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掐断贩毒“黄金通道”

——检察官建议加强境外司法协助

  传统的“云南-广东-香港”贩毒“黄金通道”,深圳属于重要关口,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毒品犯罪历来活跃。不少境外人员参与其中,为毒品泛滥推波助澜。

  本社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获悉,2009年以来,深圳检方共起诉了683名涉毒境外人员,其中港澳台籍人员562名,外籍人员121名。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一数据远远不能反映境外人员在大陆涉毒犯罪的全貌,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毒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境外毒贩在深圳屡犯大案

  201210月起,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越南人阮某及5名香港人分别受多名幕后老板的指使,负责从毒品上家接收毒品,再将毒品交给下家,上下家之间交接毒品的数量极其巨大,动辄数百克、上千克甚至上万克。其中部分毒品通过“水客”走私到香港。案发时,警方查获的毒品中,海洛因达14公斤。20138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6人提起公诉。2014515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运输、走私毒品罪等罪名作出判决,越南人阮某被判处死刑,5名香港籍毒贩中,两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210月,一名约旦男子和两名巴勒斯坦男子受黑人男子雇佣,以吞服毒品人体藏匿的方式,从马来西亚走私毒品到中国。3人在抵达深圳机场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查获,证实其体内分别藏有海洛因毒品1059克、362克、329克。20136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3人提起公诉。201312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走私毒品最多的约旦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211月,深圳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人员对出口EMS渠道的邮件查验时,发现八票寄往美国的邮件有异常,开启后内装的茶叶罐夹藏有结晶状物品,经鉴定为氯胺酮,共计11862克。2013117日,寄件人澳门籍男青年林某被警方抓获。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仅2013年,已有78名港澳籍人员、6名台湾籍人员、8名外籍人员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深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警惕性更高手段更隐蔽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大部分跨境走私毒品案件的嫌疑人都是境外人员,在作案中表现出很高的警惕性,作案手段高度隐蔽。

  由于走私毒品的国际化,其团伙头目往往在境外,采用“遥控指挥”的手法,带毒者、接毒者多系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只负责某个环节或者某项具体任务,对团伙内幕并不了解,且与组织者单线联系,一有风吹草动,他们立即切断相互之间的联系,逃得无影无踪。

  在具体的走私过程中,不少境外毒贩不直接带毒,而是以丰厚的利益诱使“水客”带毒,自己同行监视,做到人货分离。20136月,香港毒贩郑某按上家要求走私毒品到香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将毒品交给一名“水客”,由“水客”携带冰毒经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其尾随“水客”过关出境。后因群众举报郑某被警方抓获。201452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利用航空快件走私毒品的方法也被翻新。一名港籍毒贩发明出更“高明”的作案手段。201311月,香港人“阿威”(在逃)将1000克毒品交给香港人张某,让其邮寄到澳大利亚。为了防止被海关查获,张某想了一个办法,他将毒品溶解后,通过一系列工序,渗入到棉絮状碎纸中,再将这些含有毒品的碎纸藏在树脂工艺品的底座。因为工艺品的底座是黑色的,他还特意加了碳粉把碎纸弄黑。没想到,警方几个月前就盯上了他,他刚把精心伪装后的藏毒工艺品交给快递员就落入法网。201461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办案实践中,还发现犯罪分子利用航空货运进行大规模走私毒品的案例。20137月,马来西亚籍华人李某等人受其幕后老板指使,到中国走私毒品。他们在广东省惠东县联系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称有6箱重量为150公斤的“MSM”(一种营养素)要空运到马来西亚。货运公司在对货物重新包装过程中,发现这些白色晶体和毒品的外形特征很相似,遂报警。经鉴定,所谓“营养素”竟是毒品k粉。2个月后,4名毒贩再次来到深圳准备接收23公斤冰毒时落入法网。20141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4名马来籍华人提出公诉,目前正待法院判决。

 

打击跨境毒品犯罪

需加强司法协作

  记者了解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已经成为深圳当前案发数量排名第二的犯罪,仅次于盗窃罪。为此,深圳司法机关对涉毒犯罪一直保持严打态势,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起诉涉毒犯罪嫌疑人4012人,而同年进入深圳司法程序的境外涉毒人数却不足3%,占很小的百分比。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是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邱伯友表示。由于跨境毒品犯罪手法越来越多样,证明越来越困难,侦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如果没有更高层面的、快捷高效的打击毒品犯罪的跨境司法协助,不能将境外涉毒人员绳之以法,很难彻底消灭或减弱跨境毒品犯罪。”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调研工作的检察官蒋秋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使加强两岸三地的刑事司法协助变得更加紧迫。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其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而在大陆警察现场抓获的带毒嫌疑人和扩线抓获的接毒嫌疑人中,大多否认其明知所接的是毒品,或者起初承认了其犯罪事实,但在随后的讯问中又推翻原有供述,检察机关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导致无法批捕或者即使批捕也难以起诉。此外,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境外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转化和采信以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更是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拦路虎。

  为此,邱伯友主任建议,在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作中,应该在取证工作上有所突破,并尽快建立刑事调查取证的直接对口部门,使侦查协作更加顺畅,同时进一步完善情报交换制度,完善协助缉捕和移交案犯工作机制,形成跨境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