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黑名单”背后

    欠债不还、不按合同办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每天,各种各样的“失信”行为都在我们身边上演,失信成本过低让“老赖”们无所顾忌。我们并不缺少政策法规,提升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成为解决失信难题的重点。

  为进一步落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高消费等行为的惩戒措施,自201471日零时起,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据统计,仅73日当天,民航售票系统就拦截400多名“老赖”购票,拦截次数4481次。

  在百度上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检索词进行查询,首先弹出的就是名单的查询页面。因为“老赖”包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页面中输入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就可以知道该个人或者机构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的法律代价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称呼是“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7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名单中主要包括六类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法院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其有存款的,就可以去银行采取冻结、扣划的措施;如果是房产可以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同时也有罚款、拘留等措施。”北京市西城法院执行庭的执行法官吕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刑法方面对于失信行为也有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了解释。根据该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除了个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成本低,执行难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诚信成本过低或是主要原因。

  在71日之前,法院限制“老赖”出行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出入境方面。而限制坐飞机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官赶到机场,申请拒绝“老赖”乘机;二是法院通过民航系统查询“老赖”坐过飞机的记录,再申请对其惩戒。但往往是事后追惩,操作麻烦且实际成效不明显。

  “在现实的案例中,取证十分困难,执行起来面临很多问题。”吕江说。当事人故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情形很难被发现;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是常见做法,但是执行法官没有权力对转移后的账户进行处理;而财产报告制度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如实申报财产……罚款方面,当事人对本身涉及的经济赔偿都不主动履行责任,缴纳罚款更无从谈起。而且失信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的话,要优先解决债权问题。

  吕江称,采取拘留形式来惩罚更是困难。因为从人权保护来看,拘留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的疾病,拘留所不会接收。而且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高天数是15天,缺乏威慑力。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曾经有专家提出增加拘留天数的建议,但最终没有通过。

  “行为层面的失信更是难以执行。”吕江说。拿婚姻家庭案件的探视权的执行来说,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配合另一方探视孩子的义务,甚至将孩子藏匿起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而执行法官在此情况下多以说服教育、化解矛盾为主,并不能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失信的成本。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诚信成本过低或是主要原因。

  面对“失信”现象,吕江总结了两大原因。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失信成本太低。他曾经考察了法国的信用体制,感受是中国的信用体制连国外的起步水平都没有达到。他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风气是“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结果就是案件当事方接到裁判文书时总是在抱怨裁判不公,进而想办法规避,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

  另一方面,吕江认为失信与教育体制密切相关。中国很多家长从小就教育孩子:千万不要吃亏,有便宜就要占,你不占别人也要占,没有引导和灌输将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思维。这样,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以自我为中心”,摒弃规则的思维定式。

  吕江表示,当前对失信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他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例,虽然该名单限制了“老赖”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但是依旧可以选择汽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全社会还没有形成让“老赖”寸步难行的氛围,违法成本还很低。

  从西城法院处理的案件来看,按照法院判决主动履行责任的只占到了30%40%。吕江称,主动履行责任的大多是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这些机构和单位一般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法律意识较强,对于失信成本也有较深刻的认识,所以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增强可操作性是关键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员交流频繁,交通工具被限制会带来诸多不便,利于迫使“老赖”履行责任。

  20147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近日,在西城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已有人因此项规定而主动还款。

  在西城法院处理的这个案子中,甲欠乙5万元,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并约定甲在201431日之前把钱还清。然而,甲称自己还有另外12笔“欠账单”,总金额达90万元,还款有困难,没有按时还钱。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乙申请,法院将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8日,甲准备乘飞机去外地,在购买机票时被拒绝,得知原因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并给付了全部执行案款。法院随即将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其实,早在20101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法院和民航、铁路、银行等部门的联网工作还不到位,限制“老赖”高消费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落实。

  《规定》中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内容主要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购买机票、火车票是个大的进步,迈出了有实际意义的第一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制度细则的完善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吕江说。因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员交流频繁,交通工具被限制会带来诸多不便,利于迫使“老赖”履行责任。

  对于其他限制“老赖”高消费的内容,吕江表示执行比较困难,可操作性不强。首先,规定中没有具体金额的限制,对高低消费的定义不太明确;其次,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个综合的工程,光靠法院肯定无法建构,法院需要各政府机关、公安、银行、交管等多方面的协助,形成执行联动机制。 

  吕江认为,要解决“失信”难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全体公民、法人的法律权威意识。一些案件执行困难,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复杂,而是一些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相互推诿,协助法院执行的意愿不高。有时到一些机关单位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连大门都进不去。

  吕江强调,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

  例如扣押车辆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限制贷款需要银行进行配合,限制出行需要和铁路、航空公司做好联网工作。同时,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加强可操作性,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员的惩治力度,加强对负有协助义务的机构的配合意识,共同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加大其失信成本,从而逐步构建起全社会的良好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