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为何拍卖标的物?

——四川南充“关人卖地”事件调查

     10多年前,殷邦权的鑫达公司为南充市西河综合整治工程自愿投资修建防洪提,而政府也承诺了西河小区的土地开发或使用的优先权。但这个承诺,一拖就是10多年。期间,鑫达公司多次赢了官司,但迟迟未能赢回“承诺”,甚至诉讼的标的物在诉讼期间也被拍卖。


2013620日,四川省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局二楼会议室拍卖了南充市望天坝1号地块,但这一地块当时是正在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物。令人万分不解的是,这起诉讼还是南充市国土局提起的,作为原告,国土局既未撤诉,又径行拍卖了诉讼标的物。“作为一级政府部门,拍卖正在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物,显然是在藐视法院,践踏法律。”南充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董事长殷邦权说。 

而就在拍卖前一天的619日,鑫达公司包括殷邦权在内的10余名职工被抓,后被刑事拘留了730天不等,然后取保候审,直到20141月底,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事件随后被媒体报道,而网民也将此事称为南充“关人卖地”事件。

2014415日,鑫达公司将南充市国土局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院判令国土局返还该公司依法竞得的望天坝1号地块,同时追加后来竞拍到这一地块的南充市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522日,省高院裁定查封了正要施工建设的望天坝1号地块。

 

政府的承诺16年不兑现

1953年出生的殷邦权是南充当地农家子弟,40岁前,他的人生道路可谓顺风顺水。1990年其调入南充市政协机关,后于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响应号召离岗办企业,创办鑫达公司,涉足房地产开发。开始几年企业发展得不错,他也意气风发,豪情满怀。

但之后的20多年,他仅感受到了苦涩。

回顾这20多年的风雨,其中有10年是在跟南充市国土局打官司。他说:“我从小受到的是正统教育,前半生的成长就是靠党的培养、组织的关怀,创办企业后墙上挂的座右铭是‘依法经营,以德兴企’,没有想过依托任何关系,更不会送礼走后门,想着依靠党的政策,靠自己的本事来发展企业,没想到会到处吃闭门羹,一次一次地被打压,想不通自己究竟错在了哪里。”

虽然如今的殷邦权已经囊中羞涩,但他在南充担任了多年的市政协委员、南充市民营企业家协会会长,在今天的南充民营企业家圈子里,提起“老殷”,大家都很尊重。一位市委的干部私下对记者说:“老殷这个人不错,在南充很有名望。就是性格太耿直了,不会转弯,才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记得10年前,就有人提醒老殷:“人家为什么不卡别人单单卡你,你还不明白吗?”殷邦权说:“我懂政策懂法律,用不着巴结他们,该给我的他们就得给我。”这话传到一位市领导耳朵里,这位领导说:“他懂法律?那就让他去打官司吧。”

果然,官司一打就是10年,殷邦权认为该给他的,还是没给他。虽然他多次赢了官司,虽然法院三次查封土地,但法院的查封在南充似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

在殷邦权看来,这番遭遇,缘起于1998年南充市政府的一个文件。

1998年,南充市政府的“西河综合整治工程”缺乏启动资金,便出台229号文件《通知》招商引资,承诺:凡是自愿投资西河综合整治工程修建防洪堤或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境内外投资者,可以优先取得西河小区土地开发权或土地使用受让权,并以土地评估价值折算冲抵工程建设资金。

鑫达公司积极响应,于19981214日将筹措准备购地的500万元人民币先期投入西河整治,后来形成建设用地1100多亩,增量土地400多亩,增值数亿元。1999年,鑫达公司投资修建防洪堤工程。这一工程于2000年完工,2003年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南充市国土局及其下属公司分别与参与西河整治的其他公司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按照229号文件以土地评估价折算抵偿了所欠工程款,唯独鑫达公司迟迟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因为国土局一直拖延防洪堤工程结算,无法评估工程建设资金。

2004712日,鑫达公司在多次催促市国土局结算防洪堤工程无果后,向南充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对防洪堤工程进行司法结算,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了西河小区2号地块的99.4亩土地。但法院的查封没有发生效力,仅仅一天后的713日,这块地就被南充市以工程款冲抵给了另一公司。

20041129日,鑫达公司再次申请南充市中院查封了玉带花园小区246号地块共计54亩的土地使用权。但2006113日,南充市国土局将鑫达公司已申请法院查封的46号地块拍卖;2008年,又对12号地块组织拍卖。鑫达公司参与竞拍,竞得1246号地块共计51亩土地。

鑫达公司需要支付的土地总价款(包括增容地价款)为9131万元,当年投入西河堤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为3205万元,国土局单方面将鑫达公司的3205万元防洪堤工程款冲抵了这次买地的土地总价款,鑫达公司实际支付了土地总价款5926万元。

