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销书成侵权“重灾区”

 

    出版畅销书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和利益,正因为如此,畅销书被盗版或被“搭便车”的风险更大,畅销书的封面正在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畅销书是读者追捧的书籍读本,对出版社来说,出版畅销书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和利益。正因为如此,畅销书被盗版或被“搭便车”的风险更大,特别是畅销书的封面正在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正是畅销书的“畅销”特点,使得他人阅读和使用畅销书的内容变得更加普遍。因此,在使用畅销书内容时,使用者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图书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

封面“搭便车”成不正当竞争

    “搭便车”营销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方利用知名商品业已建立的知名度和美誉为自己尚未被认可的品牌和商品做营销。如今,出版界出现了一种利用畅销书封面“搭便车”的现象,这不仅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涉嫌著作权侵权。

    如某畅销书曾在2002年和2010年出版过两个内容略有差异的版本,2011年之后,版权方想将该书再版,分别找到了甲、乙两家出版社洽谈再版事宜。

    最终,版权方与两家出版社分别签订了合同。版权方与甲出版社于20115月签订了出版发行合同,授权该社的版本为该畅销书的2010年版。到了20124月,版权方与乙出版社也签订了合同,但授权版本为该畅销书的2002年版。

    两个不同的版本,两家不同的出版社,本应相安无事,但甲乙两家出版社却因出版新书的封面推荐语起了矛盾。甲出版社图书封面上的宣传语为:“畅销全球超过350万册,畅销全球30多年的最大原因在于其简单、实用又有效。”乙出版社图书封面上的宣传语为:“全新升级版,更简单、更实用、更有效。”

    甲出版社认为乙出版社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乙出版社的图书是甲出版社图书的升级版本,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将乙出版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在市场竞争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谋取市场竞争优势。乙出版社明知其获授权出版的2002年版本早于甲出版社的2010年授权版本,却在该书封面上突出使用了“更简单、更实用、更有效”“全新升级版”等比较级和最高级的词汇,并在封底上使用了其授权版本不具有的、与甲出版社图书一致的媒体评论,客观上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是甲出版社图书的升级版本,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盗用封面设计

构成著作权侵权

    身为读者,不知你有没有这样的体验:在书店畅销书的货架上,一些同类书籍的封面设计极为相似,不仔细看的话会误以为这些书出自同一家出版社。实际上,它们不仅出自不同“家”,也不是同一位作者所著。若追溯起来,这些雷同的封面一定与某一本知名度高、市场认知度强的畅销书相似。

    北京海淀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丙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畅销书,在封面设计上以白色为底色,色彩的运用以蓝色为主,间色红、黄、黑,色相明度深浅对比强烈。之后,丁出版社也出版了一本图书,封面的色彩、图形、文字安排与丙出版社的基本一致。丙出版社遂起诉丁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丙出版社出版的畅销书的封面设计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丁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使用与丙出版社畅销书极其类似的封面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封面是图书的“门面”,畅销书更是注重“门面”效应。美观、显著的封面凝聚了设计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因为封面设计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其美术作品的地位,因此在涉及畅销书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单独以侵害封面设计的著作权提起诉讼。

    在这里还要谈谈法律责任的问题。除了传统的图书市场外,目前,电子商务网站常常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涉及畅销书的诉讼中。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将销售图书的电子商务网站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侵权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图书销售商作为复制品的发行者,应保证其发行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在满足这一条件下,图书销售商仅在停止侵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停止销售即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图书销售商仅需对进货来源负责,在证据上,也就是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在这一点上,传统的图书市场和电子商务网站同等适用。

(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