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汝南“招标名录库”被指干涉招标
为了规范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统一管理政府招标采购,全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促进了政府招标的规范、透明和公正。但一些地区的公共资源中心,却出现了超越自身权限乱作为、乱收费等诸多问题。
日前,本报接到反映,称河南汝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违法违规设立招投标代理机构数据库、收取巨额招投标服务费、直接干涉招投标业务、强迫招标人从数据库中选择代理公司、侵犯招标人权益等问题。
为此,8月5日,记者赴驻马店市及汝南县进行了调查采访。
“名录库”被指干涉招投标活动
据知情者透露:“汝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录库’中共有约20家代理机构,这些入库的代理机构与县市两级政府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协作。汝南设立这个‘名录库’等于汝南县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变相控制、限制代理机构在汝南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招投标活动。”
知情人同时称,“必须从‘名录库’中选取代理机构的做法,也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更为严重的是,汝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向招投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服务费,按工程代理服务费的10%收取,一个项目少则千元,多则数万元。”
据悉,至今,河南省发改委和河南省物价局并未对此类收费进行明确的发文批复。
依据财政部18号文?
记者至汝南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采访了该中心副主任何伦,何伦说:“我们收取10%的场地使用服务费和100元的标书制作服务费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我们服务了,应该收。场地服务费等费用,都是政府让收的,我们有政府的会议纪要。”
随后,何副主任拿出一份汝南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汝政纪2014)28号文件印证自己说法。
“至于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问题,我们是按照驻马店市的要求建立的。”何伦表示。
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蒋主任则称,该“名录库”是2013年6月份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能够阻断围标、串标及业主和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串通。
蒋在向记者解释过程中,一直围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向记者解释。
当记者问所设“名录库”是否与《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蒋称:“与财政部18号文不矛盾,18号文也是行政法规!我这只是纪检监察部门,我给你说得太深入了,不太合适。中国那么多部法律,我也不可能研究完,我这里主要依据《监察法》《监察条例》。”
随后,记者查询,财政部18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设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第五条(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而驻马店市及所辖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名库录”,要求招投标代理机构都要在当地入库备案,且申请入库条件繁琐复杂,从申请、受理、评审、考察、确定、备案等环节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入库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