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待官员砸店 应跳出个案思维
最近,一则“山西省洪洞县兴唐寺乡党委书记嫌烟酒档次低,酒后砸饭店”的消息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事件的结果是洪洞县对涉事的9名干部作出了处理,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被撤职,其他人被处分。
结合具体案情的个案角度,舆论在党纪处理基础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并非无法可依,9名干部的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可以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按照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都可以依法进行追责。结合具体案情来说,是否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尚待鉴定,但是3人以上以及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可谓构成。
然而,即便在八项规定高压下的今年,基层官员对酒店进行打砸的肆意行为也并非首次,前不久安徽颍上县杨湖镇刘集乡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葛某因上座之争,也对饭店进行打砸……倘若说恶性事件亦可举轻以明重的话,那在八项规定之前,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否可谓冰山之一角?这不免引发公众质疑。
基层官员问题的频发甚至顶风作案,决定我们看待官员砸店要走出个案视角,更要从滋生这种肆意与狂妄的土壤进行深层次的探讨。首先,“天高皇帝远”,相对偏远的地理优势给基层官员肆意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村民自治的相关制度,更让配套的监督乏力,这点在案例中得以充分反映——山西案中9名干部就包括纪委书记,而安徽案中葛某本身就是纪检书记,监督者若率先违法,如此情况谁来监督?
进而思之,作为同样自治的社区居委会,为何案发率要远小于乡村。难道就因为社区民众意识更高、社区负面干扰少、曝光速度快?想来未必如此,从其职能比对而言,社区居委会更多是承担一种窗口式、行政传达的服务类工作,但乡村而言不仅承担宣传和服务类工作,还有对国家相应补贴的支配、村民领取救助等各种标准的把握。更重要的,下面村委会依据2010年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第8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缺乏监督机制的乡村基层官员,却能够把握辖区村民的土地、财产以及补贴发放权等经济财产权力,这种制度设计之下必然导致“土霸王”的大量滋生,难免孕育出特权思想和蛮横文化,那以自我为中心,稍有不顺便横加打骂甚至砸店的行为也就不难理喻了。
应强化基层纪检监督职责的落实,具体举措包括但不限于纪检官员的下派锻炼、乡村纪检官员的区域互换以及连带责任制的贯彻;从根本而言,应将乡政职权进行政、经剥离,村民土地、财产应实现更多的有效自治,相关补贴政策应实现更大程度的透明化;从震慑来说,建立违规之后的迅速追责乃至刑责化,而不应囿于简单和常态化的党纪处分。
也只有实现乡政财权的剥离,乡政基层纪检的有效跟进以及有责必究的火炉效应,才能真正铲除官员砸店的滋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