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对巨额罚款 “快播”祭出员工牌
面对2.6亿元行政罚款,有消息称,快播公司建议其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并有意启动破产程序。此举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还是为了规避巨额罚款?
不久前,以播放网络视频出名的快播公司因侵权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6亿元罚款,成为网民讨论的焦点。此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接腾讯公司举报,对快播公司涉嫌侵权播放影视剧进行调查,并于6月26日对快播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6亿元罚款。
按照规定,快播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也就是说,快播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将面临每日高达780万元的滞纳金处罚。7月10日,在缴纳罚款的最后一天,快播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延迟缴纳罚款的申请,其理由为,因被查处,公司业务停止,没有收入来源,员工的工资还需要支付,目前无力缴纳2.6亿元罚款,申请半年延期。
深圳市场监管局根据快播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法同意了快播公司的延期申请,将处罚延期至今年12月25日执行。
与此同时,快播公司从南山科技园搬出,有员工透露,公司主要管理层都已撤离深圳,快播公司建议员工提起劳动仲裁,以便在清算程序启动时可以优先获得补偿金。
如今,快播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业务停止,员工出现离职潮,快播公司鼓励员工申请仲裁是否是有意识地让快播公司走向破产?公司破产后,需要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如数缴纳,员工的利益如何保障?笔者拟就此问题作简要的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
仅仅程序上更有利
事实上,快播公司的员工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耐心等待公司破产清算,最终的实体权益部分即工资、医疗、社会保险、法定补偿金等等,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保护职工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无论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申请企业破产,员工的权益基本不会受损,两种程序的裁决结果大同小异。
但是,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和启动破产清算仍有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程序方面。劳动仲裁对于职工个体来说简单易行,职工到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起诉状后,等待开庭、答辩、提交证据即可,如无意外,6个月之内可得到裁决。而破产清算程序则复杂得多,尽管作为债权人,职工有权申请企业破产,但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先要确定管理人、财产点算交付、债权申报、核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重整、和解、变价分配等,全部程序走完,一两年都算是比较快的。所以,在程序方面,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来保障自己权益显然更加快捷。
至于员工的这些权益最终能否实现,关键是看快播公司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无论是劳动仲裁裁决书,还是破产分配方案,都面临着实际执行的问题。
如果快播公司真的鼓励员工申请仲裁,那么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安抚员工,给员工明确的救济途径,同时表明公司不会拖欠工资的一个态度;另一方面则表明公司困境,给出申请罚款延期执行的理由。
申请破产罚款难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并不阻却2.6亿罚款的执行,政府不会因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而减免罚款的数额,这毕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债权。但是如果快播公司申请破产,这笔巨额罚款很有可能难以执行到位。
从快播公司本身来看,公司已经停业又面临巨额罚款,如果没有其他资本接手,极有可能走向破产。目前快播公司的品牌价值贬损得厉害,短时间内恐怕没有其他资本愿意接手。作为网络科技公司,快播公司除了品牌和一些网络产品之外,没有太多固定资产,如果账面上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罚款,那么申请破产也许是唯一的出路。
如果快播公司申请破产,政府的行政罚款执行效果就可能打折扣了。因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则快播公司对任何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归于无效,所有权益必须纳入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予以重新分配。
正如前面所说,在破产程序中,剔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员工权益最为优先,其次是企业社保、税款,再次是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政府罚款是排在哪个顺位上呢?之前网络上有言论认为,政府罚款与其他债权按比例分配,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这种可能,因为政府罚款根本不能纳入破产债权的分配。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快播公司申请破产,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罚款不得申报为破产债权,当然也不可能与快播公司的其他债权同一顺序受偿。其原因不难理解,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公司的罚款,实际上受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变相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如此之规定,在债权人利益与政府罚款之间,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政府罚款则只能等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破产企业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
实践中,通常是破产企业无法存续,在前面列举的几种债权清偿过程中早就资不抵债,只能宣告破产终结。此时,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代表持法院裁定去工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政府罚款很可能因找不到受罚主体而不了了之。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