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冀州市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引入“说理”机制
“这样的调解结果,你们双方还有什么意见吗?”5月5日,河北省冀州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在“刑事和解工作室”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展开刑事和解工作。
“你们的工作真的做到了家,谢谢你们!”案子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也获得了赔偿,并对犯罪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当事人满意地向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
冀州市检察院《公诉释法说理工作试行办法》让刑事和解工作做得有声有色。
近年来,由于一些社会矛盾、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常常聚集在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上。这些案子大多属于案情不重,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信息沟通渠道,使得矛盾积聚,最终难以调和,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好,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冀州市检察院探索研究出台了《公诉释法说理工作试行办法》,这套工作机制对每一类案件规定了说理的方式、说理的内容、说理的对象,制作了以书面说理的文书,避免了同一事项重复说理。通过对应性书面说理,把法理说透、讲清,最终达到相关部门的认同、上访人息访之目的。同时通过四级说理主体,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为首访接待者,强化了承办人的责任,体现出层层说理、逐级接访的原则,防止了互相推诿、扯皮,增强了对案件的质量评判标准,杜绝案结事未了,甚至矛盾更尖锐的现象。在说理的程序上采用“启动”和“终结”程序,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办案干警疲于应付、干扰办案程序的现象发生。
“把法说透、把理讲清,最终达到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使上访闹访人息诉罢访,从而最大程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裂痕,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冀州市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闫世全向记者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通过尝试将“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解答法律问题21个,说理感化9名被告人,化解矛盾14起,使公诉释法说理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进一步提高释法说理的水平和效率,避免工作盲目,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出公诉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公诉参与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