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伯尼案”看“赔钱减刑”
德国采取“日数罚金制” 美国试用范围广约束多
英国亿万富翁伯尼·埃克尔斯通,按照德国刑事和解制度,支付1亿美元,被检察官放弃行贿罪起诉,引发广泛热议。事实上,“赔钱减刑”,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据《人民日报》8月12日报道,英国亿万富翁伯尼·埃克尔斯通近日被全球媒体盯上了:他支付1亿美元(约合6.2亿人民币)后,德国检察官放弃了对他行贿罪的起诉,受贿的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董事格哈德·格里布科夫斯基却被判处8年半监禁,蹲在监狱。
埃克尔斯通是一级方程式赛车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和实际掌门人。2006年,一级方程式赛车公司的大股东、德国巴伐利亚州银行决定出让股份。据报道,为了能让自己中意的控股公司购买这些股份,埃克尔斯通向巴伐利亚州银行董事格里布科夫斯基行贿4400万美元。
2013年,德国巴伐利亚州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埃克尔斯通提起公诉。该罪名一旦成立,埃克尔斯通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埃克尔斯通辩称,他是受到了“勒索”。今年8月5日,法官、检方和埃克尔斯通达成结案协议:埃克尔斯通支付1亿美元,检方放弃起诉。
该结案协议引发了媒体和法律人士的广泛批评,他们纷纷表示,放弃起诉埃克尔斯通是一个“无耻的决定”,违背了德国法律的精神。德国《图片报》说,这让人感到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南德意志报》评论称,法官的决定意味着行贿者今后能用大笔金钱把自己洗白。加拿大《电报》发表社论称,“看起来,结束一起行贿罪的办法,就是支付更高金额的贿赂”。英国《独立报》说,这和中世纪买赎罪券没什么区别。
德国“摆平”法律有条件
埃克尔斯通真能用金钱购买到最好的法律服务吗?其实,上述案件涉及“赔钱减刑”,即刑事和解制度。目前,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法律及政策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保护被害人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公开报道显示,在“埃克尔斯通案”中,德国巴伐利亚州法官认为,根据德国刑法,只要检方、被告和法官同意,被告可以以支付罚金方式了结刑事犯罪。另有报道称,德国每年约有30万起案件都用该方式解决,法院常试图以此来取消积案,减轻自身压力。
据了解,1969年,德国全面修改的《刑法典》规定:对6个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采取“日数罚金制”。即在法典中不规定罚金数额,法官判决时在法定范围内宣告被告应纳罚金的日数,再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决定他每日应纳罚金的数额。
1992年,德国部分法学教授甚至提出了《赔偿替代(刑罚)草案》。该草案建议,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优先考虑赔偿。在主要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如果被告人(犯罪人)自愿赔偿的,法庭原则上必须撤销诉讼或减轻其刑罚在1年以下,或者在其他方面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
1993年,德国国会反对党进一步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对财产犯罪中已经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必须减轻对犯罪人的刑罚。在其他类型案件中,法庭也可以选择性地采用犯罪人向福利性组织捐赠或在社区服务的方式实现象征性赔偿的方案,以减轻或替代犯罪人本应受的刑罚。
据调查,在德国,当事人对刑事和解的接受程度非常高,愿意进行刑事和解的行为人为83.9%,被害人为70.5%,和解成功率达86.7%。但在德国,“赔钱减刑”也只适用于轻微至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并不是所有刑事犯罪均能适用。这意味着,富豪并不能用金钱摆脱法律的束缚。
美国“赔钱减刑”约束多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不断发展,适用对象从少年犯及其受害人扩大到成年犯及其受害人,适用案件范围则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偷盗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大到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案件。
但在刑事程序法上,美国法律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接触被害人有诸多约束,如果被害人因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而改变原来的证词,不仅被告人会被追诉“妨碍作证罪”,被害人也将被控以“伪证罪”。美国法律之所以对“赔钱减刑”非常警惕,是因为被害人根本不用担心赔偿的执行问题。相反,美国的法院和检控机关都担心庭审之前的和解,可能导致被害人证词的变更,从而妨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