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间协同治理破解大气污染

    “即将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吸纳地方、地区间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优秀案例,结合已经取得成效的政策经验,调整结构,完善各项制度,增强政府责任与法律责任。”

  5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地区11个省份,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就在前不久的516日,财政部宣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亿元。其中80亿元于当日下拨,专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其中京津冀是重点。

  大气污染防治与区域间协同治理的关键在哪?515日,在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与京津冀雾霾治理”研讨会上,来自立法、司法、执法和学术研究领域的众多专家学者,就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与区域间协同治理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

修法

 

  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曾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至今已有27年。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全国各地频繁出现的雾霾,让公众对大气环境的关注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谈及大气污染治理的方式时说:“国务院常以通知为主。”

  他认为,有必要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法律条款来对大气污染进行规范和制裁,明确法律责任。需要改善立法布局,成立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完善可行的执法机制。只有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同时开展工作,才能达到根治大气污染的目的。

  “区域污染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体现。”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说,在修订该法时,应把区域防治污染方法纳入到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中,比如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处长林丹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将《大气污染防治法》列为全国人大立法的一类项目,将在5年内出台。2014年的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把它列为今年必须审议的项目,按计划在12月份进行一审。

  林丹表示,即将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吸纳地方、地区间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优秀案例,结合已经取得成效的政策经验,调整结构,完善各项制度,增强政府责任与法律责任。

   

区域联防联控体制建设 

  区域间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要遵循主体平等原则,其法律关系涉及主体应当具有平等地位和独立性。“类似2008年奥运会期间为保证空气质量以数百公里为半径的大小排污企业一律无条件关停的措施,只能用一阵子,不能用一辈子。”河北省人大法工委处长刘建伟表示。

  他认为,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环境治理等方面,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合作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义务。同样,付出代价、利益受损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或予以补偿。一个地区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其他地区的发展为代价,应当是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再者,协同治理必须坚持契约原则。凡经合作各方协调一致达成的协议,必须具有规范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效力。某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侯佳儒认为,共同责任、区别责任、地区差异化等指导原则之所以没有得到具体落实,根源在于大气防治体制。

  侯佳儒表示,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成败关键在于区域联防联控体制建设。立法采取的措施固然要运用行政手段、管制手段,更要重视市场手段,重视科学研究,关注科学与决策、立法的关系,还要提高环境标准。

  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周珂表示,应当充分利用新修订《环境法》的创新制度机制,如联防联控、区域限批和公共治理等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焦志勇教授还谈道,需要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加强研究与借鉴处置雾霾天气的国际经验,特别是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与健康、公共服务、质量管理等监管机制方面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