
苏格兰独立公投启示录
公开表达诉求 依法处理分歧
苏格兰独立公投,从推动到形成,一直在法律框架内平稳运行,获得了英国议会的授权、政府的批准。有评论认为,它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个文明处理分歧的典范。但事实上,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即使“打断了骨头还连着筋”。
9月18日,超过16岁的400多万苏格兰居民开始公投:苏格兰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国家,选择只有两个:是和不是。当地时间9月19日,苏格兰独立公投结果出炉,55%选民投下反对票,对独立说“不”。苏格兰还是要和英格兰携手同行、荣辱与共。
此次公投前3天,英国首相卡梅伦前往苏格兰呼吁民众选择留在英国,不要使英国一分为二。卡梅伦再次承诺,如果公投结果是苏格兰继续留在英国,苏格兰议会将获得更多权力,苏格兰在税收、开支、福利等方面会有更多自治权。卡梅伦强调,权力下放,意味着苏格兰人民将获得通过自己的议会制定税收规则、开支、福利等政策的机会。
“独立不是一次分居实验,而是一场痛苦的离婚。”卡梅伦说,一旦独立,苏格兰和英国将不再使用同一种货币,苏格兰人将无法再享受英国的医疗服务等福利,在国外也将不再得到英国使领馆的帮助,另外,边境、军队、养老基金都将重新划分。
但此前,独立派领袖、苏格兰政府首席部长萨蒙德,在会见苏格兰工商界代表时仍认为,独立后的苏格兰完全可以管理好自己的经济和财政。
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吉迪恩·拉赫曼评论称,苏格兰和英格兰最终会找到一个办法,实现和平“分家”,“这对英国的‘孩子们’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苏格兰英格兰
已“牵手”307年
9月17日,诗人沙光发表微博质疑苏格兰公投事件称,堂堂大英帝国为何不以武力维持统一?不少网友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吉迪恩·拉赫曼的分析可见一斑。他表示,英国是由具有不同历史认同的单个民族组成的联合体。无论是从道德还是现实利益角度来看,这种联盟只能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
事实上,英国在近一个世纪前,就曾为阻止爱尔兰独立发动过战争,但并没有解决问题,最终北爱尔兰问题的终结,也正是由北爱尔兰居民自己投票决定的。
中国社科院国际问题专家叶海林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苏格兰议会一直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上世纪70年代,苏格兰民族党就曾组织独立公投,联合王国并未强行干预,英国首相只是公开呼吁,请求苏格兰留下。
为何英国政府极力反对苏格兰独立,却承认其公投的合法性?厦门大学国际法博士、杭州师范大学讲师李文青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公投本身代表了苏格兰选民的民意倾向,如果卡梅伦直接拒绝,不但可能将更多选民推向“苏独”阵营,而且也不符合其一贯的政治主张。
李文青称,“这次公投,无论是对问题的设置,还是对选民民意的影响,卡梅伦政府都毫不妥协,仍然通过多方施压,力图实现统一的联合王国。”
尽管目前苏格兰希望和平“分家”,但事实上苏格兰与英格兰之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即使“打断了骨头还连着筋”。资料显示,苏格兰与英格兰已“牵手”307年,一起经历过英帝国的辉煌以及众多磨难,如一战、二战、大萧条,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布朗也都来自苏格兰。
据统计,仅2011年,就有43700名英格兰人移居苏格兰,苏格兰本地人所占比例不过84%。今天在英格兰生活的苏格兰人高达75万。许多英国媒体报道称,“若英国决定使用武力解决统一问题,整个国家都有可能由此陷入混乱状态。”
公投的“三个条件”
公投,即公民投票,是指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或独立。目前,公投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从现代国际法实践来看,公投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才能“自决”。一是合法和正当的理由;二是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三是符合当前其主权所在国宪法或获得该国同意,并由国际社会监督投票。这意味着,苏格兰议会必须通过英国政府批准,获得英国议会的授权,方可进行公投。
在苏格兰公投合法化问题上,苏格兰民族党可谓“功不可没”。20世纪20年代,该党派的前身——苏格兰地方自治的几个政治团体积极倡导苏格兰“自决”。1979年,该党第一次试图成立苏格兰议会举行公投,未获成功。
英国通过权力下放法案后,苏格兰议会于1999年重新开启,苏格兰政府成立。2007年,该党首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以一席优势取代工党成为苏格兰议会第一大党,组成了少数派政府。2011年,苏格兰民族党取得历史性胜利,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席位,组成多数派政府。不久后,党魁萨尔蒙德便宣布,将在5年之内举行独立公投。
据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洲研究所学者张蓓介绍,2012年10月,卡梅伦和萨尔蒙德签署了《爱丁堡条约》。该条约将举行公投的权力授予了苏格兰议会,同时确立了公投的合法性和公投细节。
2013年3月,苏格兰政府向苏格兰议会提交独立公投公民权法案,允许16岁以上(包括16岁)选民参加2014年独立公投。经英国议会授权,苏格兰议会有权组织2014年独立公投,英国中央政府表示尊重公投结果。
因此,苏格兰独立公投有着清晰的法律基础,无论从推动到形成法律,一直都在法律框架内平稳运行。英国政府也试图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并没有过激行为出现。这正如吉迪恩·拉赫曼所说,它为全世界提供了一个文明处理分离主义的典范。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公共外交委员会秘书长阿尔伯特·洛约-马里奈,将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和苏格兰争取独立过程进行比较后称,“英国在面对类似(独立)问题上的做法是欧洲民主制度的良好范例。”他认为,英国政府与苏格兰政府进行了良好的协商而最终达成公投决议。
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独立公投,则为世界各国维持统一,提供了另一种范本。加拿大魁北克省曾在1980年和1995年两度独立公投。当时,时任总理克雷蒂安说:“百分之五十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
为阻止国家分裂,加拿大联邦政府果断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发布法规,规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必须得到联邦政府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加拿大联邦已在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高度融为一体,联邦与各省分享政治权力,也承认各省的差异性,一旦有省意图脱离联邦,必然会影响到别的省,也会影响到少数民族与文化。无论多数如何强大,其投票行为都不能舍弃联邦制度与法治,也不能不顾及其他各省和加拿大整体的民主运作。因为宪法框架下的民主权利不能与宪法义务脱离。
“各国法律对公投
都可自行规定”
9月16日,历史爱好者、《隐权力》作者吴钩在微博上说:“如果一个地区可以通过民族公投、自决的方式获得独立的合法性,那么循此民主逻辑,一个村庄是不是也可以全村公投、在多数村民投赞成票的情况下宣布独立?一个家庭是不是也可以全家公投,在多数家人投赞成票的情况下宣布他们的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李文青告诉记者,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是否有权公投,国际法不承认也不禁止,其前提条件是法律明确规定,一国内部少数人民拥有自决权。
李文青说,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规定了人民(民族)自决权,即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只有有了民族自决权,才能进行公投。”李文青认为,一个国家内部少数人民要从主权国家中分离出去,实际上是各国国内的管辖事项,“各国法律对公投都可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