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调解新媒体助推司法便民

78日,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正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通,这也是北京法院首次采用微信调解方式。微信调解作为一种新的司法便民创新手段,得到了法院的大力推崇。据悉,法院在试行的同时也在尝试扩展推广。

在大数据的今天,法院借助新媒体工具,启用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创造性地将微信聊天室创设为网上调解室,推动司法调解从传统的当面调解、电话调解等线下调解模式向线上调解延伸,形成了多元化调解模式。

 

新平台,提升调解效率

作为发展速度最快的新媒体平台之一,据统计,微信的用户人数截至2013年底已经突破6亿人,也就是说,全国有接近一半的人在使用微信。

2008年到2013年,北京市二中院作为劳动纠纷调解案件最多的法院之一,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800多件,平均每年调解4000多件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成功仅为14%

从受理案件到开庭审理、外出调查、合议案件等,法官往往同时承办多起案件,处理多个环节,案多人少矛盾较突出。很多当事人都反映承办法官难找、电话难打。

“微信调解平台自今年5月中旬试用以来,已经促成21起劳动争议案件达成调解并执行完毕,成功率100%。”北京市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法官王东介绍说,这与以往单纯依靠传统调解所产生的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

传统调解主要有庭审调解和庭后电话调解两种形式,庭审调解需各方当事人集中到法院,无形当中增加了当事人负担,调解效果不佳。而庭后通过电话联系进行调解则需要法官在各当事人之间反复传话,增加了法官工作量的同时,降低了沟通效率,而且这种“背对背”的调解,还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解工作透明度的质疑。

而利用微信平台建立网上调解室,既可以省去当事人来回跑的麻烦,也可以将法官在办理其他案件时的空当充分利用起来,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

“以之前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为例,利用微信调解收到了意外的好效果。”王东说起二中院微信调解平台试用后处理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濒临破产,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在第一次询问之后,王东就觉得这起争议通过调解处理比较好。“坦白说,我是担心就算案子最终判决了,企业都破产了,劳动者也可能在执行阶段拿不到执行款。”王东的顾虑不无道理,此前全国各地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现场的律师和王东都无法就此事达成调解意向。“一审判决的赔偿款数额是4万多,我让双方都留下了微信联系方式,希望他们将自己的意见在微信中进行传递。”

随后王东在微信聊天室里建立了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在的三方聊天群,公布审判结果的赔偿数额的同时,提出了让双方“考虑实际,建议调解”的建议。

随后,企业法人代表在微信中提出“赔偿4万”,劳动者回应:“4万块钱,我同意。”

“当时我在处理其他事情,根本没注意,当我看到时劳动者已经作出回应,双方基本算是已经达成协议。”王东说,按照以前的惯例,至少要给双方都打上七八个电话沟通协调,才可能达到这个效果。

“其实我只说了一句话,双方在考虑之后进行了答复,随后在平台上约定了具体签订协议的时间。”目前,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随时沟通、化整为零、提高效率、公开透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对本社记者如此描述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调解平台。

  

有优势,风险并存

相较于当面调解,微信调解的优势是当事人可随时随地与法官通过该平台沟通,表达调解意愿,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相较于电话调解,共享聊天室避免了法官单线联系,保证当事人等距沟通。微信平台的阳光透明,增强了法院公信力。

在聊天室中,法官就调解方案、调解书主文表述、正式签署调解书时间等问题与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法官将草拟的调解协议发至平台,由双方确认或提出修改建议。双方对调解协议共同确认后,法官通过平台通知双方到法院接受询问,签署谈话笔录、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交接案款。

看似完美的调解环节,其实存在泄密、信访甚至廉政风险,为了规避这些弊端,法院在正式推行微信调解平台之前做了很多探索。

“针对当事人跟法官单线沟通的问题,法院明确要求法官不能与当事人单线沟通,所有的发言必须要保证双方同时可见,保证等距沟通。如果出现单线沟通,那么将通过线下、电话等方式对当事人提出警示,如果严重,将提出批评教育。”王东说,在传统调解中也存在当事人跟法官接触,送现金、银行卡的可能,但法官们如果收到都会统一上交到相关监察机构,再将当事人传唤到法院退还物品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微信平台作为工具,同样需要法官自己心里有杆秤。

针对微信调解平台的特点,在正式启用之后,依然需要法院慎重选择案件。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平台仅适用于劳动争议纠纷,并需要选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调解基础好、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以保证平台良性运行。

同时,该平台仅限于沟通调解内容,不涉及案件事实争议、辩论意见、实体处理等审判内容。使用微信平台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在该平台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延伸,需负法律责任,这一点需通过与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进行规范。而为避免引起争议,法官在微信调解平台上的发言只能是征询式、建议式的。

在微信调解平台正式启用之后,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的法官将进行相关培训,通过小组知识竞赛、讲课等方式学习如何更好地利用微信这个平台。

“对新方式的探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平台上更加公开、透明、直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司法改革所倡导的司法公开在内容和结果上是相一致的,而且有利于老百姓开展诉讼,减少了到法官办公室来当面调解的麻烦。”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崔杨说,“新媒体正好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平台、方式,契合了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的方向。微信调解是劳动争议庭有益的探索,我们特别赞同,也愿意在其他的业务领域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