在南充市政府某些官员看来,国土局已经让鑫达公司将当年的工程款冲抵了土地价款,这件事就算了了。但对于鑫达公司来说,却是难以接受,因为2006年的土地价格与1998年相比已经飙升了10多倍,仅仅用当年的工程款冲抵现在的土地价款,鑫达公司就没有享受到1998年南充市政府229号文件的优惠政策。1998年,3205万元可以买到南充当地建设用地150亩左右;而到了2006年,竞拍51亩土地已经需要9000多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鑫达公司数十次向南充市国土局主张按投资当年西河整治土地的评估价履行给付建设用地,市国土局曾向市政府请示,建议“以法院判决的投资额度,按229号文件第一条和第四条政策予以处理”。

但殷邦权听说,一位市领导说了一句话,“他不是懂法律嘛,让他去打官司吧。”

 

56号判决书记录了什么?

2010826日,鑫达公司将南充市国土局告上法庭。20101117日,南充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南中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5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南充市国土局按投资总金额26937486.60元,并以每亩47万元的价格,在西河区域或相邻区域向原告鑫达公司履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57.31亩(土地用途为商住;容积率≤2.50),土地出让金按90%的比例计收”。

一审判决后,南充市国土局并未提起上诉,判决很快生效,但国土局迟迟不履行判决。直到2012720日,南充市国土局对生效近2年的第56号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而省高院于当年731日受理。

20121220日,中纪委责成四川省、南充市纪委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形成的调查报告认定:“鑫达公司在履行投资西河综合整治工程义务后,虽然通过竞价方式在其他区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以南府发(199822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取得西河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该问题反映属实。”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邀请当时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副会长陈甦对该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也从适用法律、事实和程序上对南充中院2010年第56号判决书作了权威性的肯定。

20142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56号判决书“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南充中院再审。发回再审后,至今未开庭。

殷邦权非常不服气:“基本事实不清?就这么六个字,也没说哪些事实不清。”

56号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如下的证人证言,比较清晰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原南充市国土局副局长兼西河公司总经理王泽渊在20101月出具的书面材料证实:“鑫达公司老板殷邦权同志是第一个到西河公司咨询开发西河有关事宜,我还把市政府(1998229号文件复印了一份给殷邦权,他当即表态愿意投资500万元现金,第二天资金全部到我公司账户。同时,明确向我提出要求,所投资金享受政府购地的优惠政策,优先取得土地受让权,我明确表态没有问题。”

时任南充市政府市长的杜元耀于20103月出具证明:“我回忆,当时筹集资金很困难,没有启动资金。负责该项目建设的王泽渊同志汇报,本市鑫达公司第一个响应投入500万元现金给项目开发公司作为启动资金,并愿意投资开发西河整治工程。王泽渊同志承诺所投资金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享受购地优惠政策,优先取得西河土地受让权。我认为应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按当时文件规定,承诺予以落实。一方面是取信于民,另一方面是兑现政府的承诺。”

就连南充市国土局在20101018日向南充市中院提交的《关于南充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我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的综合陈诉意见》里也写道:“鑫达公司对整治西河改善环境作出了贡献,政府应该兑现承诺。其他参与西河整治的公司以45万元/亩左右的价格(当时的土地评估价格为45万元/亩)冲抵了投资工程款,只有鑫达公司没有享受以地抵款的优惠政策,有失公平……我局作为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西河公司的承接人有义务处理好此事……建议以法院判决和双方结算确认的鑫达公司投资西河综合整治开发的工程欠款额度,比照当时参与西河整治开发建设的民和房产公司享受以土地评估价(45/亩)冲抵工程款的办法,落实市政府(1998229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划地。”

殷邦权还向记者展示了南充市一些领导同志的批示。现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曾在20083月批示:“要本着历史、客观、发展的观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2009110日其再次批示:“有承诺就要去兑现,不然企业就太难了。”除了刘宏建,从历任市长杜元耀、杜光辉,到现任市长向东及市纪委书记,都对鑫达公司的申诉作了应当兑现政府承诺的重要批示。但令人纳罕的是,尽管有如此之多的关注,鑫达公司早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就是十几年兑现不了。


等待能被执行的判决

南充市国土局事隔近两年为何又对56号判决书突然提出申诉呢?这与鑫达公司2011年竞拍的望天坝1号地块有关。

2011826日,鑫达公司交纳了1300万元的保证金,以每亩482万元的价格竞得了望天坝1号地块,共27.7725亩国有建设用地,总成交价为13386.345万元。

2011927日,鑫达公司在签收了市国土局加盖了公章的《拍卖确认书》后,去函市国土局,请求将望天坝1号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按南充中院201056号判决书中认定的市国土局须向其出让的57.31亩土地,与市国土局互负债务抵销。

在鑫达公司看来,56号判决书判决市国土局应当向鑫达公司给付的土地,与鑫达公司竞拍取得的望天坝1号地块区域位置、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一致,其单位地价也必然一致。根据合同法第99条,鑫达公司向市国土局提出互负债务抵销。

