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卫星:民法研究要有批判性思维
人物简介:
申卫星,民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德国科隆大学、弗莱堡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
著有《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物权法原理》《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民法学》等专著、教材15部,译著《德国物权法》(下)、《法律的限度》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独立发表论文60余篇。
2013年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曾经两次飞赴深圳进行调研,他带领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历时5个月调研,着手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这部以医患关系为重点的医疗领域的地方法规,从医疗服务全局着眼,总结深圳和全国在医疗服务领域的监管和立法经验,力图从制度上系统性地解决目前深圳医疗卫生领域面临的医患矛盾和监管压力等问题,率先在全国制定一部统领医疗服务全局的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
这位刚当选为“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的清华大学教授向本社记者透露,今年6月,这项地方法规将通过网络等渠道,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初步计划,该条例有望在今年8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法来源于生活
4月29日,在清华大学明理楼二楼的办公室,记者见到刚外出回来的申卫星教授。他不介意与别人讨论尖锐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问题充满热情并保持回应,同时也为没来得及整理书桌和换件称心的衣服而抱歉。
“任何理论只是对现实生活的抽象,而现实生活总是丰富多彩的。正因如此,理论与现实才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与冲突。对于理论体系中的既有一般规则,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总会在这些一般规则之外出现许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构成了法学发展的鲜活动力,在面对理论与‘例外’的痛苦抉择之时,也正是新的理论诞生之时。在诸多的‘例外’中孕育着理论发展的无限生机,我们要善待并重视‘例外’。总之,我们自己制造的逻辑不应异化为我们自身的枷锁,民法来源于生活,由此决定它必须贴近生活。”
这段为“例外”正名的文字,写在申卫星一段论文最末。
从第一篇论文开始,申卫星总能绕到众人眼睛的背后,通过独到的思考,观察到民法理论和现实生活的趋向,他又何尝不是一个“例外”。正如同为清华人的陈寅恪先生所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
1991年,大学时期的申卫星写就《环境权初探》,这是他的第一篇学术论文。他希望从一个法学学者的角度出发,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已初显病灶的环境问题。
当时,申卫星读本科三年级,老师讲到环境权时说,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因为环境污染主要涉及的是损害赔偿问题。但是申卫星却觉得,“环境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因为环境污染显然不仅仅带来财产损失,还可以带来人的身心损失。”他去查了很多资料,检验自己的想法,最后在郑成良教授的指导下写就了《环境权初探》一文,并公开发表在《中国环境管理》上。
在当时,申卫星提到的环境权,在我国还是一个非常超前的概念,论文中提到的安宁权、自然风景权等,至今尚内容模糊。随着近年来各大城市的环境问题凸显,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雾霾、粉尘、光污染等所引发的权利侵害越来越多,人们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体会越发深刻。大胆地质疑,鼓舞了一个年轻人独立思考的信心。他是独立思考的受益者,“研究不是考试答卷,一定要有批判性思考。”申卫星说。
随后,在撰写本科毕业论文时,申卫星又针对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为合法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意思表示行为才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而在当时,所有的教科书都主张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尽管感到压力很大,但是申卫星依然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的观点。在导师崔建远教授的指导下,这篇论文最终得以在《吉林大学报》1995年第6期发表,成为我国较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本质提出质疑的论文之一。
学习就像扫雪
很难想象,申卫星最初是排斥法学的。
1988年,申卫星进入吉林大学数学系就读。如果不是因为转系的惊人之举,这个数学系的优秀学生也许会像他的同班同学一样,成为致力于航天事业的科学家。
大学期间,申卫星结识了学习国际法的同学王英哲。他谈起了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影响中国几代人的政治学经典。申卫星听得入迷,找来《论法的精神》拜读。
“我看得非常入迷,一边看一边做笔记,到最后几乎摘抄了全书80%到90%的内容。虽然摘抄非常辛苦,但是我内心觉得孟德斯鸠写得太好了,舍不得不抄。”申卫星用渴望来描述他当时的学习状态,于是他做出了一个大胆决定,转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
“每次上课我都坐在第一排,课堂认真听,下课和老师积极交流。刚开始的时候还是比较顺利的,后来就遇到了一些困惑。我后来反思总结,还是读书太少,于是又开始拼命读书,努力涉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最初,文理科思维的迅速转变还是给申卫星带去了些许困惑。
