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之余潜心学术研究

——专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虞政平

  1968年,他出生于江西鄱阳湖干流信江河边一个村庄。17岁那年,怀着对法律职业的向往,虞政平考入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此后的人生轨迹,被他划分为“310年”,10年求学,10年律师,10年法官。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同事眼中,虞政平勤奋、敬业、学习能力强,在公司法等领域研究成果颇丰。

从律师到最高法院法官

  在虞政平的印象中,戴着大盖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头上的那枚国徽既威严又神奇,这种吸引力一直挥之不去。高考结束后,他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律专业。“有一次,在电视上偶然看到一个宣传上海大学校园生活的片子。”虞政平回忆,这是他当时唯一看过的宣传片,也让他坚定报考了华东政法学院。

  1989年大学毕业后,虞政平被分配到家乡司法局的律师事务所工作,除了国办所的任务,他还帮人写诉状,从民事诉状、上诉状,到代理案件写辩护词等,“律师是运用法律知识最全面、涉及法律知识最前沿的职业,既要懂刑事也要懂民事,还要懂刑侦,既要懂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还要跟各种当事人接触。”正是这种基层职业,让虞政平体会更深。

  在他看来,10年律师生涯对一个人的锻炼是全面性的。特别是当时在一个小地方,律师分工没那么细,一个地区可能就两三家律师事务所,老百姓有法律需求都要上。这样一来,无论是文字、语言表达,都得到历练。

  离婚案、继承案、合同纠纷案、刑事案、民告官等各类案件接触越多,虞政平对法律知识越熟悉,同时也感到自己知识不足。

  走上法官道路,正是因为始终追求进步的内在动力。虞政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一个人对自身不满足才是追求进步的内在动力,如果总是安于现状就谈不上有更多成绩。”1995年,他开始攻读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1998年又以优异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开始主攻公司法研究领域。期间,还曾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专门从事公司法方面的访问研究。

  2001年,虞政平博士毕业,有一家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听说他是研究公司法和民商法的,又有10年律师经验,给他开出了年薪50万保底的优厚待遇。可是虞政平却想尝试新的职业,通过考试选拔,他最终成为最高法院一名法官。

  “理想不是金钱可以替代的,当时我总觉得自己还可以做得更多,现在看来,也许是‘最高’两个字最有吸引力。”虞政平说。在他看来,律师的能力是综合,而法官要求更专业。律师要站在当事人角度,依法维护一方的利益,这是职责;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居中,必须听取双方意见,去权衡原告与被告;律师职业可以追求经济效益,而法官则绝对不行。

  除了办案之外,虞政平的工作还包括司法解释、对下监督和指导、参与全国人大各种立法的修订、建议,这些工作于他而言很有意义。“尤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希望具有指导性,对一些调研发现的问题,最高法院要上升到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制定,这个价值很大。我对案件再审制度有了解、对再审程序有研究,再结合工作实践,这就是我的研究领域。作为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对诉讼制度构建、诉讼秩序的完善进行推动,这不是律师能带来的,也不是其他级别法院可以带来的,实际上是不可替代的。”虞政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强调。

 

公司法研究集大成者

  关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正如上个世纪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先生所言:“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相媲美。”

  虞政平对公司法的研究起步于他的博士论文课题,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此书已经成为国内多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必读参考教材,书中许多观点与内容被广泛援引,其中“法人责任并非完全独立”的学术观点成为国内外研究法人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果之一。

  虞政平说,正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人们才以极大的热情凭借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投入到社会财富创造与追求之中,而社会也正是在此驱使下走向现代的文明。所以说,世界范围内公司发展与进步,均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创建密不可分。

  在最高法院办案的过程中,虞政平尤其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耗费近10年时间出版了180余万字的《公司法案例教学》上、下册专著,收集国内典型公司法判例200件,基本涵盖公司法实践运用当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内容结合问题进行编写,案例不是光讲解中国公司法,还包括现行法律问题与不足,视野放到国内外比较。公司法尽管经过多次修订,但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司法解释在运用中面临各种问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让律师和法官进行参考。”虞政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说。

  该书不仅对国内外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论述,更是对当前公司法律制度空白与争议问题阐述其观点,成为当下国内法官、律师等办理公司纠纷案件最为重要的参考论著。

  虞政平的本职工作不是搞研究,这也决定他的研究时间是有限的。“我要研究一个问题只能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来做,我如果在大学,应该有博士生助手、有图书馆,时间上有寒暑假,还可以与学生探讨我的理论困惑,互相启发,但这些都没有。我要搞研究出成果,需要付出很多精力,《公司法案例教学》专著花10年时间,主要是收集案例需要时间。”他说。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赵旭东表示,为完成这本著作,虞政平把别人喝茶、饮酒、休闲的时光用于文字劳作,如果没有对自己其他业余活动的严格克制和专注写作的执著和毅力,难以写出这样的著作。

  此外,虞政平还翻译出版了10余万字的《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60余万字的《美国公司法规精选》两本著作,全英文汇编出版了从1530年至1989400余万字的《英国公司法规汇编》,为国内学者研究英国早期公司法律制度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学术参考。

  “公司法的修订是由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不断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让更多投资者能通过公司组织这种形式,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虞政平说。

 

再审法官的忧虑

  除了公司法研究领域外,虞政平更是将其研究方向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作为一名再审法官,其担任的是依法纠错的审案职责。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审判终审不终现象、人们信访不信法现象、司法既判力缺失现象、司法权威不足现象等,常常令其深思与忧虑。

  在10余年任职法官期间,他承办了多起重大案件,主持审理了数十件疑难案件。在先后担任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期间,独立承办申诉复查、抗诉、本院决定再审以及请示等各类案件百余件,参与审理、合议或主持审判案件百余件,列席庭审判长联席会、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几百件。其所主持审判的案件中,既有1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位列最高人民法院重点督办的案件,也有历经十余载、多级法院前后十余次庭审难以了结的案件,还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审判庭二审甚至再审审理过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由此,他还获得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虞政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实际涉及打官司究竟应不应当有个终审说了算的问题,而这又涉及司法既判效力与司法权威的根本问题。近年以来,我国涉法涉诉信访现象呈蔓延态势,由信访而演绎的负面评价令社会难堪。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和平防线,社会需要依靠司法的权威来维持这最后的和平希望,而要维系司法权威则必须尊重法院裁判的既判效力。长期以来,法院裁判生效后还可以反复再审的情形,应当得到有效改变。

  虞政平到最高法院工作不久,即发表了《论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文章,针对长期以来无限申诉、无限抗诉、无限再审的司法混乱现象,积极提出有限再审的理论主张,并发表《再审程序》等一系列著作与文章,始终致力于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终局的再审程序,为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为构建终局司法秩序,为制定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等积极提供理论支撑。他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其中关于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与立法建议直接为新民诉法所吸收,而后影响到全国范围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重大调整。

  作为一名法官,虞政平所获得的职业满足,不是律师和金钱可以替代的。他说,由于法官待遇偏低、压力大、管理更严格,而律师职业待遇优厚、工作环境自由宽松等原因,目前法官向律师流动越来越多,但他依然不后悔。

目前,国家面临依法治国,虞政平充满信心。“你如果有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经历,你确实能感受到法治的进步。当然肯定还有让人不满意的地方,这正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立法要完善、执法要完善、司法要完善,所有都要不断地改革,让今后每一个案子都更公正。法律职业的前途还是美好的、光明的,对我至今依然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