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过一段古语,叫做“立善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者则一国治”,讲的是立法一定要有善法,有善法才有良治,或者反过来,有良法才有善治。
这说明,古人在两千多年前已经发现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原因就在于政治和法律中国古代是不分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只不过是政治的工具而已。要成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必须是政治和法制两分。
要形成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排在第一位的是必须有统一的法学教育。统一的法学教育才能保证统一的法学教育质量,才能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合乎国家标准。
排在第二位的,应该改革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把司法考试制度提升为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
因为在中国从事法治工作的特殊性,我们除了法官、检察官,除了法学教授,除了律师,除了这四支队伍之外我们还需要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
第三个,这些法律职业者入门以后,应当有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点日本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在日本的最高裁判所,也就是它的最高法院下面,有一个司法研修所,每年通过考试被录取的人统一进入到这个研修所。在开始的时候,他们训练的内容都是相同的,但在最后的阶段再分开,分专业。
第四个很关键,在中国来说也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培养出统一的价值观来。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教会你怎样去认识正义。所以我认为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
第五个,我认为,从事这个职业的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应该是统一的。在这个司法的整个链条中,法官的道德标准被认为是最高的,如果是这样一种认识的话,一定有最低的,最低的是谁呢?有可能被推断为是律师。如果在这个链条里面,律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官的道德水准在国家要求上不一致,它的结论一定是那个最低的把最高的拉下来,不是最低的向最高的看齐,而是相反——最高的向最低的看齐。所以在我们国家出现大量的司法掮客现象,就可以理解了,这就是我们道德水准要求不一致带来的,所以我认为司法伦理应该是一体化的。
第六个,我们的人才的旋转门应该打开,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职业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立法者,他们在职业上能够互通,而不是现在的割裂状态。
最后一个,我们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惩戒和褒奖的制度,就像美国的ABA一样,当克林顿不能说实话的时候,ABA有权对身为总统的克林顿进行资格处罚,在结束总统职务以后,至少在两年的时间内不得从事法律职业,这就叫统一的资格守护,这个制度在全国应该一体化。
我上面理解的这七个一体,把他简括为一句话,就是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当下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及其消解
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要建设法治中国,最为艰难的、最为基础的是法治社会建设。
因为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环境,同时,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终评价标准,最终还得用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来进行检验。
而在我们这么一个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目前法治社会建设恰恰是我们的一个薄弱环节,有一点感觉,就是好像不知从什么地方下手,不知从什么地方开始。
我感觉,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首先还得要理清当前我们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是存在的一些基本的矛盾,然后针对这些矛盾、针对这些问题来提出解决方案。
所以今天我想把这些问题和矛盾展现出来,引起大家的关注。
我觉得,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七个方面的突出矛盾。
第一,是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崛起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权利意识在增加、在崛起,但另一方面是怎么去维权、怎么去实现权利,理性的思维、理性的行为方式不足,这些矛盾通常会导致我们维权与违法交织在一起。
第二,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但是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支持、信任日益淡化。
第三,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抽象认同与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王法的实践的矛盾。
第四,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之间的矛盾。
第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与法律质量不甚理想的矛盾。我们要求严格执法,要求公正司法,但是我们发现法律上面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质量不是太理想。这样加强严格,效果可能就不是怎么太好。这也存在一个内在的冲突。
第六,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普遍较高的矛盾。
第七,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
我个人觉得,这些矛盾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怎么样来解决这些矛盾?我想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在这里很难开出一个准确或者真正有效的方子,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线索。
我个人觉得这些方面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是要牢牢把握人心治理这样一个根本,国家治理的核心是人心的治理,难点也在于人心的治理。
第二,是要形成全覆盖的社会治理体制,特别是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
第三,是要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
第四,要重点治理六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要强化市场秩序的建构,着力培育、规范社会组织。
第六,要从利益导向入手,来构建完整的、系统的法治社会机制。
第七,要优化社会治理手段,顺利地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
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
李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现在我国社会上有各种个人甚至群体,他们以“社会公平正义”为道德旗帜和正当性理由,“理直气壮”地向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提出五花八门的诉求。
例如,如果员工下岗失业了,提出的诉求往往是要工作、要工资、要补助、要福利或者要补偿等等;如果官司打输了,提出的诉求往往是讨公道、要人权、要正义、要法治、要严惩某某法官、要改判或者要撤销判决等等;如果因为拆迁得到的补偿不满意,提出的诉求往往是取消拆迁、大幅度增加补偿款、拆迁安置、解决就业或者严惩贪官等等;如果由于在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领域自认为受到不公正等待,往往直接针对所涉及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等提出经济利益方面的诉求,如不能遂愿则可能升级为反对“贪官”、反对政府、反对体制、否定某些政策和法律等政治诉求。
在所有这些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旗号提出的诉求中,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何谓“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国家和社会并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更没有客观公认的统一标准,因此,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由,向政府或者社会提出自己的诉求,而无论这些诉求是否正当合理、是否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尤其是,在“法不责众”等消极观念的影响下,当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诉求的队伍里,要求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时候,似乎他们诉求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会随着人数的增多而得到相应的强化。
这种“人多则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多”的所谓逻辑,在以往发生的许多颇具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被一再使用甚至复制推广,以致成为某种负能量的“社会共识”。
我认为,现代社会为了达成立法的分配正义,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允许各种利益阶层和群体参与到立法中来,充分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同时倾听别人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观点,在立法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利益充分博弈,最后相互妥协、形成共识,写进法律条文中。
最后,我引用亚里士多德说过的一句话:“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因此,我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只有每个公民都依法办事、自觉守法,法律才能真正被遵行,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