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追诉张耀扬有“法理”

  香港演员张耀扬在内地违法,已经根据内地法律进行过处罚,为什么受到香港警方的“二次追诉”?张耀扬案在法律原则适用以及香港惩治毒品犯罪方面都有借鉴意义。

  演员张国立之子、张默吸毒被抓的消息,令前不久香港演员张耀扬吸毒被捕事件再次被提及。张耀扬在北京因涉嫌藏毒被捕,警方从他随身携带的火柴盒中查获1.15克大麻,同时他涉嫌嫖娼,被合并处以2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随后曝光的现场视频中,张承认毒品是从香港带入,媒体报道援引律师说法称:“香港警方有权控告他藏毒、带毒品出入境,如果成功起诉的话,刑罚要视乎分量及用途而定,他可能会被判社会服务令或者戒毒,最多是监禁两三个星期。”

  看到这段,相信不少人都会困惑,香港人在内地违法,已经依据内地法律接受过处罚了,他回到香港还会受到二次处罚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本文以此案为例谈谈香港和内地在惩处吸毒行为方面的司法程序。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很多人认为,张耀扬可能受到二次处罚的原因是因为他是香港人,其实不然。在这里,首先要介绍一条国际规则,叫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所谓禁止双重危险,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审判或处罚。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意思是说针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在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双重危险”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甚至是一些国家的宪法原则,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的危害。”在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条款被写进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如法国在其《刑事诉讼法典》第368条规定:“任何在法律上无罪释放的人,不得再因同一事实而重新被扣押或起诉,即使以其他罪名立案。”

  可见,即使两大法系在重视集体人权还是个人人权上意见不同,但都强调“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人权的保障机能,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

  那么回归到张耀扬一案,能不能适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呢?首先,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在同一主权国家范围内,当不同国家基于本国的司法主权行使司法管辖权时,是不受该原则限制的。例如一个外国人在我国犯罪,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国,我国警方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当他返回国内,其国籍国仍然可以依据属人原则,再次对其进行追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香港与内地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但是毫无疑问仍然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范围,因此要受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限制。原则上来说,一个香港人在内地犯罪,已经根据内地法律进行过处罚,就不应当受到二次追诉。那么为什么香港媒体报道,香港警方有权起诉张耀扬呢?

  这是因为该原则针对的对象是同一行为,我们知道持有毒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张从香港携带毒品出关,又带到了北京最终被警方查获,这个行为像一条抛物线一样,其起点触犯了香港法律,那么应当受到香港法律的制裁,行为的终点触犯了内地法律,因此内地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拘留15日的处罚。但是他在内地接受的处罚不能成为其在香港免除处罚的理由。反观他在内地因为涉嫌嫖娼被给予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并不会在香港再次被处罚,原因就在于此。


香港将持有和走私分开定罪

  在内地,携带毒品出关或是入关会构成走私毒品,与此同时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则会构成持有毒品罪。那么当携带一定数量的毒品入关时,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这在我国刑法中被称为“想象竞合犯”,所以张耀扬的行为可能涉嫌走私毒品,当然因为他持有的数量并不多,所以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仅仅是处以15日的治安拘留。

  但是在香港,持有和走私是分开定罪的,所以才有上文中媒体的报道:“警方有权控告他藏毒、带毒品出入境……”如果罪名成立,他可能遭遇什么样的处罚呢?

  2002年圣诞节之际,香港明星杜德伟在跑马地黄泥涌道被警员搜出0.31克手卷大麻,杜德伟最后被裁定一项藏毒罪名成立,被处以4000元港币的罚款。另外一名香港年轻歌手周永恒因在公共场所持有俗称“五仔”的毒品20粒,最终被判令接受感化18个月,并在3个月内提交毒品危害报告。法官宣判时表示,因为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伤害,为年轻歌迷立下坏榜样,所以判其接受感化。感化需要遵守的规则包括:无论读书、工作、居住都要接受感化官指示;不可再接触危险药物;随时接受感化官的突击药检;有需要时需接受戒毒治疗,直到完成为止;结交朋友需接受感化官指示。

  就内地而言,毒品蔓延的趋势不容小觑,仅今年而言,先后有李代沫、张元、宁财神等多位明星因为涉毒而受到处罚,其中也不乏“二进宫”的案例,这表明单纯的行政拘留或许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香港曾经是毒品的重灾区,但是经过香港各界的努力,美国已经于2000年将其从毒品运转中心的黑名单中除名,毒品涉案人员的数量也逐渐减少。以海洛因为例,香港地区2002年涉海洛因案件为3303件,到了2005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2020件,其中或许有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为香港是实行判例法的地区,法官甚至可以创设一种类似于“感化”的处罚措施替代自由刑。对于明星而言,因为他们本身对粉丝具有示范效应,这样的处罚措施或许比自由刑更有意义。

(作者就职于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