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币自由兑换的法律“闸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为了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国政府正式拉开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帷幕,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代表的兑换管理法律体系,成为控制人民币自由流动的重要闸门。
200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15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当局签署了总量为133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并与俄罗斯在2011年6月23日签订了新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
根据该结算协定,中俄本币结算将从边境贸易扩大到一般贸易,两国经济活动主体可自行决定用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和卢布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结算与支付。这意味着,人民币与卢布之间的自由兑换已经几乎没有障碍。
不过,对于美元、欧元和英镑等国际主要货币的自由兑换,人民币仍较谨慎。因为盲目开放货币兑换,会给其国内金融秩序与国民经济带来毁灭性冲击。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正是这样的例子。
20世纪60年代开始,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凭借外向型经济模式,开放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下的资金进行货币自由兑换,吸收了大量国际游资,持续了其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
1990年5月4日,泰国实现了泰铢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1993年又通过两项立法,实现了资本账户的基本放开。这两项立法:一是开放离岸金融业务,推出了曼谷国际银行计划;二是允许外国居民在泰国商业银行开立泰铢账户,并可以自由借入泰铢。
这导致大量国际热钱涌入泰国,并纷纷投向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但当房地产市场降温时,这些游资大量外逃,从而导致泰国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急剧上升,引发了严重金融危机。
另外,允许本国货币进行自由兑换时,其汇率也很容易受到国际投机资本的攻击。泰国货币泰铢的自由兑换制度,就为投机者创造了该条件。因此,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经验,中国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不能太过迅速。
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一方面增加了稳步放宽跨境资本交易的限制,积极引导证券市场和个人资本项目逐步开放,比如跨境ETF的推出等;另一方面通过额度设限、试点地区限制、资格要求、账户管理等多重手段加强了对新开放资本项目的监管,控制了风险。这种逐步放宽的“开闸”是行之有效的。
从整体上看,中国近年来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安排,旨在设计让人民币“走得出去,流得回来”的可控兑换制度,实际上意在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开放探路。
201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从经常项目走向了资本项目。
但是目前中国国内利率和汇率尚未完全市场化,资本项目的开放将给投机者带来套利和套汇的双重机会。如果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动机是短期套利,而非认同货币本身的品质,那么如同当年流入东南亚国家的流资一样,热钱会大量进出,从而冲击其金融秩序。
因此,中国如何循序渐进,确保国内利率汇率改革与货币自由兑换“齐头并进”,将是货币监管当局的长期难题——在此基础上,外汇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应时改进,也将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