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代沫一审获刑9个月
2014年5月27日上午,在“中国好声音”节目里演唱《我的歌声里》而一炮走红的歌手李代沫,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现年25岁的李代沫曾参加《中国好声音》第一季比赛,因演唱歌曲《我的歌声里》而一炮走红。李代沫之后签约当然娱乐公司,成为公司力捧的艺人。
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李代沫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等3人吸食毒品。同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将李代沫查获归案。李代沫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上述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卢某等3人查获。经尿检,李代沫等4人的尿液均呈阳性。3月18日,卢某等3人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
5月27日,“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午9时,李代沫身着黑色便装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李代沫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李代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
李代沫称:“我是在2012年第一次吸毒,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沾毒由于当时工作压力大,吸食的毒品类型是冰毒,地点为三里屯首开幸福公寓。”
公诉人询问李代沫怎样认识自己的行为,李代沫回答:“我很后悔。”当被公诉人问到吸毒细节时,他表示跟“毒友”们靠微信和电话联系,被问到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时,李代沫表示“没有”。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李代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次数达6次、人数达3人,其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辩护人则表示李代沫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该认定有自首情节,此外李代沫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改过自新愿望。
在最后陈述时,李代沫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渴望回到舞台,希望大家不要放弃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李代沫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代沫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故不符合自首条件;李代沫到案后积极协助查获吸毒人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李代沫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和情节,法院决定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宣判后,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者就职于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