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进行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逐年增加,未成年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严重侵害。特别是对他们的性侵害屡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体、性格、心理等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罪名的范围和量刑的程度。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并对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及社会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
寻找温暖而被害
5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庄严肃穆。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强奸罪判处杨帆有期徒刑4年。
尽管杨帆自愿认罪,服从判决,但面对法官的当庭宣判,他的眼神仍然躲躲闪闪,嘴唇紧闭。因为他明白,自己的侵害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少女高娟娟(化名)。
高娟娟是初一女生,由于父母忙于生意而将孩子寄宿。因和父母交流少,高娟娟经常缺课。通过网络认识杨帆后常常和杨帆在一起谈心,并认为从杨帆那里找到了心理慰藉。去年5月的一天,高娟娟告诉杨帆不想再上学,要离家出走,杨帆将高娟娟接走并带至宾馆实施了犯罪。
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唐季怡对本社记者说:“孩子的成长问题,最终会归结到父母身上,父母要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他们。”他认为,本案中高娟娟的父母对孩子没有足够的关心和爱护,金钱给予并不等于爱的给予。
唐季怡同时建议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呵护孩子成长。平时要多为孩子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
事实上,由于很多家长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子女的看管,对孩子的心理教育更没有十分注重。孩子的健康人格和完善心智往往是在家长的呵护与爱惜中建立起来的。
“多留意孩子的举动,留意他们的生活环境和接触人群。”唐季怡说,家长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的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及时引导,防止潜在的危险。
现代通讯手段成主流
本案中受害人高娟娟与杨帆的联系是通过QQ聊天,并透露了自己的基本信息,为他犯罪提供了机会。
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庭审判长刘立杰说,近年来,利用现代通讯设备实施犯罪成增长态势,并逐渐成为主流。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较强,普遍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兴趣比较大,而且对网络聊天、微信通话等熟悉程度高。这些都导致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缺乏警惕性,往往给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犯罪分子最初正是利用这些手段,和被害未成年人建立沟通。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少,有过交流后往往认为这些人是“好人”,进而受到侵害。
针对这种情况,唐季怡建议,要正面引导为主。从未成年人自身来讲,要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和自救常识的学习,建立辨别危险和合理应对的意识。应教育未成年人遵守学生规范、净化朋友圈,远离一些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和人,要自觉远离危险。
从学校来讲,要健全完善校园安全相关制度,包括硬件设施的配备、安保人员巡逻,同时也要对道德教育进行严格规范。建议学校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孩的性教育加大力度。
另外,社区、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组织也应发挥相应的监护作用。
心理疏导呵护健康
虽然杨帆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可高娟娟身心已受到了伤害。为了避免尴尬,她转学去了其他学校。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担心影响名声或者忌惮犯罪分子报复,他们受到性侵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这会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
据审理该案件的少年审判庭法官黄岩介绍,本案中杨帆曾以威逼利诱等多种方式要求高娟娟与之发生性关系。案件发生后,高娟娟也不愿意面对曾经的同学和老师,最终转学。
刘立杰告诉记者,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法院一方面建议家长多方面教育陪护,同时还会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面对新生活。
据悉,针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案件,法院会以内部通报的形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审批申请。高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被害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点,在不暴露被害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心理疏导,以期将受害人所受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重新建立他们的爱情观和价值观。
记者了解到,除了精神上的心理疏导外,法院对受害未成年人在物质上的法律援助也没有缺失。法院一般设有专门的司法救助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不同数额,让得不到实际赔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