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金的购地困惑

 一宗集体性质的加工厂土地,因贷款而被法院查封,后加工厂原厂长赵福金代缴了土地出让金,也变更了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但随着法院三次流拍后,在赵福金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被变更他人,而加工厂内的一处已售房产,也在一纸有瑕疵的执行通知书下,被拆成平地。

510日,盯着眼前红彤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商人赵福金弓着腰,坐在简陋的办公室内一根接一根地吸着烟。

2003年,赵福金借钱47万元向龙港区国土局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购买了位于锦葫北路北侧的一处面积为726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写明为赵福金,终止日期为20481212日。但该宗土地办证以后,随即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查封,并被拍卖,目的是用于偿还龙港木材综合加工厂(下简称木材加工厂)所欠的银行贷款。目前,在未征得赵福金同意的情况下,该宗土地被过户到了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名下。

“我掏钱买的地,为什么要用我的财产去偿还他人的债务?拍卖、过户时为什么不提前告知?”为此事,赵福金多次反映,但至今未果。

缘起贷款

龙港木材综合加工厂属集体企业,赵福金原是该厂厂长。

1999年木材加工厂向工行龙港支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时却无力还款,银行遂将木材加工厂起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查封了该厂土地使用权。但因土地仍属集体土地,不能拍卖,葫芦岛中院执行局与工行龙港支行商议,先让木材加工厂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证后,再进行拍卖。

据赵福金回忆,因木材加工厂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中院执行局和工行龙港支行工作人员与其沟通让他个人代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待土地拍卖后再偿还他所代缴款项,提议获得赵福金的同意。

2003723日,葫芦岛市中院解除对龙岗木材综合加工厂的土地查封,而赵福金通过东拼西凑借款47万元缴纳了土地出让金。730日,龙港区人民政府为木材加工厂颁发龙港国用(2003)字第004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次日,葫芦岛市中院再次作出(2000)葫执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土地证号龙港国用(2003)地字第00423号土地使用权。

200398日,赵福金向龙港区国土局申请将龙港区木材综合加工厂所在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国土局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核。经查询相关资料,龙港国土分局研究认为,根据1998年补办土地出让批复之前该宗地已经出售给赵福金的事实,原土地登记办理到木材加工厂名下有所不妥,认为将土地使用者更名为赵福金名下,不属于权属变更,随即予以办理,变更后土地使用权证书为龙港国用【2003】第00424号,土地使用者为赵福金。

据悉,1998122日,龙港区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处理龙港木材综合加工厂出售后有关事宜的通知》,拟将加工厂出售给赵福金。之后,葫芦岛市政府下发葫政地字[1998]111号《关于补办征地并向葫芦岛市龙港木材综合加工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但由于该宗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登记手续迟迟未办理。

  

土地证变更疑云

接下来事件发展的情况超出了赵福金的意料。

2007815日,葫芦岛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龙港支行变更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同年12月,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以130万元购买了木材加工厂所在土地。

而之前,该土地进行过3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流标确认函》中说明要拍卖的龙港木材厂地块评估值为388.8万余元。

2008226日,葫芦岛市中院裁定赵福金名下的木材加工厂土地所有权归辽宁世星药化公司所有,并未提及偿还赵福金代缴土地出让金一事。这引起了赵福金的强烈不满。赵福金向多个部门反映,但未果。

20081111日,葫芦岛市中院向龙港国土分局出具司法建议书,认为在法院对土地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让过户,要求龙港国土分局1个月内依照法定程序撤销龙港国用(2003)地字第00424号土地使用证,及时协助法院按照(2000)葫执一字第923号裁定书将该土地过户到申请人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的名下。

20081126日,辽宁世星药化有限公司向龙港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龙港国用(2003)地字第00424号赵福金名下土地使用证。经审查,区政府认为:龙港国土分局于200398日作出变更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查封的具体时间是2003731日,是在龙港国土分局作出变更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在人民法院查封该地后,龙港国土分局无权变更,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复议决定撤销龙港国土分局于200398日作出的变更龙港国用(2003)地字第00423号为00424号土地使用证的不当行政行为。

2009114日,龙港国土分局在《葫芦岛日报》发布注销公告,声明龙港国用(2003)地字第00424号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龙港区政府下发行政复议书时,是不是应该召开听证会?法院和土地局都有我的电话,在土地手续过户前,我还与龙港国土分局进行电话联系,却未获得任何土地变更的丝毫信息。”赵福金对政府和法院的做法表示疑惑和不满。

  

被赋予驳回权的执行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4年多来,赵福金不停向有关部门反映,与他一起的还有陈玉复。

2001117日,陈玉复与赵福金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木材加工厂院内的一处面积为280.5平方米的房产,并办理了20502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该处房产并不在葫芦岛市中院拍卖木材加工厂所涉及的标的物范围内。

辽宁世星药化公司购得木材加工厂后,欲拆除陈玉复的房屋。陈玉复遂向葫芦岛中院提出异议,称“本案执行中,将其已取得合法证照的房屋被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错误执行给申请执行人,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让陈玉复迷惑的是,法院并未采用裁定的形式来支持或驳回他的执行异议,而是在一张执行通知书末尾部分加注了对申请异议驳回的决定。

“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我还有上诉权利,面对执行通知书上的‘裁定’,我又该如何上诉?”陈玉复说。

而辽宁世星药化公司则凭借该执行通知书,于2011616日下午220分,强行拆除了陈玉复的房屋。

该案经办法官以电子邮件回复了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内容。邮件称,以执行通知形式处理案外人异议,且直接审查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应予纠正,现已撤销该院(2009)葫执二他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

葫芦岛市中院则认为,该执行通知因存在瑕疵,已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从整个案件来看,该执行通知书并没有对陈玉复实体权益造成损害,房屋所有权始终在陈玉复名下。对于陈玉复返还土地使用权、恢复房屋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其应通过协商或相应的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执行通知书是被撤销了,但我的房产也被夷为平地,法院自创不合法的法律文书造成我居无定所,财产损失,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陈玉复对葫芦岛中院的答复甚为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