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的困境与出路

    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中国人的人性都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如此充分的表现。因此,构建诚信社会,不仅需要道德的标尺,更需要法律的准绳。

    从“朋友借钱给不给”到“老人跌倒扶不扶”,近年来,我国因诚信缺失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构建诚信社会的呼声亦日益强烈。

    对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曾经在《转型期的中国人》中有过如下的描述:“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中国人的人性都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如此充分的表现。一个个灵魂,美丽的与丑陋的,神圣的与世俗的,高尚的与卑鄙的,天才的与平庸的,奋进的与堕落的,严肃的与游戏的,真诚的与伪善的,仁慈的与邪恶的……都在顽强地表现着自己,演绎着人生舞台一幕幕悲喜剧。”

    齐美尔在《货币哲学》一书中指出:“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关于建设诚信社会,专家学者们又有着怎样的看法?

 

失信危害

   “诚信对于党和政府而言是立国之本、举政之基;对于社会单位、社会事业而言,是立业之本;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是立身之本。”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教授刘必红认为,“各级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企业的诚信,关系市场的正常运转,影响企业信誉,从而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个体公民的诚信,影响着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会成员诚信缺失,会影响和谐人际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夫妻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受到挑战。刘必红在研究中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经常出现一方不忠于另外一方现象,比如婚外情等。

    “我国目前离婚案件中,80%以上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出轨诱发的。已披露处理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0%以上存在‘养小三’、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刘必红说。

    有些中青年因怕苦怕累而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肯自立,通过各种欺骗方式骗取父母钱财供自己挥霍,成为“啃老族”;有的编造各种借口,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一些人通过欺骗他人获取利益,以非法集资、骗贷、诈骗、恶意赊欠等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一些人在公共生活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如“碰瓷”“假乞讨”“假僧尼”等,或者缺乏担当,推卸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等,以致人与人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有困不敢帮,有难不敢救,屡屡上演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这样的人间悲剧。

    企业诚信缺失的行为,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国家形象。

    例如“毒奶粉”“地沟油”“化妆肉”“勾兑醋”以及假药、假种子、假化肥等等,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不仅侵害了我国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利益,极大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损害了国家声誉。

    政府诚信缺失,影响政府公信力,削弱了政府调控、管理和监督职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损害着政府的信用,侵害着政府的权威。

失信猖獗的背后

    关于社会失信行为的原因,刘必红在《诚信道德缺失与诚信社会构建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以下五个观点。

    第一,历史沿革的惯性影响。

    在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期间,与之相伴的小农经济“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长期存在,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远未外化成为全社会都遵循的游戏规则。诚信虽然也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倍受推崇,但更多的是从个体修身、自省角度出发的,而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

    第二,诚信认识上的偏差。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和弊端,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因此,谬误地认为唯利是图、尔虞我诈、投机取巧等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行为,不可避免。

    第三,法制的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正常运行的信用经济。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多部,规定明确具体,对失信行为惩罚措施严厉,一旦失信,则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制在信用经济的运行等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信用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守信成本高收益低,失信成本低收益高”“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加剧了诚信道德缺失。

    第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弱化软化,道德教育虚化。

    我国社会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诚信道德教育,多数还是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典型性,缺乏科学性,缺少有力和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

    第五,政府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行为存在着越位、缺位和乱位现象。越位,就是政府行为超越法律规定,一方面,对具体经济行为、对企业干预过多,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更加无序。另一方面,直接插手社会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并凭借权力优势与企争利,与民争利,破坏社会公平。

 

建立诚信社会的对策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诚信社会的建立至少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必要条件,那就是建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诚信体制,涵盖政府、制度、组织、社区和个人。其中,诚信政府的建设是核心。第二个是充分条件,即建立保证社会诚信体制灵活运转的社会诚信机制。”

    夏学銮建议,诚信社会建设可以采用信任训练法等专业方法宣传普及,组织诚信行动和考核评比等。“总之,诚信社会的建立,一靠道德,二靠法律,二者缺一不可。”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政治教研部教授吴建华也认同夏学銮的观点。

    他说:“制度既是一个社会的整合机制,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引导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它支配和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能指导和促进一定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产生、形成和变化。”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诚信法制不完善,诚信机制的缺失或薄弱,是导致诚信危机和大量失信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制度供给,建立完善的市场规则和诚信法制体系,为诚信建设提供外在的保障,是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的首要条件和关键因素。”

    吴建华认为,通过明确产权制度,完善市场机制;健全诚信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减少主体失信概率;建立失信惩治机制,提高违约失信成本四个方面,进行政策性、法律性规范,能够切实有效地构建法制化的诚信社会。

    在与法制建设相对的道德建设方面,吴建华谈到,构建诚信社会道德建设是一个宏大的工程。诚信守约既是市场经济契约法律关系的一种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内在体现;人们诚信守约既是出于对契约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更源于对市场信用伦理精神的认同和尊重。所以,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与伦理规范的双重支持。

    因此,“培育和弘扬社会诚信伦理规范,强化公民个体诚信美德,是社会诚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许兴文也认为,“思想道德教育永远不能放松”,诚信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体现“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

    培养诚信意识,塑造诚信美德,是当前要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依赖法律的硬约束,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软约束。

    许兴文说:“如果全民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将个人的人格信誉视为生命,败德行为将会减少,信用风险就可降低,交易成本也将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