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责审计实施细则再扎“限权笼子”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针对党政机关“一把手”和国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官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六部委进行部署
7月1日至4日,中央纪委、国家审计署联合调研组到湖北专题调研,并对湖北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责任问责工作予以肯定。
而就在7月28日,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部署。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针对党政机关“一把手”和国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官员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而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介绍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和国企负责人执行中央政府经济政策的情况、政府性债务的举借风险管控情况、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情况,以及民生改善的情况等。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今后要着眼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上述会议透露,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2580多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因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审计对象囊括省委书记、省长
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领导干部。这意味着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将明确覆盖省长和省委书记。
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等。但此前针对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对滞后,并未实际进行。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也以副省部级领导干部为主。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审计对象进一步作出明文规定:作为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等。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中国审计学会理事、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赵保卿表示,配合实施细则中“重点地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新要求,意味着今后省长、省委书记任内都应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赵保卿认为,实施细则除明文规定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的省委书记、省长都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更大突破是同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应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内至少审计一次。“提高审计频率,拓宽审计面,加大审计比例,这样的规定更具普遍性,力度也大幅加强。”
监督重点范围扩大
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纲领性文件,最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最抢眼”的亮点,莫过于大力拓展审计内容。其中,更是首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列入重点审查范围。
审计范围有多“宽”?一言以蔽之,以后“一把手”任职期间干了什么、怎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问题都将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据悉,此次审计范围的扩大,还体现在原有审计项目的细化上。比如,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以及大的投资项目情况都将作为审计内容。
这将进一步促进经济质量的提升,杜绝因为追求发展速度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害环境、急功近利盲目举债、政府缺位或越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产业、投资、惠民等政策措施执行和完成情况,促进政令畅通,将成为保障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
《实施细则》还确定,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央编办副主任何建中对此表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规范和工作任务,有利于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
何建中表示,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编进人、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这些问题相对在市、县两级和事业单位更突出。开展这项审计工作,对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提出了更刚性、更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能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的约束力。
审计结果应与干部任免挂钩
根据新制定的《实施细则》,此后审查对象不仅仅是省委书记、省长,而是进一步细化到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肯定地说,这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有重要作用。
刘家义提出要求,应努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力求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而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7月28日指出,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机关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实际上,7月初,中央纪委、审计署在湖北调研时就表示,湖北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责任问责方面许多创新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管理监督、惩防体系建设、审计问题整改、严格责任追究“四个对接”的理念,以及在全国首家颁布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对推进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张通表示,根据问题的背景、决策方式、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参与程度、所起作用等划分成3类责任。比如,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损失的,承担直接责任;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工作或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承担主管责任。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不仅要进行任中审计,还要进行离任审计。”湖北省谷城县委书记艾文金表示,一定要把好“交接关”,让离任者走得清白、继任者接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