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加强减刑假释监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在某些有钱或有权的人看来并不如此。他们可以动用钱和权,争取所谓监外执行,从而逃避刑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26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下称《规定》)。

根据最高检“新规”,以往“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等现象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六类案件需调查核实

2007年,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仅4年里,15年就减刑至10年,后再减刑到6年,以至于2011年张海出狱后顺利逃往国外。

今年110日,广东省高院对外公开表示,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并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张海案发生一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就下发5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类似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对此,《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这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案件;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案件;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案件;收到控告、举报的案件;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采取的调查核实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等。

在最高检规定的六类案件中,除最后两类情形外,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是针对“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711名罪犯收监执行

为摸清减刑假释的执行情况,今年3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此项活动的重点是,针对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等罪犯,发现、纠正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并予以严肃查处。

今年6月,最高检还制定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

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最高检已经摸清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人数,收监了一批罪犯,发现了一批违法线索,并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检通报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截至7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认为,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在加强对保外就医的监督,而一旦检察机关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力度,会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最高检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严惩减刑假释中的

司法腐败

在张海出逃之后,最高检对张海的24个“恩人”逐个立案调查。

数据显示,这24个人来自司法行政监狱系统的11个,社会人员7个,看守所系统3个,律师2个,法院系统1个。

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共105件,涉及120人。

正因如此,《规定》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阮齐林表示,在减刑假释监督的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利于弥补漏洞,可以大大减少用钱、用权“赎身”和“买刑”的现象。

不仅如此,《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事实上,关于“假释”行为,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办法》有30条非常详细的规定。阮齐林表示,这30条如果严格执行,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在做医疗鉴定环节,由于收买、人情等因素会做出假的医疗鉴定,误导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