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

  判处罪犯32.5万人。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万件,判处罪犯39.8万人。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万件,判处罪犯6.9万人。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司法调解,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79.8万件。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审结涉及人身损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案件53.7万件,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161.2万件,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案件2464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95.7万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998件,审结保险、证券、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71.4万件。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1.1万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1万件。妥善审理社会关注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既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又支持地方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加强执行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9万件,执结271.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56亿元。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亿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加强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3.9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带案下访,促进问题就地解决。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

(二)检察工作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20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1393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51306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肃查办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493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354件。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1069件。

  ——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发展和保障民生。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围绕公共资源出让、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549人。加大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在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8173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控廉政风险。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84202人。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立案侦查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6851066人。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

  ——深化司法公开和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9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9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2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2件,其他司法解释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4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4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依法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2013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等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对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做出了示范性裁判。

  ——对依法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3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2013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2013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3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对于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力度,扩大争议各方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参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明确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电信诈骗、酒驾醉驾、涉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了一批重大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侦办了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编造“飞机诈弹”、广东陆丰制贩毒品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建立完善部门警种合作、区域警务合作、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完善统一指挥、情报主导、合成作战、高效打击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素质能力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增强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作风建设,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制定出台公安民警《三项纪律》,建设开通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项公安工作更加顺应群众要求、符合群众意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及时下放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推出了更多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提出了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明确了今后三至五年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刑事执法程序,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开展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执法个案督察和日常执法巡查,坚决整治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有序开展阶段目标落实情况检查验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持续开展。狠抓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管理使用,促进规范执法,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借助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督。开展首次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有针对性地加强了执法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开展全国监狱生产安全大检查,连续25个月没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国监狱完成3万余名罪犯的扫盲任务,39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支持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处偏远、设施落后的97所监狱的迁建改造。

  ——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实现全覆盖,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57392人,累计解除矫正1076391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8.1万人。全国92%的地(市、州)司法局和88%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1万人,社会志愿者60.1万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律师25.09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2.53万人,律师事务所2.06万家。2013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55.53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81.77万件。截至2013年底,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260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28家代表处,其中2013年共完成17家代表机构设立、128名代表派驻和变更、6家代表机构更名、7家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批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2991家,公证员1.27万人。2013年共办理公证事项1258.9万件,其中国内公证895万件,涉外公证344万件,涉港澳台公证20万件。截至201312月,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1万人,基层法律服务所1.84万家。全年共办理案件144万件。截至201312月,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3680个,工作人员1.45万人。全年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5万件,为127万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630万余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312月,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个,人民调解员422.9万人。全年调解矛盾纠纷943.9万件,成功921.9万件。全国共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1790个。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43.5万人报名、34.8万人参考,7.3万人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3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876家,司法鉴定人员55206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1675423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3年,中国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试点

  ——2013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级和基层法院试行(试点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试点范围包括本院及其所辖范围指定的试点法院)。部署各试点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13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河北等7个省(直辖市)的17个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要求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深化司法公开改革

  ——201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落实深化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都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逐步实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2013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黑龙江等5个省级检察院及其辖区内14个地市级检察院、40余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部署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等制度机制,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和载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四)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13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19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有关法院将全面落实“倍增计划”,按照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确保普通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还将建立统一管理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及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在兼顾行业背景、居住区域以及陪审案件类型等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随机抽取范围。试点法院还将进一步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在审理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案件中,注重安排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管理改革。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二是健全发现错案机制,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三是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强调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重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核实和排除非法证据,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监狱人民警察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发现有冤假错案线索的,依法及时转送或者主动提请有关机关处理。切实保障罪犯申诉权利,不得扣押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