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小平法制理念启示中国
如果没有邓小平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火焰就不可能如此澎湃地燃烧在每个中国人心间。
如果没有邓小平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火焰就不可能如此澎湃地燃烧在每个中国人心间。
36年前,岁尾的5个日子,注定会写入中国法治史的进程。
时光回到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那几天,风雪过后,一连几天晴空万里,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
这个国家在经历了许多尝试和选择后,终于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
早在三中全会召开的前五天,邓小平发表了那篇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发出了解放思想的先声,也开启了中国依法治国的新起点。
“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三中全会公报从诸多重大历史事件出发,蕴含着求实的气魄和巨大的智慧,指出了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
那一年,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史无前例地持续了36天。后来,据亲历者回忆说,邓小平的讲话实际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
本来当年12月13日中央工作会议就该闭幕了,由于代表们纷纷要求延长两天来学习讨论邓小平的重要讲话,这样直到12月15日,长达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才落下帷幕。
由于中央工作会议做了充分准备,所以三中全会只开了5天。全会一致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在《公报》中有着诸多当年看来让人瞠目结舌而又令人过目不忘的话——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如今,刊登全会公报的报纸原件已经很难找到了,但从互联网中查找到的影印件中,还似乎可以可嗅到改革的清香,它和春天的气息融合在一起,沁人心脾,中国也从此在那个寒冬之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
三中全会公报从诸多重大历史事件出发,蕴含着求实的气魄和巨大的智慧,指出了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
在此之前,这个泱泱大国总是与“法”擦肩而过甚至格格不入,尤其是经历了“文革”那一段不堪回首的岁月。正是因为这次意义非凡的全会,中国共产党和她领导的人民,终于与法制有了“亲密接触”。
36年前的一张新闻图片中,一群人在争相购买刊登三中全会公报的报纸,反映了人们为走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之路而群情振奋。
36年后的今天,当中国人沐浴在民主法制的和煦春光中时,愈加感受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弥足珍贵。
治国“还是要靠法制”
“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邓小平说。
尽管邓小平没有使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中国人毋庸置疑地把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的源头和理论基础。
邓小平对长期以来的“人治”做法嗤之以鼻,他也用自己的行动扭转着这种作风。他指出,过去“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1977年5月,邓小平说:“一个人讲的每句话都对,一个人绝对正确,没有这回事情。”
对过去的失误,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法治,并把政治体制改革同法治联系起来。
1978年3月18日,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休息时,有记者请示时任副总理方毅,今后所有文章中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语录时,是否一律不再用黑体字?方毅说:“此事请示邓副主席后执行。”邓小平批示:“我赞成。”
从此,领袖黑体字语录结束了在中国书籍报刊上出现的历史。
人们发现,从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中国的领袖们都不再是“神”,而北方农民一般称呼邓小平为“老邓”;大学生则打出了“小平您好”的横幅。
邓小平说,“曾有一段时间,我们用政策代替法律,崇尚个人权威,轻视法律作用,特别是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最后不仅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而且造成了政治体制中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得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不能不加以重视。”
他明确表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与个人威望相比,法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连续性、平等性等特征,不因领导人的去留而随意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在南行讲话中明确指出,治理国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透过邓小平关于摒弃“人治”和健全法制的一整套方针,一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清晰蓝图跃然眼前。
立足当下,无论是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思想,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都能从邓小平的著述中找到答案,都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一脉相承,中国共产党之后的几代领导人,也一直在沿着这个思路努力前行。
立法进程的推手
“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长期与法制隔阂的中国,在1978年冬天修正了前行的航线,扬帆起锚,向法治彼岸进发。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打出了重塑法制的“第一张牌”。
他对出席中央工作会议的代表们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可以先试搞,然后通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已经古稀之年的全国人大原法工委主任顾昂然清楚地记得,1979年春节,他到北京前门饭店看望彭真,一见面彭真就询问法制方面的情况。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彭真任法制委员会主任。
3月8日,彭真对来到人民大会堂报到的顾昂然说:“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任务非常重,我岁数大了,但我也不偷懒,还要有苦力可出,你一直是搞法的,以后你就当我的法律顾问。”
从1979年3月到6月底,法制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草案。
短短3个多月立了7部法律。全国人大原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评价说,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了20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
然而,在如此高速的立法工作之后,立法工作却没有一点减速的意思,之后又马上开始了修宪工作。
经过两年4个月的努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82宪法”对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尤其是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这种深远的影响力也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就这样,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决策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成为中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行动纲领和指导思想。
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并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
法制理念促进经济发展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外国人投资法等。我看很有道理,四十九和三分之二都可不写。”
1987年11月12日,在北京前门,一个戴眼镜、蓄胡子的外国老头的形象赫然出现在市民面前——驰名中外的“洋品牌”肯德基落户北京,成为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西式快餐。
更早之前,作为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率先结束了中国民航没有航空配餐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先河。
这些均得益于1979年中国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
曾几何时,中国视利用外资为禁区,更谈不上跟人家合资搞企业。
当时,中国民航配餐水平实在不敢恭维,与国外的航空服务有着明显的差距。有一次,邓小平在吃了飞机上的面包后说:“你们的面包不好,老掉渣儿,派人到我家跟我的厨师学一学。”
其实,邓小平当时的思绪并不仅限于一个小小的面包,他在运筹用立法推动改革开放的大动作。
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告诉与会者:“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外国人投资法,中外合资法等等。”
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彭真主持起草了新中国首个外商投资企业法。
1979年6月,邓小平接到荣毅仁来信,信中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中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投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九”和“决定重大问题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两条原则,并非国际惯例,势必降低外资对我国投资的兴趣。建议在不丧失主权的前提下,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争取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技术。
邓小平阅后拍板,“我看很有道理,四十九和三分之二都可不写。”
之后,立法机关又根据实践需要,相继制定实施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各自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使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从无到有,破土而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推动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注册资本制度及授权资本制度、董事会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以及外资进入审批制度等的建立,给改革开放“插上了翅膀”,并得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仿效和各国投资者的普遍接受。
倘若没有三中全会,没有邓小平,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没有如今众多的外商资金,就没有雨后春笋般涌出的外资公司群。
所以,至今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文件号为“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这是28年前,中国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公司成立的通知,也是内地批准成立的首家外资企业的文件。
从“有啥吃啥”到“想吃啥吃啥”,不管在陆地还是空中,这正是三中全会以及邓小平等共产党人给人民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变化。
1980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第二个年头,邓小平对意大利记者法拉奇说:“没有毛主席,至少我们中国人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的时间。”
同样,如果没有邓小平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火焰不可能如此澎湃地燃烧在每个中国人心间。
时至今日,“法治中国”的崛起,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思维和一种深层次的变化。不仅如此,它还推动了中国近代史上从未有过的连续的长时间、大跨度的发展,为我们这个东方大国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强国奠定了基础。
而这一切,都与邓小平的努力不无关系。
(本文根据《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建党90周年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胡锦涛同志的讲话》《改革开放总设计师》和《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三卷等资料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