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具争议的“安乐死”立法

    荷兰、比利时以及美国的部分地方州政府分别立法支持“安乐死”,且经过司法实践证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世界各国对其争议也持续不断。

  英国《卫报》网站72日报道称,英国公共卫生学院校长约翰·阿什顿教授敦促立法部门对法律作出修改,称医生有资格在患者病痛难耐徘徊在生死边缘时,给病人注射一定剂量的药物来结束病人的生命,认为医生的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合法。

  阿什顿表示:“我们应该给绝症患者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像产婆一样,帮助病人减少疼痛和困苦,并在必要的时候帮助病人结束生命。”

  英国著名物理学家霍金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自己30年前曾试图自杀。他支持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掌握自己的生命,包括何时及怎样结束。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生命已经不仅仅是从出生到死亡的简单过程,人们现在更加注重提高这个过程的质量,即赋予其更高质量的内涵。在一些西方国家,安乐死逐渐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成为有尊严死亡的象征。

国外安乐死立法现状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1129日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4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在荷兰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在荷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甚至更早。当时,由于多种原因,医生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只能秘密进行,但社会和法律对此相当宽容。

  1990年,荷兰政府成立研究安乐死实践的医学研究委员会。荷兰皇家医学会与司法部就上报安乐死程序达成一致。1994年,荷兰殡葬条例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内容,使上报安乐死程序具有法律地位。

  虽然安乐死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荷兰的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实施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二是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正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三是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四是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五是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六是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七是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不过,上述条件仅适用于成年患者。荷兰法律对未成年患者实施安乐死则增加了附加条件:16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5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该法案以86票对51票获得通过,在3个月之内生效。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法案要求,实施安乐死必须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美国早在1938年就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1976830日,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了《死亡权利法》,该法案允许个人在一项文件上签字,表明濒临死亡时,授权医生停止使用一切延续生命措施。但美国联邦法律,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

  尽管如此,1994年美国俄勒冈州选民仍然投票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地方法令。该法令规定:对于那些只有6个月存活期的绝症病人,医生可以为他们提供要求的致死药物。前提是患病的生命是经过医学证明即将要结束且存活不到6个月,在确保是病人主动、真实提出安乐死请求的前提下,最终可以让患者自行服用药物结束生命。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疼痛缓解促进法》,该法授权医生可以开出可能增加死亡危险的处方止痛药但是禁止以帮助患者快速死亡而故意开这种药。

  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由各州自行对医疗实践进行法律规范,包括协助自杀的法律在内。2006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通过了允许协助自杀的提案,使该州成为继俄勒冈州之后第二个由选民认可实施协助自杀的州。

  20093月,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公民“带有尊严地死亡”,存活期不到6个月的绝症患者可以向他们的医生请求开致命药协助其自杀。但在实际操作中,当病人向医生寻求致命处方时,医生也会抵触或不愿开具这样的处方。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经过6个月的辩论之后,在19965月,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71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但仅仅在8个月后,1997325日凌晨,澳大利亚参议院就以38票对33票的表决结果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

  英国至今未对安乐死立法,但英国是最早成立安乐死组织的国家。1932年英国人基利克创立“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协会”谋求对安乐死的法律认可。但直到现在,因为道德、伦理、法律等多种因素影响,英国仍未就安乐死进行立法。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尽管依据判决逐步形成了安乐死判例法,但也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争议不断的安乐死

  尽管荷兰是最早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但在其国内,反对声一直不曾间断。一些人甚至将其与纳粹德国残杀犹太人相提并论。

  荷兰的加尔文派反对党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将会被滥用。荷兰天主教指出,它这对人们来说要放弃生存变得更容易了。资深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则认为“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

  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立法议案后,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在英国,一些支持安乐死的发起者赞扬荷兰议会正式使自愿要求安乐死的以及医生协助自杀的行为合法化是令他们的事业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英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的主席麦尔科姆·赫维茨表示:“这是令人鼓舞的消息,一个文明的西方民主国家在执行这个安乐死已经20年后终于使其合法化了。这不是通过官方的宣布,而是通过立法方式。”

  但英国教会代表和反对安乐死的组织,则严厉谴责了这一举措。英国罗马天主教的一位发言人曾说,“我们的邻国之一采取了这一步骤,这是令人沮丧和混乱视线的事。就基督教而言,安乐死不再是一种选择,它变得普通起来的迹象是令人担忧的。”

  英国反安乐死团体“警告”的负责人佩吉·诺里斯医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年迈的老人会在感受压力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要求结束他们的生命,这种宣传将会让他们无能为力,他们依靠国家。毫无疑问将会有来自一些家庭的压力,说人们已经过完了他们的时间,该是走的时候了。这将是非常非常危险的。”

  知名刑法法学研究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安乐死又称为尊严死,如果安乐死合法的话即是尊重人死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减少人遭受疾病折磨的痛苦,节约社会资源,减轻亲友照顾和社会的负担,是一件大好事。”

  阮齐林认为,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做了一个实验,将安乐死立法的益处、弊端都展现得清清楚楚。“安乐死在荷兰等国家的立法让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说明安乐死在人类社会是有存在合理性的。若我们解决了对安乐死立法后的担忧,那么安乐死立法在中国就是可能的,值得我们以后借鉴。”阮齐林说。

  

安乐死立法在中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妇产医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胡美亚,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立法实施安乐死的议案,言简意赅地指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这是中国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的有关安乐死的议案。

  199410月,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关注。

  2002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田世宜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该提案中呼吁:中国对安乐死不应一味回避,国家有关部门应着手研究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和立法。

  在2003年举行的全国“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公开提出建议,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中国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不过,阮齐林认为,中国要等到医疗、养老都由社会负担而不是由个人负担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安乐死立法,否则,安乐死合法化不大可能实现。

  阮齐林称,中国当下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久病床前无孝子,病人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即使不想死的人,也很容易产生轻生念头。二是病人未交够治疗费用时,医院可能会不及时抢救病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社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原来的矛盾更会变本加厉。

  “安乐死合法化属于一票否决的情况,必须保证被安乐死的人是出于他真心的意愿为了减少病痛,而不是因为贫困、没人照顾、孤立无援。安乐死立法不仅不适合中国当下国情,相比北欧等率先实现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中国当前应先解决温饱问题,完善各项医疗、社会保障体系。”阮齐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