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些著名的法律人
胡晓进谈《自由的天性——十九世纪美国的律师与法学院》之三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国民都有向往自由的天性。为什么有的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符合人们自由天性的法律制度?从自由的天性到自由的国度,是什么将两者连接起来?
对于上述问题,胡晓进给出的答案是:律师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六编辑部主任刘海光作为《自由的天性——十九世纪美国的律师与法学院》的第一位阅读者,对整本书给出了很高的评价:
“书中很少有枯燥的理论知识,完全是由一个又一个律师连接起来,故事性和可读性非常好,能够让读者很快沉浸其中,并且在读完之后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美国第一个法学教授
乔治·威思
乔治·威思是美国早期著名律师、政治家、法官,独立宣言签字者、制宪会议代表。作为美国第一位法学教授,他培养了托马斯·杰斐逊、约翰·马歇尔、詹姆斯·罗门、布什罗德·华盛顿等一大批杰出的法官、政治家,是推动美国法学教育从学徒制到学院制转变的关键人物。
1779年12月4日,威廉—玛丽学院监事会正式任命威思担任该学院法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威思不仅注重书本知识的阅读与讲授,还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他创设了模拟法庭与模拟议会,供学生操练法律知识。由于教育有方,威思的法律课程大受欢迎。1780年,威廉—玛丽学院一半学生都选择学习法律。
除了在学校教授法学,威思还一直担任着弗吉尼亚衡平法院的法官,将当年判决的重要案件作为案例分析给学生听,使学生能及时了解本州的法律发展状况,很受学生欢迎。
1808年6月8日,威思逝世。为了纪念这位巨人,州议会通过决议,将该州的一个县命名为乔治·威思县。后来,威廉—玛丽学院也将自己的法学院命名为马歇尔—威思法学院。
哈佛法学教育的奠基者约瑟夫·斯托里
约瑟夫·斯托里是美国著名的律师、法学家,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长达34年之久,并长期兼任哈弗法学讲座教授,撰写了大量广为流传的论文与法学教科书,开创了哈佛法学专业的新时代,可谓哈佛法学院的奠基者与美国法学教育的先驱。
1829年,还在担任大法官的斯托里出任哈佛学院法学讲座教授,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英美法律。期间,他写作了大量的法学专业论著,实现了普通法的美国化,缔造了美国早期法律体系,也为美国提供了最早的一批本土法学教材。
1834年春,斯托里出版了《冲突法评注》,这是第一步以英文写成的冲突法专著,也是第一部被英国法院作为权威论著引用的美国法学著作,为斯托里赢得了国际性声誉。
至今,哈佛法学院的兰代尔大楼里仍树立着斯托里的塑像。斯托里既是法官又是法学教授,在美国法律、法学教育的关键性奠基时期起到了独一无二的作用。
传奇女律师福尔茨
克拉拉·福尔茨是美国历史上的传奇女子,她出身名门,在美国西海岸创下了多项“第一”:加州第一位女性律师、第一位进入法学院的女生、州议会第一位女性秘书、第一位女性检察官。
福尔茨相信女人具备与男人同样的智慧与禀赋,男人能做到的女人一样能做到。她决心进入一向为男人天下的律师行业,一方面是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希望因此获得一份稳定的收入。
虽然福尔茨后来在法律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她一直认为,为女性打开加州法学院的大门,才是她一生中最大的贡献。
2002年初,洛杉矶市将位于市中心的洛杉矶矶郡刑事法院大楼改名为克拉拉·肖特里奇·福尔茨刑事司法中心,以纪念福尔茨为女性参与法律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时任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康纳盛赞福尔茨所做的贡献,称她是“真正的女性律师先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