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获赔,赞!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影响消费者维权?一起个案的判决,不仅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还引发了法学界和打假维权业界的深入讨论。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作为新《消法》实施后北京审理终结的第一案,这一判决不仅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还引发了法学界对“知假买假”的深入讨论。

据悉,在2014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前,无论是《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都没有对“知假买假”作出过明确规定。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和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与人民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这段民事判决书里的文字,得到了参会专家学者和打假维权人士的一致赞扬。

消法学会副会长李学寅表示,该判决书从全局的高度来看问题,依照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对多次购买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写得非常明白清楚,值得大力推广。这起案件的宣判,等于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索赔的法律回答“画上了一个句号”。

“对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所辩称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予认可,反过来就认同了‘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要求,具有极强的示范指导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作出了榜样。”李伟民说。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组织不对等,所以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消费者导向。”有着“打假英雄”“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称号的王海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司法解释完成了很大的突破,实现了消费者导向成为中国改革方向的这一诉求。


“大赔才能大惩”

消法学会会长河山从民间流传的习俗中得到启发,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一文中提出《消法》应规定惩罚性赔偿,运用经济杠杆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以达到行政手段难以起到的惩治效果。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法》中,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魏耀荣在谈及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时表示,“不在于解决一时一事的问题,要使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受到震慑,要让他们和其他同类的、潜在的、未来的从业者不敢再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惩罚性赔偿的价值不在于赔,而在于惩。只有让违法者最大数额的赔,才能起到最大程度的惩的社会效应。”邢志红在发言中认为,“大赔才能大惩。”

1993年《消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逐渐在全国各地盛行,并催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做法也成为法律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据邢志红介绍,20125月至9月期间,她先后4次在太原当地的两家超市购买了总价值11175元的麦片、核桃粉、红枣莲子羹、洋槐蜂蜜、黑芝麻糊、蓝莓果汁饮料等食品,而后均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为由,请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的10倍作为赔偿。

受理上述4起案件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或赔偿货款损失、或双倍赔偿的一审判决。邢志红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56日、7日先后对上述4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商家赔偿货款损失及厂家赔偿10倍惩罚性赔偿金。


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尽管有了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但“知假买假”式的民间打假维权活动并不容易。

邢志红从20085月开始从事打假维权活动,她放弃了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成为一名自称是“食品市场领域‘啄木鸟’”的职业打假人。迄今为止,她已在多地法院提起不安全食品打假索赔民事案30余起,其中败诉的居多,也让她负债累累。

“上述4起案件,从购买、申诉、举报,到起诉、一审、二审,前后历时两年之久。官司虽然在两个多月前胜诉,但至今还未执行。打假维权太艰难了!”邢志红认为,面对被非法商家言语侮辱、电话威胁、集体围殴的报复,打假人必须要具备坚忍不拔的意志,才能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来“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针对邢志红的4起案例,知名职业打假人赵建磊表示,目前此类案件超过半数的索赔集中在食品标签上。他认为,近期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126条对存在“瑕疵”的食品标签“责令改正”的内容似有制度“倒退”之嫌。

对此,邢志红也深有同感,“‘瑕疵’这样的字眼太过笼统、不严谨,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实质上是为违法者开脱责任。”2014727日,在由消法学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和中国管理科学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联合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座谈会暨第四次“3·15”打假论坛上,邢志红再次受邀上台发言。

江苏时评人殷国安曾发表评论认为,新《消法》提高了打假的利润空间,降低了打假的维权成本,有利于打假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或将催生出更多的职业打假人。

邢志红持有同样看法,“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进来是件好事,尽管可能会被曲解,但我们在道德上是高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