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惩戒失信面面观

   20022月,天寒地冻的时节,曾被日本人视为“白雪公主”的雪印公司因造假事件宣布解散。

  这家久负盛名的乳业食品巨头,以进口牛肉冒充国产牛肉(价格更贵)卖给国家,引起轩然大波。日本警方称,该公司不仅造假规模大,而且时间长,花样多。一年前,该公司不合格的乳制品还曾导致多人中毒,之后未吸取教训,又发生了一系列造假事件。最终,信用破产的雪印公司于当年4月倒闭。

  世界信用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诚信概念早已植根于人们脑海之中。

  从个人的第一次消费开始,到每一笔贷款、透支或不还款情况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供有关部门随时查询。一旦被记入不良记录,就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谁都不敢拿信用当儿戏。有鉴于此,不少中国专家表示,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应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信惩罚制度。 

国外诚信体系“两大阵营”

  美国消费者每年都要检查一次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经济信誉问题,会立即更正,以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

  国外的诚信制度历史悠久,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诚信体系。每个人和企业都有一个唯一和终身不变的信用号码,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号码里。而信用信息是全国联网共享的,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有记录,缺乏信用将寸步难行。

  在美国,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这两组数据在德国的时间分别为5年和30年(或者债务得到提前清偿),英国是6年和15年,日本则为5年—7年和10年。

  对于发达国家的诚信体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大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私营征信系统模式,还有一种是法德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

  在英美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私人企业,政府不投资,也不对征信服务实施任何经营许可,完全由市场决定。这种模式大致由法律体系、信用服务机构以及监督和执法部门组成,其中政府在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法德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系统模式,政府出资并监管征信机构,其典型代表是1946年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成立的信用服务调查中心。这种模式由法律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在这种模式下,信用服务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和政府出面成立的,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其信息的收集直接由政府直辖的有关部门运作。

  在这两大模式下,世界各国的诚信体系仿佛分成了“两大阵营”,各自上演着最精彩实用的信用“大战”。

  在美国,个人是否诚信不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企业专门收录其信用信息。这些企业专做信用调查,并以买卖的形式,向银行、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通常美国消费者每年都要检查一次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经济信誉问题,会立即更正,以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

  而在德国,监督诚信的主要途径是社会信用记录。主数据库在德国中央银行,各家银行都有向其提供数据并共享的义务。一旦公民在一家银行没及时还款,这一信息都会经数据库向全国公布,从而给个人的经济生活带来重重困难,比如失去生意、借不到款、被人另眼相看等。生活中的监督也无处不在,如乘车逃票一次,也会被写入信用记录,成为终生污点。 

  英国对失信行为,采用的是加强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试图以名誉、经济和刑事等惩罚措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持诚信。

  例如,伦敦四通八达的地铁都是自动检票,对逃票者会加倍罚款,这一点在车上到处都有提醒。纳税也是自觉的行为,一旦发现一次逃税,可能历年的公司账目都将被迫接受调查并课以几倍几十倍的重罚。

  另一方面,守信者也会因为其表现而被社会所认同与肯定。每年新年和女王生日时有两次授勋活动,得到这个特别荣誉的人,并不一定是杰出人物,大部分是长年诚实服务于社会、忠于职守的普通人。通过奖与罚,明确地倡导一种社会的道德取向。如果不想被主流社会抛弃、不想丢失尊严和朋友,就应该保持自己的诚信。  

  比利时的法律规定,凡应还款,但3个月内不还款的,即被视为欠款。债权人有权将欠款情况向全国个人信用中心通报。该中心会记录下欠款者的身份、欠款数目等,直到还清欠款一年之后,记录才消除。如果以后继续发生此类行为,记录消除日期则会顺延递增。

  韩国的个人信用分10级,16级为大多数人的等级,正常经济生活毫无问题,只是在额度上有高低标准。710级为不良等级,借贷十分困难,信用卡交易基本被停止,有的工资和账户还会被冻结。有些韩国人恋爱前,会要求婚介机构提供对方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良者不受欢迎。 

  新加坡政府认为,诚信是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公务员到退休时未发生失信行为,可获得一笔可观的公积金;相反,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过诚信问题,这笔钱就没了。因此,许多公务员为得到公积金,干的时间越长,越忠诚老实。 

 

美国:

拥有世界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

  美国为建设一个发达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花了百余年,正是这一体系为美国个人信贷和商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多达16部,立法主要涉及:通过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等;规范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授信行为,包括不得对消费者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消费者对一切信用条款都享有知情权等内容;对当事人失信及违反信用管理有关法规的情况设定惩罚措施。

  同时,美国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对守护诚信功不可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专门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机构,叫信用局,或消费信用报告机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

  另一类为对国家、企业、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公司。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则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的机构主要是邓白氏集团,它是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这类评级公司。

    此外,在美国,国家对信用工作的宏观管理也不容小觑。管理主要内容表现在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发挥这些功能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被称为信用监督或执法机构,其分工大体如下: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规范和管理银行信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储蓄监督局是规范和管理非银行信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其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

 

德国:信用管理法规面面俱到

  200051日生效的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

  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其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规范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德国《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法律形式、工商注册号、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此外,德国还有《特定企业与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和《破产条例》等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德国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主要有《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及199810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指南》。上述法律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储存、使用、传播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规范催账程序的法律。200051日生效的德国《反不道德支付法》规定,客户在收到账单30天后或在账单规定的付款截止日后30天仍未付款,债权人可加收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的滞纳金。如客户在收到连续3次催账警告后仍置之不理,债权人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信用监督的法律规定。德国《信贷法》规定,德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德联邦内政部负责国家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须设立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负责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等等。

中国:诚信关键在“诚信政府”

  在矛盾复杂的转型期与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时代,官员讲不讲诚信备受关注。因此,政务诚信建设必须走在社会诚信建设之前。 

  对当下中国来说,诚信体系本身如何建设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

  支振锋认为,美英模式和法德模式值得关注,对于前者,国家法律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是大问题,美国因此出台16部相关法律;而对于后者,谁来监督政府,也成为问题。在这两种诚信体系之间,我国应择长弃短。 

  我国建设诚信体系正处于世界进入风险社会,民众日益需要政府,但对政府也越来越“挑剔”的时代。因此,社会诚信的关键是打造“诚信政府”,重点是公职人员履职中的政务诚信。在矛盾复杂的转型期与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时代,官员讲不讲诚信备受关注。因此,政务诚信建设必须走在社会诚信建设之前。 

  还有一个诚信体系建设与公民隐私保护的问题。诚信系统的根本是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共享,必然涉及信息失真的“误伤”以及公民隐私保护。因此法律监管十分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严格执行。

  在提倡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同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王淑芹表示,不能完全用西方的“信用制度”取代“社会诚信制度”,更不能单纯移植西方社会信用制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除了要加快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平台的建设外,还要加快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中心执行主任田侃看来,中国文化中对诚信的内涵诠释非常丰富,除了“仁、义、礼、智、信”以外,还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基于这些不同,直接移植西方理论和标准来解决中国的问题显然行不通,应辩证吸收国外标准,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