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冷水滩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样本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根据改革者的设计,审判长是审判组织的管理者,“是职业化改革意义上的法官”,其他成员(包括两位法官)都是办案助手。
改革的初衷是要破除法官行政化,“让法官不追求当‘长’,而把法官作为终身职业”。
2014年3月13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公开审理了一起“普通”却又有些“复杂”的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2013年4月8日,冷水滩某建筑工地木工贾某某因拿钢管一事与保管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及其他工友均到场劝解。之后,几人发生打斗,邓某某被打倒在地后爬起,持水泥块将周头部打伤。周在打架的过程中受轻伤,但之后,被害人周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13年11月8日死亡。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对于这类案件,此前是不可能做到当庭宣判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到作出判决,是要主审法官报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层层审批的,没有几个月出不了结果,而现在,这样的案件只要经过参与案件审判的审判长直接签发便可,案件审结时间大大缩短了。”罗青青如是感慨。
罗青青正是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在他看来,今天的“审判长”跟以往的“审判长”概念完全不一样,因为权力不一样,责任更不一样。
这种变化,缘于冷水滩法院自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审判长负责制为主的审判方式改革。
自2014年1月起,冷水滩法院公开选任了31名审判长,每位审判长配备1至2名普通法官或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大多数审判长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裁判结果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减少了外在力量对审判结果的制约与掣肘,加快了案件审判速度,最关键的是能让审判长承担法官的职责、行使法官的权力,他们有了‘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冷水滩法院研究室主任唐文雄认为。
责权一致的“审判长负责制”
对于罗青青来说,如今,他的职业称呼多了一个“审判长”。“虽然只是简单的3个字,但对我20多年法官从业经历来说,却是个新鲜事。”罗青青说,“原来系统内业务交流见面,会介绍‘这是××法官’,现在最流行‘这是××审判长。’”
而背后的变化远不只此。
罗青青给记者回忆了这个变化过程。
今年的1月21日至28日,法院下达了通知,随后经过宣传动员、考试考核、选拔确认等环节,最终确定了包括罗在内的31名审判长。
这个“审判长”拥有相当于原来审判长与审判庭庭长的权力:案件分配、工作安排、人员调度、案件审理、文书签发和业务管理监督等等。审判长选择普通法官、辅助人员组成相对独立的合议庭。同时,为更好地落实审判长负责制,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该院还制定了7个配套的制度规定。
审判长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审判组织的管理者,其他成员是审判长的办案助手;在审判权方面,拥有包括主持庭审、主持合议庭合议和复议、提请审委会讨论、签发裁判文书等具体事项的决定权;在审判管理权方面,拥有包括审判组织内部的案件分配、信息录入、工作安排、人员调度、业务指导监督、对审判组织其他成员的考核建议、办案经费的分配等具体事项的管理权力。
“如此一来,将原来被割裂的审与判,终于合到了一起。审判长也是实至名归。”罗青青说,现在,他所在的原刑事庭共有2名审判长,而与其搭班的普通法官、人民陪审员、其他辅助人员等,组成了固定的“团队式”合议庭成员,而不再临时搭建合议庭;团队中的所有案件裁判文书,均由罗青青签发,但是以审判长而非庭长或主管副院长的名义。
参与合议、签上名字,就意味着责任。
刑事庭另一位审判长高纯銮说,原来负责刑事庭签发判决书,法官会把案卷材料、庭审记录拿来给她看,但无论多少文字材料,都没法把她带入到庭审的现场。“最真切的感受,只有开庭的法官才知道。”
此外,该院还明确审判长的考核。对审判长带领的审判团队所办理的案件,该院审管办逐案评查。各审判组织年终各项绩效指标中有30%在全市法院平均值以下的,对审判长予以免职。
“这一新的审判机制,初步解决了蔓延在法院内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卫林说,现在,审判长要对其经手的所有案件质量负责,所以,“每一个人都必须更谨慎了。”
“速裁快审”的蝴蝶效应
审判长负责制实施以来,冷水滩法院的审判工作出现了几个可喜的变化。按照院长李卫林的总结就是“一多、一短、一高”。
首先是办案法官多了。原来被公务缠身的院班子成员作为审判长也成为办案主要力量,特别是院领导带头办案。目前人均分配5件以上案件,共计68件,已开庭审结17件。
其次是办案周期大为缩短。实施审判长负责制,各审判长直接签发裁判文书,减少了中间的审批环节。各审判长所结案件中,审理周期平均42天,比去年同期缩短55.7天。新成立的速裁快审庭,1-5月,共新收案91件,结案123件(含旧存),真正做到了“速裁快审”;三是司法质效主要指标有大幅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前述3月13日审判长罗青青审结的那起故意伤害案,从2014年2月12日由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审结,仅仅用时28天。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于这样的‘命案’要想审结,以前要走很多程序,根本不可能在不到一个月内完成。”罗青青说。
罗青青介绍,他原来承担着刑事审判庭1/3的案件数量,而现在的办案效率“比原来快了一倍多”,很多简单案件都是当庭宣判,复杂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也从原来的至少“半年以上”到现在的“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而他承办的刑事案件数量也飙升了一倍。
“现在当庭宣判已经在我院常态化。”李卫林说,审判长改革实际上是对‘审判生产力’的一次释放,它通过改革审判组织,缩短了审判管理的链条,向审判组织要效率,进而探索适合法官特点和审判规律的法官职业化发展道路。
此外,办案质量的提高也是审判长负责制实施以来带给冷水滩法院的“可喜变化”之一。据统计,该院在人员不增的情况下,1-5月,已结案65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结案率上升33.6%;当庭宣判433件,调解撤诉251件,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了63.4%、28.1%。当事人一审服判息诉率大为上升,1-5月份结案657件,上诉86件,息诉率达89.34%,较之去年同比,息诉率提高了24.6%。目前,该院各审判长平均一天开庭8场次,一周结案38件。如朱某等10人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案合并开庭审理,当天开庭,当天调解结案,购房户和开发公司双方均表示满意。
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使得冷水滩法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进一步得到激发,当事人、代理人对该院现任审判长和合议庭的素质、能力、责任心以及团队凝聚力、工作效率给予了高度评价。该院这一“制度改革”也得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3月3日,湖南省高院内刊《湖南法院信息》对该院的成功做法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向全省各级法院广为推荐。
“审委会也强化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职能;通过完善案件分配、流程跟踪监控等审判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对审判权运行监督更及时、更科学、更有力。”李卫林介绍,改革的初衷是要破除法官行政化,“让法官不追求当‘长’,而把法官作为终身职业。”根据改革者的设计,审判长是审判组织的管理者,“是职业化改革意义上的法官”,其他成员(包括两位法官)都是办案助手。
永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唐湘林认为,冷水滩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是从实际出发,以满足司法需求为目标,对审判权运行机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司法公开深入推进等工作进行了创新性改革,逐步消除、削弱法院行政化的倾向。“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是司法改革的一个不错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