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从这个目标确定的时候起,同时也就确定了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按照这样的目标,在2010年底如期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如果说法律体系的形成,有一些形式上的标准,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和主要的法律已经齐备;第三是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能够互相配合、互相衔接、法网恢恢;第四是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要合理,互相要和谐。
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立法机关在形成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进行了法律清理的工作。
2009年、2010年,国务院层面共清理修改行政法规107件,地方层面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件,废止行政法规7件,废止地方性法规455件。2011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司法解释71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司法解释61件。
我之所以要跟大家提供这么多枯燥的、看起来无味的数据,是想跟大家说,经过这样一些艰苦的工作,我们现在的社会的法律规则系统已经趋于完备,当然这是形式上的,那么这个工程的意义在哪里呢?法治有工具层面的意义,更多的是价值层面的意义。那么我想从价值层面总结它的几个意义:
首先,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国家建设现代化的需要。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现代化,现代化到什么程度,有诸多量化的指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法制为现代化社会提供结构、能力、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也是现代化国家公民的基本的政治诉求。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近30多年,中国是世界上立法频率最高的国家,这个高的频率有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力,那就是社会需求。在这个波澜壮阔的时代,立法怎么样能够提供有效的规则保障,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座的各位都还记得《物权法》的制定,这部法律历时13年,在立法机关审议了8次,最终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同所有制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制度。我相信我们今天在座的每一个人,都从这个制度中受益,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第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国家各项制度逐步成熟的标志。一个政治经济大国,必然也是一个法律的大国,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完备的法律制度既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国家政权的领导力和凝聚力,也反映着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近代史上,中国曾被称为一盘散沙,主要指的就是这个社会无法律、无秩序。历史证明,社会昌明、国家稳定是法律体系构建的前提。那么接下来大家可能要问,法律体系的完善,它的重点在哪里?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不是僵化的,它是动态的、发展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这是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不竭动力。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物质财富,使我们每个人摆脱了物质短缺,这是一方面的成就,但是更重要的成就,就是我们有了完善的制度。
“王者以制度为界”,正因为有了完备的制度,而且这个制度还在不断完善,才使我们这个国家在国际上获得地位,使我们每一个人会获得尊重。
加快民法典制定 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宝典。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且已经颁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基本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当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我国民法的体系化需要制定民法典,这不仅出于立法形式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法典化是实现私法系统化的一个完美方法。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立法已经采纳大陆法系的框架,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以民法典为其重要标志。
民法典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法典的体系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等特点,都是单行法所不可比拟的。
法典的颁行,是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标志,也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极大的便利。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民法体系化,既有确保民法规范逻辑自洽、科学合理的系统化效用,还能充分满足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实际需要,故而,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在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制定出来之后,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
我认为,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不仅能够有效实现中国大陆民事法律的体系化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也将代表着大陆民事立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充分表明了我国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更高的层次。
通过民法法典化的方式实现民法的体系化,不仅符合我国的成文法典化法律传统,是中国大陆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也表明了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发达水平,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
我们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明,其内容是何等博大精深!至今其在人类法律文明史上始终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并与西方的两大法系分庭抗礼,互相辉映。
今天,中国大陆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在二十一世纪的经济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初中国大陆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提高法律的有效性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目标
沈国明(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我认为,理想状态下法律体系内必须保持法律相互协调,达到没有内在的矛盾和抵触的效果。
而我国的立法,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经历了体制改革,法律的价值也随着日益明晰的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人的社会化,经历了根本性的转变。
我国的改革过程,就是市场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从改革开放之初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一直演变到现在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间,对市场主体的认定、对经济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和调整,基本处于逐渐变化的状态。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的生命周期相对短暂,一般都在5年至10年左右,上世纪70年代末法治重建之初出台的规则,能用来调整当下的社会关系的已经为数不多。
这意味着法律相互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抵触,这种状态需要改变。
现有法律的质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正在经历快速转型时。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几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改革,已经需要在立法层面大幅度调整思路,进行新的符合实际的制度设计了。
在经济领域,土地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层面作相应调整的。
我认为,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总量增大,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出现,我们可能有机会比较从容地解决法律内部的矛盾和抵触,法律生命周期也可能随之延长。
但是,一个基本判断不会改变,那就是,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法律的立、改、废仍然是立法机关的艰巨任务。
之所以说,今后立法工作艰巨,并不只是指还需要一定数量的立法,还意味着立法质量和立法科学性的提高,必须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认识和把握规律不是容易的事。
而且,与法治初创时期相比,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配置各社会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难度大大增加。
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不同利益群体形成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主体对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等等,给平衡各方利益带来难度。
经济的外向度提高,会对规则体系产生影响。自贸区的实践已经表明,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重新厘定,行政权力对市场干预的减少,势必重塑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律体系。
因此,我们所制定的规则,应当遵从市场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可是,认识上的局限性会影响立法的科学性。
虽说,民主立法可以适当弥补认识上的缺陷,但是,不能认为民主立法就一定会引出符合科学的立法,要警惕由权利义务配置引发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对立法机关的代表性产生质疑。
02、03版文字整理/本社记者 王 涵 图片摄影/本社记者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