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芳》诉《小方》侵权案开庭
《小芳》创作者李春波起诉《小方》发行方等四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社记者到庭聆听了庭审。
原告撤回追加被告申请
“谢谢你,给我的爱,今生今世,我不忘怀。”这段公众耳熟能详的歌词出自李春波的作品《小芳》,这首歌不仅曾经在大江南北传唱,也让创作者李春波一曲成名。近日,歌手方大同的新歌《小方》中用了《小芳》以上四小节词曲,李春波称对方未获得自己的授权,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就此起诉《小方》发行方等四被告,索赔30万元。
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社记者到庭聆听了庭审。7月31日上午9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皆未到庭,双方的代理人到庭应诉。开庭前,法官先就相关情况向双方做确认和说明。
法官称,原告李春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提出追加被告申请,申请追加方大同、乐博有限公司、金牌大风娱乐有限公司和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但因前三方主体系大陆地区以外的民事主体,朝阳法院对此无管辖权。在告知原告方后,原告撤回了追加被告的申请。
由此,原告李春波仍然起诉四被告,分别为:第一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北京金牌大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李春波诉称:“我于1992年创作了歌曲《小芳》词作和曲作,其后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的我个人音乐专辑《小芳》中发表了我演唱的该作品录音,我对该作品享有法律保护的版权。但近日,我发现诸被告方出版发行的专辑《危险世界》中,有一首名为《小方》的音乐作品,录音未经我的合法授权,非法使用《小芳》作品的著作内容,且盗用我个人名义标署我本人为合作作者之一。诸被告的行为,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故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李春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录音;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0万元及维权支出18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是否授权成关键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涉案出版物是否构成侵权,四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原告坚持主张四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称被告此举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损害。
四被告则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法的审查义务,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辩称:“其与第四被告合作出版了涉案录音制品,履行了国家对录音制品的审批手续,向国家版权局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登记,报批审核了录音制品的内容,也审查了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关系,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涉案音乐作品获得原告的授权,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被告还辩解说:“即使原告现在不认可曾经作过授权,但是不可否认《小方》使用了原告《小芳》音乐作品4小节,我们恰恰是出于对原告著作权的尊重,才在新作品中为原告进行了署名,不属于盗用原告名义的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第三被告则称其只是接受上海步升公司的授权对作品进行宣传推广,不是发行方,因此不是原告主张侵权的责任主体,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四被告认为新的《小方》使用了原告《小芳》音乐作品4小节是事实,对于原告对新作品署名也是事实,对原告署名是尊重署名权的行为,不属于盗用名义的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由此,原告是否向第二被告、第四被告进行过作品授权成为本案的关键点,双方就此再次进行辩论。
原告认为,斗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称享有原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第四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明,证明斗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确实有原告的授权。
对此,被告提交了一份邮件证据,用以证明斗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授权。原告对该证据表示质疑,说:“首先一个打印版状态的邮件,不符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形式,不具备证明目的;其次,第四被告现在提交的打印的邮件状态,是多次被转发后的状态,并不是原始状态,不能证明邮件是真实存在的;第三,无法证明原告确实收到过邮件,事实上原告没有收到过类似的邮件;最后,即使原告收到邮件也不能代表原告给了相关方授权,该证据无法体现授权。”
为了增强证明力,第四被告向法院申请斗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崔先生出庭作证。崔先生将事情的经过当庭复述了一遍:“2013年5月份,华纳公司找到我,希望我找到李春波,当时我第一时间给李春波打电话说明事情。到了8月份的时候,华纳把新的《小方》小样发给我,原件直接发给李春波,期间有多次电话沟通,每次打电话都提到授权的事情。我也打过电话,10月还安排了一次见面,提到了这些事情。2013年12月份,我们的歌马上要推出了,希望得到授权,通过电话和书面跟原告沟通,李春波称具体版权事宜由我代理。”
原告代理律师确认了崔先生所称的邮箱为李春波的邮箱,但李春波表示未收到过该邮件,且当庭向崔先生确认双方未曾就涉案作品授权一事签订合同。
李春波坚持诉讼请求
李春波认为,被告在自己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制作了一个侵权制品,并将自己的名字署为侵权作品的作者,是比没有署名更严重的侵权,对其名誉和精神利益都存在侵害。
原告代理人参考《著作权法》规定,并依据北京市高院的指导意见,计算出侵权损害额。由于《小方》出版方和发行方没有提供出版发行销售的具体数额,原告推定销售量2万张,按照当当音像制品销售价格93元计算出30万元赔偿额。
被告方反驳称:“歌曲《小方》用了4句《小芳》的内容,因此署上了李春波的名,这是出于尊重。如果按照原告的道理,使用该词句署名反而比不署名更大伤害,这和著作权法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至于赔偿数额,专辑《危险世界》包括16首歌曲,《小方》只是十六分之一,涉及《小芳》的只有4句,依此比例,著作权使用费不高于1万元,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偏高且没有依据。”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可以和解但被告必须赔礼道歉。对此,被告方不予认可,认为方大同本人和其公司都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如果原告坚持赔礼道歉,他们很难同意。
本社记者在庭审后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李大中,他称李春波曾经在媒体上表态没有授权《小方》使用《小芳》的4小节,之后,《小方》发行方曾试图与李春波协商解决方案,包括不再使用该部分。但由于发行方不愿意道歉,双方不欢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