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仿造“狮身人面像”引埃及投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洞沟村按照埃及原像1:1比例建造了“狮身人面像”,此举遭到埃及指责和投诉。我国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国家标志性艺术作品涉及无形文化标志权,这是一个新兴课题。

石家庄也有“狮身人面像”

     5月底,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山前大道上的洞沟村也出现了一座“狮身人面像”,该建筑据说是按照埃及原像1:1比例建造的,特别逼真。有媒体前去核实,发现仿造的“埃及狮身人面像”坐落于石家庄市山前大道旁洞沟村东的一片空地上,紧邻太行山脉,坐北朝南,身长约60米,身高约20米,正面以及两侧面有小门可以进去,内部是一个两层结构的建筑。

    “狮身人面像”的面部轮廓是黄色肌肤人形,薄薄的嘴唇和略带褶皱的面部肖像,栩栩如生,就连鼻部的破损都被仿造得足以以假乱真。这座仿埃及“狮身人面像”建成后吸引了许多慕名而来的游客,人们觉得不出国门就可以欣赏到古埃及建筑十分划算。

    据本社记者了解,该“狮身人面像”与埃及的“狮身人面像”并不完全一样,它并非由石块建造,其骨架是钢筋结构,“狮身”表面浇注上水泥再着成土黄色。该工程项目部人员介绍,“狮身人面像”是河北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中的一部分,是根据影视拍摄需要建造的。这座创意园建成后将集影视拍摄、旅游参观于一体,如各项工程施工进展顺利,创意园将于今年“十一”开门纳客。

    但是,这座仿埃及“狮身人面像”带来的也不都是好事,随着该建筑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关注,埃及方面的投诉随之而来。日前,埃及文物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投诉称中国施工方未获得埃及方面的许可建造复制品。据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新闻专员已确认收到埃及方面关于此事的投诉。

    得知项目遭到埃及投诉后,525日,该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建筑系拍电视剧临时搭建的外景,将视拍摄进展适时改景,电视剧拍摄完毕后马上拆除,但未说明具体拆除时间。这位负责人还解释说:“建造这座雕像并非恶意山寨埃及著名建筑,仅是影视剧中的场景而已,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用途,也没有收取过一分钱的游览费用。我们对世界文化遗产相当敬重,也为此前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

 

仿造被指有违公约

    埃及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投诉的法律依据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埃及文物部长表示,埃及呼吁中国有关方面遵守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公约。

    埃及认为,根据该国际公约,中国石家庄市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建造“狮身人面像”复制品侵犯了文物所在国的权利,且在建筑的细节处理方面与原版差距太大,会影响到人们对埃及古文物的了解,也会影响到埃及旅游业及影视产业的收入,埃及外交部正在与中国外交部联系解决问题。

    本社记者发现,在埃及当地的网站上,一些埃及网民留言对中国的复制行为表示不满。不过,也有一些埃及人认为,此事不值得小题大做,有网民称:“埃及应该做的是加倍努力开发、完善本国的旅游资源,从而吸引更多游客来埃及欣赏真正的文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柳华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972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于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作了重要的规定,中国和埃及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应该重视公约在国内的履行。中国作为缔约国在法律上承担履行公约义务的法律责任。另外一方面,中国也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所以我们支持公约的宗旨和原则,这些都是确定无疑的。”

    柳华文说:“公约本身主要针对相关遗产直接遭受的自然、人为破坏以及损毁,相关知识产权等问题在这个公约里并没有规定得非常明确。对于履行公约纠纷的终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内容,公约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事更需要缔约国友好磋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除国际公约外,埃及文物专家阿卜杜勒-拉希姆·雷汉认为,复制“狮身人面像”行为也违反了埃及《文物保护法》。根据该法律,只有埃及文物最高委员会有权批准埃及文物的复制,复制文物必须依据该委员会所确定的规格或许可条件,而且关键一点是复制品必须与原来的文物有所区别。同时,根据埃及文物国务部的规定,文物不能被随意移动并用于商业目的。

 

仿造涉及无形文化标志权

    本社记者就此事专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新明教授,他说:“埃及的‘狮身人面像’从作品著作权的角度来说,不存在独创性保护问题,但它是一个国家的标志性艺术作品,我们应当保持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尊重,维护传统文化的尊严。”

    曹新明表示,解决埃及投诉的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一般是先拆除仿造的建筑,然后和对方进行解释,如果曾有亵渎性使用,那么还需要道歉。曹新明所指的亵渎性使用是指:非常不严肃的,或者是商业的使用。

    曹新明认为,目前我国文化和旅游界存在山寨他国传统文化作品的现象,中国人想引入别人的文化,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创造性劳动,应当以尊重、欣赏的角度来做,且前提是需要得到别人的同意或授权。

    曹新明认为:“狮身人面像是埃及的无形文化标志性建筑。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的精神遗产,是一种文化符号,曾经历过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历史演进。对埃及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侵犯,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近年来也逐渐被法学界人们知悉并进一步研究。”

    曹新明告诉本社记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每种保护模式都有明显缺陷。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他人亵渎性使用后,以何种方式予以阻止是个难题。再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他人利用时,其原住民理应参与利益分享,但现有的保护方式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好的保护。

    曹新明建议,这种新的权利模式须满足以下条件:这是一种特别权利,既不同于已有的某种知识产权,又能与之相关联,并且还能兼容现有的民事权利制度,不至于增加过高的制度成本。因此,他认为,无形文化标志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机对接,是最佳制度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