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舌尖2》引发“致敬”舌战
筹划了两年的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2》(以下简称《舌尖2》)终于在5月播出了。然而开播之后引发一系列争议,先是被吐槽内容刻意煽情,之后被网友发现第一集《脚步》的画面涉嫌抄袭英国广播公司(BBC)的纪录片;这波未平,又有植物学博士顾有容指出《脚步》的镜头疑似“造假”。
《舌尖2》总导演陈晓卿一直在忙不迭地“解释”。陈晓卿称,画面“作假”是因出于安全考虑,为保护拍摄对象才在拍摄高处时“换树”进行拍摄,他表示这是国际纪录片中通用的拍摄手法。在谈到抄袭指责时,陈晓卿表示,《脚步》的画面不是对BBC纪录片《人类星球》的抄袭,而是“致敬”。
初级“致敬”:抄音乐、抄词曲
《舌尖上的中国2》第一集《脚步》讲述了藏族小伙白马占堆为弟弟采集野蜂蜜,徒手攀爬相当于10层楼高的大树。有网友将《脚步》长达几分钟的画面与BBC纪录片《人类星球》第四集非洲土族攀爬百米大树采蜜的画面截屏进行对比,发现镜头结构、角度均雷同。此外,网友还将《脚步》与BBC其他纪录片画面进行对比,发现了10多处相似画面。
对于网友提出《舌尖2》抄袭BBC纪录片的质疑,陈晓卿回应说:“这些片子我们也知道,但我不太同意‘抄袭’说法,艺术都是相通的,我们有致敬的成分在里面。因为很多经典纪录片、知名导演都是我们自己喜欢的,也在业内成为经典,应该说是致敬吧。”
如今,“致敬”之风大肆盛行,借前辈的作品名称和内容成就自己的作品时常被解读为“致敬”。其实,“致敬”分成多种层次,低层次的“致敬”与抄袭只有一线之隔。
抄袭经典作品的音乐、词曲是最拙劣的“致敬”,很可能涉及侵权。影片《艺术家》包揽第84届奥斯卡五项大奖,其中就包括最佳配乐奖,然而该片获奖不久就陷入“抄袭”指责。影片中,男主人公准备自杀时的配乐与希区柯克名片《迷魂记》中的配乐极为相似,面对指责,导演哈扎纳维希乌斯称,这的确是“致敬”之举,他为此花了不少版权费才得到使用许可。
可见,这种情况下的“致敬”必须取得原作者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如果向经典影片“致敬”时使用了片中的经典台词、配乐等,需要向原作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这里的“取得原作者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许可,也就是通过合同、口头等方式明确允许其使用自己的片段、音乐等部分;另一种许可是默示许可,就是虽然原权利人没有明确,但是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授权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作者将自己的样片或者样书交予权利人并取得其同意、题词,原权利人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争议作品“致敬”的默示许可,其不再构成抄袭。
中级“致敬”:抄剧情、抄桥段
影视圈中有一种说法,第一个创作者是天才,剩下的是跟风和俗套。电视剧《爱情公寓》系列自播出之后就被指抄袭《老友记》《老爸老妈罗曼史》等经典情景喜剧,三个剧中多个情节雷同。《爱情公寓》的编剧也承认:“美国是情景喜剧的鼻祖,我们是门徒。我觉得,与其自以为是,不如低头学习。”周星驰也承认,《功夫》中献血从门里涌出的桥段,是取自史丹利·库布里克的《闪灵》。
网友甚至撰写了若干影视剧的定律:比如人物听到噩耗后,手中的碗一定会掉到地上碎掉;大战之前一般都有意中人给主人公赠送护身符;不知情的人在犯罪现场发现凶器,总要捡起来看看;幸存者说出关键字之前一定会死掉……
那么,抄袭经典作品的桥段是否违反我国《著作权法》呢?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一些影视作品中常见的桥段虽然相似但很难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原告独创性部分基本局限于:1.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述,典型的就是人物对白;2.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3.且上述两项必须要多处雷同,达到让法官相信不可能如此巧合的程度。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成立的时候,方可成立侵权的可能。因此,在“致敬”的第二个级别上,可能涉及侵权,具体取决于个案的不同情况。
