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王的“战争”
日本新闻网4月22日发表文章:首相官邸斥三井轮船隐瞒不报。
“首相官邸在20日夜从中国媒体的报道中获知日本货船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消息后极为震惊,立即指示外务省收集相关信息,并传唤日商三井公司社长在21日上午到官邸问话,了解案件真相。”
扣押日本商船,对事件的走向产生作用。23日,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最终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BAOSTEEL EMOTION”轮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已于23日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日企向中方支付2.4亿人民币后,上海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至此,一场起源于77年前的船务租借诉讼正式终结。
“补救之道”
陈顺通通过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物偿还申请书,被告知两轮已经“灭失”。
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船王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闯荡上海滩。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因搭救国民党元老张静江而获得了其支持。
1930年6月,年仅35岁的陈顺通,独资买下一艘“太平号”轮船起家,在上海创办了“中威轮船公司”。
1934年,“中威轮船公司”又增加了“新太平号”“顺丰号”“源长号”等三艘轮船,总吨位已在2万吨以上。航线遍布国内和南洋(今东南亚)一带,业务一直拓展到当时的苏联,是那时最大的民营轮船公司。陈顺通被称为“船王”。
1936年6月、10月,陈顺通代表“中威”两次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约,将“顺丰”(6725吨)与“新太平”(5025吨)租给“大同”使用,租期为12个月。
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为两轮向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和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作了船体投保。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
在这次战争中,陈顺通几近悲壮地破产了。1937年8月22日,“源长”轮同其他10多艘轮船一起作为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
后来,陈顺通得知失踪的两条船也因被日本海军征用,先后沉没于日本海内:
1938年10月21日,“新太平”在日本海北纬34度47分、东经139度24分的伊豆大岛触礁沉没;1944年12月25日,“顺丰”在南海北纬0度51分、东经108度18分误触日军水雷,爆炸沉没。
船沉没后,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和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两家保险公司依然遵照原定协议,及时交付了赔偿金。
按照合同规定,“大同”应按月交纳租金,并且最迟应在起租后第13个月的最后一天的24时之前交还承租船舶,并交付 “中威”船租。
但是,这两笔款项无一例外地都由日本政府收存,被解释为“代管”。这笔代管的款项讨要了足足77年,其中的要债对象之一竟是日本国政府的大藏省(即财政部)。
上述情况给陈顺通的讨债带来了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并成为左右他和家族命运方向的力量。
193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告以“中威”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濒临倒闭。
1940年,“大同”正式复函给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 所有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转租给“大同”,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交通部支付船租。
是年,陈顺通并不知道“新太平”号已经触礁沉没,大同早已领取了此轮的保险金,后纳入日本国库(若干年陈后人的调查)。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
刚满50岁的陈顺通从上海哈同公园旁的四明村步行到外滩,孑立于黄浦江畔,向吴淞口水域久久地眺望。
当时,由陈顺通在上海设立的中威轮船公司在1945年歇业。
1945年至1949年,陈顺通先后5次赴日索赔,都徒劳而返。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1946年,陈顺通通过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物偿还申请书,被告知两轮已经“灭失”,建议“中威须于实物偿还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1949年11月,陈顺通逝世于上海,时年54岁。临终前,他把向日本政府索赔的未了心愿托付给了长子陈洽群。
败诉
在证据对中威公司极为有利的情况下,日本东京裁判所援引《日本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定原告陈洽群败诉。
子承父志,一代船王的未竟之志后继有人。
船王第二代陈洽群,大学学习金融业,在银行界颇有声望,曾在上海创建“新中国电瓷厂”,1959年将“中威轮船公司”迁移至香港。
接手中威船案后,陈洽群穿梭于日本企业与大藏省之间,37次往返于香港、日本。
就陈洽群在日本见闻而言,不管是企业代表还是大藏省财政官员,大多诚恳、谦恭,但是谈到履行赔偿义务却无不表现搪塞:“都怪这场战争啊!给你们添麻烦了!我们深感不安!只因人事变迁工作难做,只好请中国朋友多多关照,多多原谅啊!”
