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应让儿童裸露在监护失当下
继贵州父母虐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后,福建莆田“饮料男孩”小奇的悲惨遭遇进入人们视野、刺痛公众神经。倘若不是因为小奇的母亲胡某盗窃被抓的“机缘巧合”,加之胡某良心未泯,或许小奇会身陷更加悲惨的境地,甚至重现南京饿死女童的悲剧。
相关案例的背后,无不指向监护权及实际监护失当下国家监护制度的缺位。“儿童利益最大化”本是国际公认原则、普世价值观。然而当我们反思我们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就会发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文化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它从客观方面映衬着历史传承与沉淀。
“体之发肤,受之父母”,从古强调孝道的同时,儿童在我们传统理念中往往成为附属品、所有物。在这种文化意识下,我们认为惩戒甚至殴打小孩是家务事,旁人或公权插手显然属于多管闲事。时至今日,在殴打小孩没有发生极度恶劣的结果前,也鲜有干涉或者报警行为。这表现在南京饿死女童案中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将孩子返还给不负责的监护人;表现在“饮料男孩”案中,房东、邻居的明知与沉默。
区别于我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认为孩子和成人一样,均是上帝平等的子民,他们自出生起就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基于该种文化,他们将虐待儿童,即便是父母虐待也列入公法,这种严厉让知情举报也成为一种法定义务。如美国《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
法律文化最终也落实在机构设置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儿童维权机构,更为彻底的是,这些机构被法律赋予了执法权。相对应的,我国相关部门虽然不少,但均无执法权,职责也更多定位于协调与反映,最终的责任“皮球”依旧踢回给了监护人,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最后还要依靠监护人的自我道德觉醒。
进一步而言,即便到了法庭,剥夺失当监护人的监护权依旧是个难题。从主体而言,在其他近亲属不能或不愿承担抚养责任的时候,“有关”部门的模糊定义,让接替最终流于无形;从举证责任来说,需证明现监护人没有抚养条件和能力,而这种举证并非易事,非刑事犯罪往往难以剥夺;再从程序启动而言,无论虐待还是遗弃,儿童根本就没有自诉的思维,更何况取证的意识和能力!
这种对于儿童意识的高估,显然不仅限于监护权失当。“嫖宿幼女罪”中对幼女具有卖淫意识的推论,让小金额、小好处也可能成为嫖资;“强迫组织儿童乞讨罪”中需对儿童强迫、威胁的推论,让小恩小惠、极小金额的利益诱惑也可能异变儿童“自愿”乞讨……
由此,所谓监护权失当不应仅限于父母监护,还应包括给学校等机构的正当移交,以及拐骗等产生的不正当转移。换言之,在任何实际监护下,儿童利益均应最大化保护,在监护权失当甚至侵犯儿童权益时,公众、公权都不应旁观。而监护权失当下的庇护天堂,不仅是法律,更是意识;需纳入的,不仅是吸毒者子女,还有脆弱的留守孩子和那些“被自愿”的乞讨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