本科毕业后,申卫星留校任教。作为一个严于律己的人,他认为法学人要有担当,要有学识上和思想上的准备。他常常教育自己的学生,第一,不要好高骛远,为人要谦逊、踏实。第二,不要怕难,要吃苦。“学东西就要学准、学透,就像扫雪,扫干净一块再扫下面一块,不断向前推。不要好高骛远,否则扫来扫去还是没有一块干净的地方。”申卫星说。
“法学是社会科学,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来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门学科,社会科学人才要能够对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做出贡献。国家未来是什么样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们未来是什么样子。”申卫星鼓励学生,应该从现在开始明确干什么,为未来做努力。
从求学到任教,申卫星在吉林大学度过了13年的时光。在那里,他找到了研究的方向,打下了良好的法学根基,因此对母校始终怀有深厚的情感。
将期待权理论引入中国
申卫星在政法大学读博士时,导师是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
当时,恰好是《合同法》《物权法》的起草讨论阶段,江平是民商法起草小组组长。那段时期,申卫星接触到了很多民商法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信息,有时候甚至可以参与相关的会议。这些经历为他打开了学术的新视野。
“这是一个很新颖的课题。他的研究成果很独特,学术思想越来越深沉,对有些问题的思考越来越深入。他是一个很优秀的中青年学者,法学根底好、理论根底深厚,又有实践的经验。”在一次采访中,江平对这位学生给出了很高的评价。
后来,申卫星听说国家教委有公派出国的机会,主动报名去德国深造,开始了独自在外的求学生涯。回国后,申卫星完成了他的博士论文《期待权理论研究》,这是国内第一次系统性地研究期待权,他将德国的期待权理论引入了中国。
期待权,即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须待特定事件发生或一定时间,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在当今信用经济日渐兴起的时代,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促进经济流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申卫星说。
最早,期待权为德国法学家所创。在此学说理论中,保留买主期待权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一项现存的权利。
1933年,德国联邦法院法官施维斯特将期待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形象描述为,“胎儿(在某种特定的关系中)应与已出生的孩子同等对待”。“所有人让渡部分权能给他人的方式,可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具债权之效力,后经人们反复使用,竟成日常经济生活之固定的模式,人人仿而效之,再辅之以必要的公示方式,便可晋升为物权,由此开始了他物权的演变和发展。”
申卫星认为,任何一项他物权的产生之初,都面临着对既有理论体系的冲突与突破。在人们财产占有关系日趋复杂的今天,应承认保留买主与保留卖主对保留标的物共享所有权。
申卫星曾经参与起草过《住房保障法》,过程中,他还将期待权理论运用到了我国保障房产权制度体系研究当中。他说:“当前,受保障对象通过支付经适房的建设费用就可以获得受一定限制的单独产权,而政府通过免收土地出让金实现受保障对象的住房福利。这相当于受保障对象以购房款出资,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出资,两部分出资才共同构成房屋的总价。”
他认为,按照现行的经济适用房规定,受保障对象在购房后5年,补齐购房时土地出让金即可上市流转出售。但是如果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与受保障对象共同出资,共有产权,节制保障房的商品属性,一方面能让住有所居,另一方面还能有效遏制由经济适用房滋生的一系列投资行为。
申卫星的理论研究影响着实践,2014年,北京等地已经开始试点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
致力卫生法学研究
申卫星的研究方向是民法总论、物权法、德国私法、卫生法学等。他注重于跨学科研究,主张未来法学的发展由学术主导转向以问题主导,倡导法学研究面向实践开放。
谈到研究方向时,他说:“从民法的角度介入到卫生的领域、食品和药品产生的法律责任,会对这些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民法典强调的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意识抓紧制定中国民法典,给国家建立一个法制的基础,真正实现民法对于保障社会的进步、人的发展的作用。契约意识、责任意识、物权、农村集体土地同价同权是我未来研究的新方向。”
著名民法学家崔建远教授是申卫星的硕士导师,他在学生身上看到了一个青年学者强烈的中国问题的意识。“他具有数理学思维,也有法律科学和艺术结合的逻辑思维,用以研究民法、乃至商法。他的着眼点是从小见大,但又能写出若干篇很有气势、宏大结构的、不空泛的学术文章。从民法现象着眼,他能够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更有层次的理论思考,具有中国问题的意识,立足于解决中国的问题。”他在评价申卫星时说。
2004年7月至8月,申卫星在美国天普大学做访问学者时开始了对卫生法学的研究。当时正值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爆发的初期,他已经开始意识到,“一个社会的发展,公共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申卫星与斯科特·伯里斯主编的《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是我国第一本从民法法学角度,深入研究新时期中国卫生领域内涌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题研究著作,其中涉及传染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法问题,医疗损害赔偿、安乐死等卫生保健问题,生物技术等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卫生法学有其特殊性,强调需要一定的医学背景,这使得该学科发展存在一定障碍,要用法学术语重塑医疗事实与知识。”申卫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