经日本友人介绍,陈洽群聘请了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为调停人,向东京简易裁判所提出民事调停,先后经历了26次调停。
绪方浩告知陈洽群,尽管本案人证物证俱在,且调停官对本案极表同情,但日本政府不明事理,互相推诿。这位时常在西服口袋放烈性酒的律师,为陈洽群起草了诉状。
曾任日本首相的石桥湛山和他的儿子、终生参议员石桥湛一,以及外务省次官、众议员永田亮一,公安调查厅长官藤井五一郎等知名人士,也公开呼吁过日本政府和有关方面尊重中国公民的求偿权利。
1964年4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同年冬天,以绪方浩为首的、由日本著名律师森本修、龟山修平和佐藤正昭参加的中威原告七人律师团正式成立,并于1964年12月21日向日本东京裁判所提起了索赔诉讼。
1965年7月至8月,绪方浩奔波于东京和香港之间,在律师团其他成员配合下,对“中威船案”作周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整理出“中威船案”的《案情报告》。
中国作家边震遐记载了绪方浩与陈洽群的书信来往:
在信中,绪方浩说:“东京之各律师均在努力……竭力开始向运输省、外务省、大藏省、法务省,各大臣及次官工作,使此事能政治解决……为了维护在香港中国人之权益,由香港船东协会向日本领事馆抗议,展开政治的经济的斗争,将舆论通告日本政府,促其反省,即谅可获提早解决。”
陈洽群也向日本新闻界提出了“以实力对实力”的方针,要在香港发动民众“全面抵制日货”,“停止码头起卸”,寄望于“政治解决”。
起初,绪方浩并不想激化矛盾,“因我本身为日本人而热爱自己的祖国,故当时请各位不可有此行动。”在无数次交涉遇挫后,绪方浩在1965年9月17日的信中改变了态度:“时至今日,除此方法以外,已无法可促使日本政府反省。”
在日本新闻界,“陈洽群诉日本国”轰动一时。
1970年4月25日,陈洽群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但在持续的诉讼当中,陈洽群花费了60万美金,以致开庭所需费用让陈洽群陷入窘境,最后在绪方浩的资助下诉讼才得以进行。
这场诉讼持续了10年,开庭53次。
在证据对中威公司极为有利的情况下,1974年10月25日,日本东京裁判所援引《日本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定原告陈洽群败诉。
接力诉讼
船王第四代后人陈中威开始了父亲陈春相同的人生路径,准备好了这场使命的接力,好在,这次的等待并不算太过漫长。
1985年,中威船案索赔仍然遥遥无期。
长期身心疲惫的陈洽群,中风瘫痪。在病榻上,他委托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诉讼代理人,选择在上海起诉。
1988年12月20日,陈震、陈春兄弟二人向上海市海事法院提起中威轮船赔偿诉讼,正值我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颁布近两年。
陈震负责处理香港公司内部事务,陈春主要负责诉讼事宜。作为第三代船王后人,陈春曾形容自己:“我一生的命运全时盘旋在中威船案中。”
从15岁开始,陈春便常常给在香港的父亲写信,累计数量有一千多封,内容几乎都有关中威船案的诉讼。
随着岁月推移,日本涉案被告的身份经历了多次变更。
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曾变更为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后又与山下新日本汽船株式会社合并为奈维克斯株式会社(Navix),陈震、陈春列为被告的就是“奈维克斯”。之后,“奈维克斯”又变更为三井株式会社。
作为原告,陈氏兄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占用船舶费和利息52亿日元,支付原告营业损失费1000万美元,以及保险费、诉讼费等,合计折合美金9750万元。
1991年8月1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一次审理“中威船案”,开始了历时19年的诉讼,直到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992年4月,陈洽群去世。
陈震、陈春成为正式的原告。兄弟二人委托了高宗泽、司玉琢、潘公波、叶鸣为诉讼律师,并组成了拥有56名成员的中威船案律师顾问团,团长是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任继圣,成员包括海事、民法、国际法等各类专家,另有美、港、台3名律师加盟。
本社记者采访律师叶鸣时,他正准备登上出差国外的飞机,据他说,当年的律师团队很多人已经不在人世,他也由最初的参与者,成为该案的出庭律师。
1995年冬季,就在上海市海事法院审理中威船案关键时刻,已故一代船王陈顺通的次子陈乾康突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陈顺通老先生遗嘱无效。本社记者曾联系陈乾康的一位后人,但是她以不会作任何评价为由拒绝了采访。
1995年5月15日至18日,上海海事法院连续四天开庭审理“中威船案”。这是继1991年8月15日和1995年1月10日后的第三次开庭。
原告:香港中威轮船公司负责人陈震、陈春兄弟。
被告:日本奈维克斯(NAVIX)海运株式会社。
诉因:中威轮船公司要求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因违反租船合同而造成的严重损失,标的额为1.7亿美元。
双方律师团刀兵相见。中威方面聘请了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以及美国的37位律师;奈维克斯方面则是以日本专家、律师为主的法律顾问团。
开庭后,被告律师陈发银首先提出:中威船案原告陈洽群亡故,陈震、陈春的继承资格遭到质疑。中威方当即向法庭提供了中威轮船公司商业登记证明、陈洽群合法遗嘱。
中威公司商业登记证明:中威公司系陈顺通个人独资公司,其财产属于陈顺通个人所有,依法可以继承。根据陈顺通的遗嘱,可以将中威轮船公司的财产由陈洽群继承,陈洽群也可以将中威轮船公司的财产由陈震、陈春继承,二兄弟的诉讼地位没有任何问题。
上海海事法院在全面审理了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之后,审判长林海龙请审判员宣读了合议庭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内容不能否定陈春、陈震作为原告中威轮船公司所有人陈洽群的继承人资格。陈春、陈震可以继续陈洽群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1996年5月20日至28日,“中威船案”四次开庭,长达9天。
在上海一中院的庭审上,日方终于松动,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但是在赔偿数字上双方存在争议,根据当时上海大洋评估公司评估,自1937年算至1995年总标的为317亿日元。
由于陈氏家族内部在这时突然出现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矛盾和危机,日方乘势而入,要求确认陈春所持陈顺通遗嘱无效,并质疑陈春法定继承人身份。
上海一中院受理遗嘱官司后,于1996年9月16日判决陈顺通留给陈洽群的遗嘱无效。这个判决导致中威方律师顾问团集体上诉到上海高院,并在1998年6月10日由上海市高院重新开庭审理,作出撤销上海一中院判决的裁决。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0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中威方和三井株式会社均不服判决,分别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审理后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审字第1269号:“本案损失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涉案币种及其价值变化巨大,原审判决以日本有关机构编制的数据为依据,酌定以日本战后的物价指数为平均计算单位确定本案船舶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商船三井主张原审判决以物价指数来计算损失不当,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商船三井提出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后原告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
2012年3月13日凌晨,陈春突发心脏病于睡梦中安然离世,享年70岁。他生前遗憾的是他这一代并没有为“中威船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自此,船王第四代后人陈中威开始了父亲陈春相同的人生路径,准备好了这场使命的接力。好在,这次的等待并不算太过漫长。
今年4月23日,三井株式会社在货船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后,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