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冒险”承诺能当“保护伞”?

    闯关节目的嘉宾在参加节目录制时受伤,遂向节目主办方索赔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此时,一个“自甘冒险”的承诺成为关键。电视节目录制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例不在少数,其法律赔偿成为难题。

 

闯关栏目成被告

    7月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受理了张女士诉闯关栏目《阳光大道——为你喝彩》主办方侵权纠纷案。来自四川的张女士诉称,其在2013728日参加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主办的闯关栏目《阳光大道——为你喝彩》录制时,因为工作人员私自更换了气垫,导致其闯关失败后摔在气垫上,引发肋骨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女士就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与节目主办方协商未果,遂将《阳光大道——为你喝彩》主办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闯关栏目《阳光大道——为你喝彩》自开播以来颇受观众好评,然而却因安全性问题惹上官司。其实,竞技类综艺节目因嘉宾选手受伤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20134月,艺人韩庚在参加《中国星跳跃》节目录制时,先是跳3米板时上颚受伤出血,随后跳5米板时又出现被水拍晕的情况。今年5月,湖南卫视当家主持李维嘉、演员赵奕欢一起参与野外探险节目《秘境》的录制,他们深入有“怪雾死亡谷”之称的川南黑竹沟,由于黑竹沟地形复杂,在丛林中执行任务的赵奕欢被灌木刮倒险些跌下山崖,李维嘉在慌忙中去救赵奕欢,自己被杂草中的蚂蝗咬得腿部流血不止。

    探险类、闯关类综艺节目火爆荧屏,毫无疑问,这些带有冒险元素的节目成为各大电视台收视率的保证。但是在节目大获成功的同时,不断发生明星、嘉宾意外受伤事故,引发了大众对参与者安全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受害人损失如何弥补,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值得主办方思考。

 

生死文书不等同于免担责任

    参与者参与综艺节目的录制时,节目组一般会事先告知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对参与者给予充分的安全培训,但是由于嘉宾并不是专业人士,意外还是频频发生。当这种意外发生时,节目组往往拿出参与者事先签署的“生死文书”,表明参与者对风险是明知并且自愿接受的,这种情况下节目组能够免责吗?

    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经历了从“表演类节目”到“真人秀节目”的变化,节目主办方从前期的“大包大揽”变得“让参与者有更多的自主性”。这种区别不仅在于节目形式,在节目组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有很大不同。

    在表演类和游戏类节目中,表演者往往都是由主办方邀请,主办方与表演者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法律责任。但在真人秀节目中,主办方往往是首先公示了“要约”,详细规定了赛程、参加方式等内容,表明“参与者如果同意上述条款,符合参赛条件,便可以来参与节目”,参与者呈现主动选择的开放式状态。一般来说,表演类节目风险较小,真人秀节目风险较高。

    那么,在不同种类的节目中,假如出现了参与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主办方承担责任是否会有所不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对于人身损害的免责,我国《合同法》第53条有强制性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所谓“生死文书”的约定实际上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主办方的法律责任。

 

“自甘冒险”承诺并非没意义

    尽管“生死文书”并不能直接免除主办方的责任,但是参与者自己做出的“自甘冒险”承诺却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所谓自甘冒险是指被害人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被害人对于风险的自愿承担可以通过明示方式做出,例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自愿接受风险,也可以由其行为推断出已经默示自愿承担风险,例如明知他人醉酒驾车而自愿搭乘的行为。

    受害人之所以自愿承担风险,往往是为了对一个受害人自认为较大的利益进行博弈。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引起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初,有学者曾要求将自甘冒险原则写进侵权责任法,但最终并没有落实。

    尽管如此,有法院在案件审理实践中也对此原则予以适用,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李红诉杨东升健康权”一案中,法院首先按公平责任原则做出参与者人人有份的认定,由被害人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承担20%左右的责任,其他参与者承担10%左右的责任,受害人之外的参与者又在最低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又体现了自甘冒险原则,大概的意思是各打五十大板,这当然是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传统、受害者承担损害的能力等情况得出的判决结果。

    但是如果这种案例发生在英美等国,那么全部损害后果都将由受害人自担。美国法院对此有过很经典的阐述:“既然受不了炉子的温度,就不应当站在炉子边上。”德国法院在1961314日的一个案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原告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自相矛盾,依据原告事先的同意免除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电视台在录制风险较大的节目时,都会为参与者购买保险,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是,保险也好,赔偿也罢,无论怎么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已经造成的“恶”果并不能挽回。只有节目主办方和参与者,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避免惨剧的再度发生。 (作者就职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