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O裁决引发的“双反”思考
在中美贸易争端案中,尽管中国多次胜诉,但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却始终难执行,中方也难以采取强有力的反制措施。这与根据入世议定书,我国尚未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及立法和制度建设不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等也有关联。
“没有哪个国家会轻易对美国动用贸易报复。”
长期以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决一项贸易争端后,美国对其败诉的执行情况,涉及国内法修改时,多年基本没有进展。
原则上,WTO裁决后,当事方不执行,胜诉方会获得其授权,可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但实际上鲜有国家对美国动真格,可见美国在当今国际贸易圈的重量级形象。”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丹妮称:“别说是报复,连维权都不容易。”
近年来,在中美贸易频发的争端案中,尽管中国多次胜诉,但WTO的裁决在执行上却始终有难度。
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发起反倾销、反补贴(简称“双反”)调查,并将于8月27日左右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于11月10日左右公布反倾销初裁结果。
7月1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发表公开讲话称,中国政府“不会坐视”美方侵害中国企业合法利益,督促美方纠正其滥用贸易救济规则的错误做法。
此次表态引发国际舆论关注。路透社称,WTO独立专家组7月14日发布的裁决“激励”中国政府做出这番表态。有关专家认为,美方强行向中国输美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世贸规则。
其实早在7月7日, WTO就公布了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下称“GPX法案”)上诉报告。在报告中,WTO驳回了美方上诉请求,支持了中方大部分上诉请求。值得关注的是,GPX法案正是美对华实施“双反”措施的重要依据。于是,该法案如何成为美方“保护伞”及中国该如何应对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GPX法案有助“翻旧案”
据梁丹妮介绍,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贸易措施类的调整,第二类是规章的修改,第三类是法律的修改,其中最难执行的是第三类,中国诉美国关税法修订案涉及的就是这一类。
所谓“GPX法案”,源于2011年的一纸裁决。GPX是一个国际轮胎公司,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GPX及其在华唯一生产厂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上诉美国商务部”一案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即中国),即法院认定美商务部在《1930年关税法》下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如果当时的判决生效,即意味着美国商务部在2011年之前已经发布的针对中国的20多项反补贴税将要全部取消。于是,美国商务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发了一封联署函,要求国会修改关税法,并且是回溯性的,即授权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国会考虑到美国企业的利益,肯定了联署函的请求。2012年3月,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即GPX法案,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溯及既往地追认此前调查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美国不仅向中国企业征收了超过100%的高额关税,而且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要将以前的“错案”重新翻案。长此以往,等于是向中国的出口商彻底关闭市场大门。
今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大陆和台湾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无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此案的判定结果如何(WTO处理案件程序漫长,少则1年,多则五六年),彼时“中国光伏企业可能已经完全退出美国市场”。
于是,2012年9月,中国向WTO提请了针对GPX法案的起诉,诉由有两个:第一是GPX法案的溯及既往,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第10条有关透明度、正当程序和独立司法庭审的规定;第二是美国商务部在过往的25起“双反”案中,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双重救济和税额调整。“因为美国对中国产品既征收反补贴税,又征收反倾销税,这中间存在重复救济的地方”,“而双重救济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被允许的,应该予以避免和禁止”。
2014年7月7日,该案件终于收获了好消息,WTO认为美国违反了世贸规则,但在GPX法案裁决时,WTO没有做出明确判断,比如:美国是否违反了GATT的第10条,具体哪些做法违反了GATT,“这为美国执行WTO的裁决埋下了隐患”。
WTO裁决美国虽败不亏
7月17日,法新社发表文章称,长期以来,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额外征税,包括纸张、钢材、轮胎、磁铁、化学制品、太阳能板、风力涡轮机等。WTO的相关裁决证明,美国至少在2012年3月以前针对中国产品实施的25项“双反”措施,没有一项是完全符合世贸规则的,美方相关的国内贸易救济立法也存在与世贸规则不符的重大嫌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表示,这次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25起“双反”案的诉讼,二是针对美国GPX法案的诉讼。目前,中国在第一个方面已经取得了胜利,而这两次“斗法”的最大意义,在于美国今后不能再随意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制裁,在以后的贸易活动中,其频率和税率幅度都会有所减少。
而对美国来说,虽然屡屡败诉,但实际上并没有“吃什么亏”。因为根据入世议定书,中国将于2016年正式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但该案按照此次争端的裁决流程,实际的执行也许要被美方拖到2015年年底。其时,GPX法案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执行也无太大意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世贸组织是软性裁决,美国以往就有过被裁决败诉,但拖着不改的情况。”
今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上海浦东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国兴判断,美国对中国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崛起,贸易摩擦或将在未来中美贸易关系中成为常态。
梁丹妮也赞同这种观点,不过她从更深层次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并不是对我们不友好,而是要迎合其国内产业的需求,争取政治上的支持,这也是历届美国政府对华贸易制裁措施最大动因之一。”
在业内人士看来,美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梁丹妮认为,是否利己主要看涉案产业背后的利益集团是谁,以“2008年轮胎特保案”为例,尽管看起来是美国针对中国输美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实际上是美国四大轮胎制造企业把生产部分搬到了中国,其制造的大量轮胎在“回美”时,遭遇到了美国的“双反”措施。
因此,美国的“双反”使其海外投资者也深受影响。而这种贸易摩擦的背后还有一个投资和贸易的关系,贸易制裁会导致投资的转移,投资转移后,若贸易摩擦继续升级,伤害的仍是投资者。
事实上,美国对华实施的“双反”措施,虽然起到了保护美国国内市场、驱逐中国输美产品、拉平中美贸易逆差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损害了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别一听到“双反”就跳起来
2014年8月6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邓雅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要竭尽全力坚决应诉。”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出口部部长杨红透露,他们公司已经聘请“双反”律师,积极应诉。
据了解,目前中国现有40多家轮胎企业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这在梁丹妮看来,无疑是个明智之举,“企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参加应诉,因为有数据统计,参加应诉的企业被美国终裁反倾销的幅度往往要小于没有应诉的企业。”
针对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梁丹妮给出了两个建议:
第一,目前,中国还没有被WTO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这是困扰中国当前国际贸易公共交易的关键性问题。也就是说,美国对华“双反”案中,在确定市场价格时会存在歧视和不公平。
梁丹妮认为,中国应该在不同场合,比如在每年举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及中美双边协定投资谈判中,就市场经济问题,与美国继续进行磋商、谈判。
第二,中国的相关立法及制度亟待完善。“有些人一听到美国对我们实施‘双反’就跳起来,感觉美国又对华不友好或遏制中国,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梁丹妮认为,我国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也给美国“双反”留下了把柄。
例如,WTO有一个《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其中专向性补贴有两类,分为禁止性和可诉性,前者是不能用的,后者是可以用的,但对其使用数量和程度应该有所自我克制。而在过去的案例中,我国对此使用不规范导致授人以柄。
另外,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也非常重要。在应对美国“双反”调查时,我国企业需要把会计账簿等作为证据进行提交,但由于有些企业账务做得不够规范,往往会导致证据的采信受到影响。因此,规范我国出口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也是在“双反”案应诉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毕竟国际贸易规则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制定的,中国不在这个话语体系中。”梁丹妮建议,我国最好能从各方面进行不断自我完善,“让别人找不到你的‘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