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互议两岸劳动法

“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实施20年,因此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时刻。希望今天的交流能够为大陆提供一些经验。”6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室张世诚巡视员表示。

我国《劳动法》的起草,最早追溯到197812月,由邓小平同志提议。从1979年起,先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30余稿,最后于19947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有20年。

2001年中国入世后,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及时废除或修改法律的呼声高起。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启动。2007年,《劳动合同法》等若干法律相继出台,象征着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走向成熟与完善。

在“两岸劳动法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围绕“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及挑战”“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两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林嘉表示,台湾为内地提供了很多立法经验和借鉴,希望能够利用此次良好的机会,两岸学者能够共同交流,在以往学术交流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成果。

 

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及挑战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能君:

台湾有近代意义的劳动法制始自1945年以后。1930年左右,集体劳动法、个别劳动法方面重要的法律均已完成立法。此时的劳动法制可说是体系完备,仅从法条的内容来看,世界之第一流水平。

1945年至1970年的劳动法制发展,特色是强制组织工会、强制入会,加上单一工会制度和厂场工会。到1980年,台湾劳动法制有了重大发展。

1990年后,台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包括就业服务法、劳动检查法、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两性工作平等法、就业保险法、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和劳工退休金条例等。

20115月,台湾的劳动三法(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修正施行。1984年的劳动基准法和2011年的劳动三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水岭。

目前台湾的劳动法,重点提出了在“不当劳动行为”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按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创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雇主以经济优势的地位,对劳工形式团结权、团体协商权及团体争议权时,采取反工会组织及相关活动之不当行为,并能快速恢复受侵害劳工的相关权益。

因此,与司法救济相较,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主要内容除了权利有无确定外,还包括预防工会及其会员的权利受侵害及谋求迅速恢复劳工权利在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范围:

以沃尔玛员工维权为例。20142月底,沃尔玛在未与店工会进行任何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决定关闭湖南常德的2024分店,由此引发劳动争议,持续至今。该分店工会积极带动员工维权。

工会以团体之力量平衡个体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团体自治乃劳动关系调整之重要环节。

目前地方工会缺乏独立性,导致有的地方职工在维权时,由于没有工会组织,员工的维权行动不久就被平息。

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黄程贯:

范围副教授提到大陆工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可以为台湾立法作参考。虽然目前台湾确立了集体劳资关系正常发展的政策目标,建立了劳资平等协商的法律机制,但是通过近年来集体劳资争议数、工会数以及团体协约数来看,台湾的劳资关系集体化的发展程度仍然较低。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程延园:

虽然黄程贯教授提到在台湾集体劳资争议的数量还不占主流,但是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已经有了正式的制度设计和相应的制度实践,而目前大陆的制度设计仍侧重于对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大陆劳动关系变革过程中集体化转型面临着挑战。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士豪:

去管制化、去集权化、弹性化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劳动法的共同现象,这种根本性变化在劳动法系统是因各种各样的复杂因素所造成。譬如,全球性市场的经济压力和被迫要增强的竞争;或是从第二产业机构转变至第三产业的经济结构变化;因为技术发展所导致的工作本质之改变,劳动力的个别化和多样化,人口结构的变动等等。

大陆2008年通过的合同法,其中订定劳动派遣专章,对台湾是一个刺激。台湾吵吵嚷嚷始终订不出法律,大陆迅速的立法令台湾开始反省。2009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首次发布《劳动派遣权益指导原则》,第一次明确定义劳动派遣与确立劳动派遣的劳动权益概念。

2013年,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潘世伟宣称劳委会派遣立法最新版本出炉,不再以劳动基准法的专章规定,立法改采订定《派遣劳工保护法》专法,并采取“先宽后紧”原则,亦即取消企业雇佣派遣比例限制,但大幅加重派遣公司责任,派遣劳工必须符合“均等对待”原则。

目前台湾的劳动集体法发展相对较好,而大陆的劳务派遣立法是台湾学习的目标,希望未来两岸有更多的学习与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

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日益庞大。2006年前后,全国总工会做过预算,估计劳务派遣工大概2500万人。

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增长较快,主要原因是劳务派遣长期没有受到法律的规制,许多企业利用劳动派遣规避用工风险和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公司随意克扣劳务派遣工工资;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用工单位为降低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工工伤等责任不明确。

为此,2007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在全国性的立法中增加了劳务派遣的规制内容。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

劳动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仍然有限,需要对社会更深层次的解读。大陆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在实施机制上存在问题,可以适当引入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的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

两岸在劳动关系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劳动法规制方面所走的道路都很相似。在此过程中,台湾为内地提供了很多立法经验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