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文章标题:
法学专家:追责比追偿更重要
律师就冤案追偿向地方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国家赔偿法》已有20年历史。每年支出庞大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极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迟迟不见启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都缺乏追偿细则。
5月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连续发出3份申请,分别寄往内蒙古、河南、浙江三地财政厅,申请公开王本余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截至5月15日,河南、内蒙古、浙江三地已将回复函发给蔺其磊,但回应令其失望。蔺其磊认为,国家赔偿金是很大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公民纳税人为部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买单。追偿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执行,而因国家赔偿案件受到追责的情况更是屈指可数。专家表示,只有有效保障追偿,才能预防冤假错案发生。
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蔺其磊说,目前还没有听过启动追偿的案例。一般来说,赔偿申请人拿到国家赔偿后,不会关注追偿情况。
而他此次针对上述3个案件向三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原因是,从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到近期的内蒙古王本余案,巨额的国家赔偿款不应该为这3起冤案画上句号。“这3个案件一方面比较典型,另一方面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对冤假错案追责追偿问题的高度关注。”他说。
去年11月,四川遂宁男子王本余拿到150万元国家赔偿,今年4月,媒体集中报道,这也是蔺其磊决定趁热打铁向内蒙古申请信息公开的原因。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包头中院和内蒙古高院判处死缓。16年后真凶李彦明被抓获。2013年,内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不成立,包头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
对此,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包括被冤入狱18年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的财政支出来源;对制造王本余冤案的责任人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
关于追责和追偿,《国家赔偿法》除了第16条规定,还有第31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蔺其磊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被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所获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的财政支出来源;对制造赵作海冤案的责任人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制造赵作海冤案的责任人每个人的追偿数额。
张氏叔侄案是去年最典型的国家赔偿案。去年4月,浙江高院改判被冤入狱近10年的两人无罪,两人共获国家赔偿金221万余元。每人4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还突破司法实践最高纪录。
蔺其磊要求浙江省财政厅公开被冤入狱10年的张氏叔侄获国家赔偿金221.14612万元的支出来源;制造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的责任人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对制造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的责任人每个人的追偿数额。
三地政府不同回应
5月15日,浙江省财政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蔺其磊发函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张氏叔侄案赔偿金来源于省财政预算安排,对制造张氏叔侄冤案的责任人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以及对制造张氏叔侄案的责任人每个人的追偿数额的信息公开,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5月7日,河南省财政厅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要求,向蔺其磊告知,并建议其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
对此,蔺其磊表示,浙江、河南两地回复敷衍了事,他将申请行政复议。
5月12日,内蒙古财政厅则回函称,截至目前,经查询该厅未拨付过王本余案150万赔偿款,建议向包头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王本余案的责任人追偿情况不属该厅管理范围,建议向自治区或包头市审判机关提出申请。
蔺其磊表示,内蒙古财政厅指出了具体对象,将照此另提申请。
从申请国家赔偿,到拿到赔偿款,张辉、张高平叔侄只花了15天,但是一年时间过去了,该案的追责和追偿却仍然没有公之于众。
4月14日,媒体报道“对制造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追责终于启动。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案件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她曾被称为“女神探”。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屈学武认为,造成错案并非一家,也非“女神探”一人。屈学武说,像张高平叔侄这样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是由法院审委会决定的,最后很有可能是由法院领导层拍板的。所以,追究这样的错案,会牵扯到很多官员。
目前,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正进入倒计时。如何防止下一个“张高平叔侄冤案”?法学界权威学者表示,对司法的监督不应只依靠“拦轿伸冤”。
“追责比追偿更重要”
《国家赔偿法》已有20年历史。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出台,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经历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但实际上每年支出庞大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极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迟迟不见启动。为什么冤假错案总是一赔了事?如何真正落实追责追偿执行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后追偿追责难,根本难点在于“难以判定责任人”。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记过或追究刑事责任,但认定起来有困难。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经过几轮讨论,是合议庭、审委会、二级法院或者三级法院最后认定的结果。合议属于集体行为,很多官员都参与讨论,最后表决通过。实践中,国家侵权是以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追责追偿本身认定责任人有难度,这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
“国家赔偿体现的是国家主体的责任,赔偿是否足额,救济是否到位,至于说对工作人员追偿问题并不是国家赔偿法关注的重点。”他补充说。
至于如何落实追偿问题,马怀德称,国家机关在执行赔偿法时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有效监督才能促使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把重心放在追偿追责如何操作的程序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都缺乏追偿细则。国家赔偿后如何进行追偿,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而且程序也不够完善。应该按照什么责任来追偿?追偿人应该要返还多少钱?这些操作细则并不是很清楚。
姜明安表示,冤假错案追偿难,首先是因为案件时间久,很难找到证据,办案当事人可能死去、退休或者升官。而追责追偿当事人必须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是有时效性的,而追偿没有时效性。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重的,可能是法院庭长对法官施压要求快速破案或者检察长对检察官施压了,虽然案件时过境迁,但是该追责的一定要追责,这对相关责任人也是一次教训,只有真正追责才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我认为追责比追偿更重要,虽然追责有时效性,但把一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理顺,对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搞清楚,追查到底是公安、法院还是检察院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这才能警示和预防。”姜明安说,义务机关不落实追责追偿,还有人大常委会,还有媒体都需要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