高级“致敬”:相似手法、题材
热播剧《屌丝男士》的结尾表明该剧在向德国迷你剧《屌丝女士》“致敬”。《屌丝女士》通过一个个小故事,让观众捧腹不止,《屌丝男士》借鉴了其独特的表现手法及迷你剧题材,结合本土的搞笑段子,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笑果,在国内取得了比原作更大的影响。
该剧的“致敬”手法是通过借鉴经典的拍摄手段、角度来完成自己的作品,这属于高级“致敬”。同类的例子还有,《辛德勒的名单》中,被屠杀的小女孩是整部黑白电影中唯一彩色影像。这种手法如今被许多电影使用,成为经典的拍摄手法。《舌尖上的中国2》面临的“抄袭”指责大部分是这种,如拍摄的角度、镜头之间的切换等。
显然,任何人都不能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致敬”经典作品进行同题创作显然不构成侵权。这种同题既可以是宏观的,比如科幻题材、穿越剧、古装题材、谍战题材,又可能是具体的某个历史事件,如唐山地震、鸿门宴等。然而,“致敬”题材虽不至于侵权,却难在旧瓶装新酒。
“致敬”经典作品而使用同类的拍摄手法一般不会触及法律底线,正如电视制片人梁志新所说,与国外相比,国内纪录片处于起步阶段,题材、表现手法等方面的模仿、借鉴在所难免,但模仿是阶段性的,必须要有自己的东西。《舌尖2》借鉴了BBC原作中的表现技巧和方式,不过表现的内容还是自己的。
与高级“致敬”相比,最高级别的“致敬”是借鉴境界。影片《阿甘正传》中,丹中尉对出租车说的一句台词,正是对电影《午夜牛郎》的“致敬”。《午夜牛郎》讲述了一个跑到大都市来闯世界的小镇牛仔,在遭遇冰冷的现实后依然坚持曾经的理想,不顾受挫勇往直前。《阿甘正传》借用台词向《午夜牛郎》所表达的坚持精神“致敬”。
最高“致敬”是创新
“抄袭”在中国影视界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而“致敬”更是影片推广、宣传惯用的噱头。奥斯卡奖获奖影片《艺术家》在上映之初就曾引发“抄袭”的质疑,在片方表示该片向经典影片“致敬”后,很多电影发烧友、对经典电影有怀旧情节的资深影迷更在论坛上掀起了一阵对《艺术家》的“考据热”,他们热衷于讨论该片“致敬的是哪部影片”“配乐有点似曾相识”等等问题。
是抄袭还是“致敬”,这其实不仅事关一部影视作品的声誉,更涉及是否触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红线。那么,“致敬”的法律红线究竟划定在何处呢?
什么叫做“致敬”?在影视产业创作中,“致敬”是指刻意采用之前作品中的相同要素来表示对其贡献的承认,但对这些要素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
举个具体的例子,获得11项奥斯卡奖提名的影片《雨果》中,导演马丁·斯科塞斯通过运用现代手段,向经典影片“致敬”。1895年法国的卢米埃兄弟第一次发明出了电影放映机,能将活动影像投射到大银幕上,《火车进站》等就是他们最早公映的一批影片。那时候,还不熟悉电影为何物的观众们看到火车迎面驶来的镜头,惊恐得纷纷起身逃开,取得了震撼心灵的视觉效果。
影片《雨果》就利用这个情节向《火车进站》“致敬”。《雨果》把故事舞台设在一个火车站,影片开篇一个长镜头是俯瞰20世纪30年代初的巴黎全景,然后镜头下降,钻入车站,与火车并排前进,在人群中穿行,最后来到大钟面前,对准躲在后边的主角。这个镜头的视觉效果与《火车进站》初映时,人们看到火车朝自己驶来的视觉效果极为相似。
不仅如此,这个镜头制作耗时一年,动用1000台计算机来渲染,长度为50秒,这刚好是《火车进站》该片段的片长,就好像是用当今最先进的技术来重拍《火车进站》的片段一样。
可以肯定,“致敬”并不是抄袭,更不能以“致敬”作为抄袭的借口。“致敬”的最高级别,才是真正的“致敬”。真正的“致敬”并不会是前作的简单翻版,而是在前作的基础上,融合了自己的价值与观点,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真正的“致敬”是让观众在新的故事中有一种会心一笑的熟悉感,让观众感受到导演的敬意,这也让“致敬”从抄袭的俗套中摆脱出来,达到新的境界。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