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督促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每天均要播出公益广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58日消息称,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强调,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内的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该《意见稿》自58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时起,至6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该《意见稿》明确,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该《意见稿》表示,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商业广告: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或总时长1/5);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等。

  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该《意见稿》要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800之间、11:00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

  该《意见稿》还要求,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