20111216日,南充市国土局向顺庆区法院起诉鑫达公司,请求判令互负债务抵销无效。鑫达公司就此提起反诉,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诉讼标的物价值超过1亿元人民币,该案应由省高院审理。抵销权案管辖异议被顺庆区法院驳回后,2012116日,鑫达公司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

此后,鑫达公司久久未等到南充中院的消息,反而是720日,南充市国土局对南充中院2010年第56号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被受理——如果56号判决书被撤销,鑫达公司互负债务抵销的建议也就不存在了。

当年915日,鑫达公司突然又接到南充市国土局通知,市国土局解除与鑫达公司签订的望天坝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收鑫达公司交纳的1300万元竞买保证金。但通知未告知鑫达公司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殷邦权对记者说:“就算国土局认为我们公司没有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依据约定也只能根据延迟天数收取滞纳金,而不能径行解除合同,还没收公司的竞买保证金。何况我们提出互负债务抵销,合理合法,国土局根本就不回复,怎么能算我们没有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呢?”

2013527日,鑫达公司向四川省高院审监二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望天坝1号地块。而两天之后的529日,南充市国土局在《南充日报》公告拍卖望天坝1号地块。拍卖时间定于620日,地点在南充市涪江路政务中心一楼会议室。在殷邦权看来,这似乎是在对鑫达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一种“示威”。

正在诉讼期间的标的物,国土局怎么能拍卖呢?鑫达公司立即向市国土局提出异议并申辩,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国土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又以行政管理者的权力出文处置诉讼标的物,依法应当无效。对于“望天坝1号”地块,甚至连南充市规划局在给市国土局复函中,也明确表明该宗土地不能拍卖,并为此不予出具拍卖规划条件。

为了阻止这场拍卖,鑫达公司只好继续向省高院申请诉讼保全望天坝1号地块,但四川省高院既未裁定保全,也未裁定不保全。

615日,离拍卖仅剩5天,鑫达公司职工代表到省高院信访,要求诉讼保全望天坝1号地块。审监二庭定于617日召开听证会。但在617日听证会之后,审监二庭又研究决定619日还要在省高院召开听证会。

619日上午,鑫达公司职工代表冒着大雨从南充来到成都,但又被通知立刻赶回南充市中院参加听证会。当天中午,鑫达公司职工代表赶到南充中院,在南充中院七楼会议室,四川省高院法官冯一平对鑫达公司职工代表说,省高院杨杰庭长、陈伯军审判长都到了南充,18日已与南充中院王邦习院长协调好了,在南充中院诉讼保全。

之后,南充中院院长王邦习告诉职工代表,要到顺庆区法院保全,但顺庆区法院称无管辖权,还是要到中院进行保全。

殷邦权回忆,当日下午5时左右,诉讼保全仍无结果,鑫达公司10多名职工代表来到南充市中院大门口,站在大门栅栏外,临时用钢笔在A4材料纸上写“要见王院长”几个字,举过头顶。

1744分,南充中院和市公安局又通知殷邦权等鑫达公司的4名职工代表到中院大厅等待开会,4人进去之后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来接见。1830分左右,殷邦权等4人鉴于久未来人接见,正欲离开,却被警察强行带上警车。鑫达公司在外观望的职工,也有多人被押上警车。

当天,鑫达公司10名职工,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刑拘5人、行政拘留5人。

就在殷邦权等鑫达公司职工被关押的第二天,即2013620日,南充市国土局临时变换报纸公示的拍卖地点,改为市国土局二楼会议室,将望天坝1号地块拍卖给了泰达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拍卖如果改变拍卖地点,必须提前20天公示,而这次拍卖改变拍卖地点,根本就没有公示,更没有提前20天。

20145月中上旬,鑫达公司收到南充市中院的裁定,裁定南充市国土局诉鑫达公司望天坝1号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由南充市中院审理。521日,南充市中院裁定“准许南充市国土局撤回起诉”。此时,距南充市国土局拍卖这一诉讼的标的物、望天坝1号地块已经近一年。

6月底,记者采访了南充市国土局局长刘纯杰,他表示,接受采访只有两句话,一句是“关人卖地”案由南充市委宣传部统一口径对外答复,国土局不回答任何具体问题;另一句是此案已经由法院审理,就等待法院判决。

在回答“法院如果判决了国土局是否执行”时,他表示自己是学法律出身的,永远不会说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话。但纵观此案,南充市国土局多次在法院查封土地后的一两天就将被查封的土地拍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就拍卖诉讼标的土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多次被践踏。

2014627日,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了鑫达公司请求判令南充市国土局返还望天坝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因为被告南充市国土局无法当庭提交证据原件,庭审被迫延期。

    对于这一案件的未来走向,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