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奎屯政法机构研讨交通事故类案件
近日,新疆奎屯市法院召开了第二届交通事故案件研讨会,主要围绕交通事故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部门认识不统一、措施不到位、处置有差异,致使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等问题展开讨论。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奎屯市法院、奎屯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交警大队、自治区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奎屯大队、奎屯市保险行业协会、驻市保险公司等单位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上,奎屯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争鸣就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发现的20个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了通报发言。各参会单位代表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解决措施。
针对交警部门主持当事人调解时是否可以通知保险公司的人参加的问题,交警大队认为:调解时希望保险公司来参与,如果保险公司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调解室值班。
针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有关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对方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研讨会上形成的处理意见是:法院首先要审查不认可的理由是否充分,依据病案资料和伤残鉴定标准,审查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否与伤残鉴定标准相符,如果相符合,则不准许对方的鉴定申请,如果出入比较大或者比较明显的存在的差异,对方通过举证,有充分的证据,则允许对方的鉴定申请。
参会人员还建议,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如需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由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达成共识,避免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后,开庭时对方当事人不认可,重复鉴定时间长,造成诉讼拖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奎屯市法院副院长韩生琼说:“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各部门应加强沟通,达成共识,提高效率,做到让群众满意。”
他建议,关于和交警队协调的问题,希望能以道路交通巡回法庭为契机,在交警队建立现场审判台,现场开庭,让事故处理的交警参加旁听;对于巡回法庭如何丰富起来,建议涉及到交警队发生调解协议的,在涉及到交强险这一块,保险公司是义务赔偿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内,交警队通知保险公司,包括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可以形成一种制度,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避免当事人重复工作重复起诉,促进交警队调解工作。
据悉,此次研讨会结束后,针对一些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相关部门还会继续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