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治乞”应分情况对待
在治理乞讨问题上,西方国家施行管控、救助双结合,中国也同样如此。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对乞丐行乞地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3年12月25日,上海对地铁乞讨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者的处罚从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上升到连续查到3次以上的违规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刑事拘留。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规定,车站、码头、机场、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以及风景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公安、城管执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救助。对不听劝阻、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但“告知不听、救助不去、劝阻无效、制止不服”的职业化乞丐已经成为我国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最头疼的问题。
北京市地铁主管部门也曾出台关于地铁“禁讨”的条例,北京市公安部门在各大站都派驻地铁公安定期“扫荡”,但收效甚微。在北京市16条地铁线车厢内,乘客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一边是广播里传出的乘客须知,“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一边是装备齐全的乞讨者穷尽各种悲情让乘客们解囊救助。这其中大部分乞讨者已变成职业乞讨者。
国外针对乞讨行为的治理经验中,处罚施与者而非行乞者,这似乎给我国“治乞”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但曾在微博发起过“随手拍救助乞讨儿童行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于建嵘认为,我国“治乞”应分情况对待。
于建嵘认为,首先“绝对不允许儿童乞讨”,但针对国外“罚施者而非乞者”的规定,他认为我国不应该照搬。
其次,“法无规定即为自由”,我国公民应该有权利意识,“乞讨者想以怎样的方式生活那是他们的选择,只要不违法,我们就应该对他们持有包容的态度。”
但是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合,“这些地方空间有限,乞讨者乞讨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针对这些特殊场所的乞讨行为,我国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对乞讨者进行管理。”
事实上,早在2003年,我国民政部就已经颁布实施了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城市救助站也对救助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及返乡车票。
但很多乞讨者面对遣返回家依旧清贫的生活,多倾向于留在大城市以乞讨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