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服从“赭衣”变成“黄马甲”

    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古代囚服为赤褐色,称“赭衣”。清末受西方新思潮的影响,学习英美现代监狱制度,启动监狱现代化运动,囚服使用了更具警示作用的鲜艳颜色,影响延续至今。

    516日,一宗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媒体公开画面显示,多名犯罪嫌疑人身着印有看守所标志的明黄色马甲参加庭审。此前,因涉毒犯罪被捕的歌手李代沫参加庭审时身穿橘黄色的看守所囚服。事实上,我国各地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庭审时所穿囚服颜色有所不同。

    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出庭的着装有何规定?犯罪嫌疑人为何经常穿“黄色马甲”?看守所的“马甲”囚服与我国古代刑罚文化有什么关联?本社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与实验保障中心主任苗鸣宇等学者。

 

庭审着装无统一规定

    在陕西省镇巴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了30多年的高顺平告诉本社记者,在1999年以前,在看守所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服刑者并没有统一着装,其着装大多为家人为其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4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清华大学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宇说,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看守所出于管理需要,会安排犯罪嫌疑人统一着装,服装的颜色等由各看守所自行决定。在实践中,看守所通常要求在押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犯身着颜色鲜艳的马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学与实验保障中心主任苗鸣宇说,看守所的“马甲”主要是用来对在押嫌疑人进行标识,目前我国在开庭时对犯罪嫌疑人着装问题并无统一规定。除带有看守所标志的马甲之外,根据公开资料看,前高官陈希同、成克杰及其关联人员等受审时多穿便装。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看守所和监狱内服刑者的着装规定非常笼统。公安部第128号令颁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31123日实施,其中第61条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与看守所不同,我国司法部对监狱服刑人员着装有明确规定。司法部在2004319日颁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8条规定,监狱服刑人员需“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犯罪嫌疑人参加庭审时的着装,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同样没有统一要求。苗鸣宇表示,他在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库(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中输入“囚服”字样进行检索,也尚未发现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的法院已公布了相关规范,要求犯罪嫌疑人参加庭审时脱去“号衣”,如甘肃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从200743日起规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需再穿“黄马甲”;四川省高院在20127月向全省法院下达通知,规定法庭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脱去看守所号衣受审。另据新华社报道,20131223日,河南省高院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活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试行意见》,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要求河南全省法院,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剃头、穿“黄马甲”、坐在“囚笼”式审讯椅上。

    说到这里,我们就要说说为什么我国犯罪嫌疑人有穿明黄、橘黄、橘红色囚服的惯例。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总监招霞认为黄色有警示作用,“从色彩学角度,黄色,明亮,具有警示作用,常用于提醒、暗示。” 

    此外,黄色囚服也可能是从我国古代囚服发展而来。据历史文献记载,我国古代囚服为赤褐色,又称砖红色。《荀子·正论》中载:“杀,赭衣而不纯。”苗鸣宇认为,“赭衣”即为砖红色囚服,最迟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我国古代典籍中已提到了囚服的颜色。

 

古代囚衣自筹为主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服刑人员统一着装制度,应为清末的监狱现代化运动中学习英美现代监狱制度而来,与中国古代传统完全无关。

    主要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南开大学博士常杰称:“清朝之前,狱囚衣粮都有狱囚自行解决。只有在狱囚无力解决时,官府才予以承担。”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明代洪武六年,朱元璋下诏,规定“无家属者给实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病给药医”。在古代,官府往往将破旧衣服给狱囚,如《明会要·囚系》中记载,明英宗在正统二年下诏“赃罚敝衣并得给囚犯穿着”,即赃物、罚没物品中的破旧衣服可以分给囚犯。

    但在清代,囚犯衣粮统一由国家供给。《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记载:“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在衣物发放上,由官员发放给囚犯本人,而不允许假手狱卒,以防狱卒从中舞弊。比如黄六鸿著的《福惠全书(卷13)刑名部·监禁》中载:“草荐棉袄之类,须捕官亲散均匀,不得强梁多夺,致有偏枯。”

    关于古代的囚服,从《尚书》《史记》到清代宋琬的《诏狱行》,均记载为“赭衣”,即红褐色衣服。如《史记·田叔列传》:“唯孟舒、田叔等十馀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诏狱行》中有“白骨交撑裹赭衣,残骸谁敢收黄土?”苗鸣宇认为,从春秋战国到清代,古代囚服颜色无明显变化。陈新宇称:“赭是最有代表性的颜色,清末仍有关于赭衣的记录。”

    苗鸣宇告诉记者,我国古代也分在县衙里临时羁押(如邻居和证人)者和关监狱(未决犯、已决犯)者。这是因为在中国古代,邻里之间有依法相互守望的义务。比如《唐律·捕亡律》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可见,出了刑事案件之后,邻里和在现场的路人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前,“他们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甚至本身就是接受调查的对象”。

    在古代,通常意义上,被关监狱犯人都会由国家统一发夏服和冬服。但在目前出土的法律典籍中,最早明确提出囚服为红色的,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的睡虎地发掘的战国末期到秦朝早期的墓葬中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该竹简作为《秦律·司空律》中重要的法律内容之一,曾提到“城旦舂衣赤衣”。

    “城旦舂”是一种刑罚的名称,一般认为,是同一级别由男女分服的两个刑罚名的组合,其中,男犯人服“城旦”刑,即白天筑城,晚上守城,女犯人服“舂”刑,即为公家舂米,也代指服这种刑罚的犯人,即现代所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之类。

    苗鸣宇表示,他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其他朝代法律文献里再无提及,且直到清末都有人在诗词里以“赭衣”指代囚徒。他认为,有人提出清代的囚服改成了白色,因为忌红色与“朱”谐音应无确切根据,“而且清代的顶戴也是红色”。

    在苗鸣宇看来,清末受西方新思潮的影响,服刑人员的管理已经做了大量改进。比如清末大堂老照片中的被审判人已经穿上了普通服装,对服刑人员管理方面,男女开始分监区、女犯在执行死刑时已经穿上了上衣等。要知道,古代在执行死刑时,无论男女均不穿上衣。山阴孟氏所著的《新镌古今名剧酹江集》中,窦娥被执行死刑时的古书插图即上身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