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何去何从

     儿童保障制度缺失
      此外,有公众表示,应当废除弃婴岛,认为弃婴岛助长了父母的遗弃行为,不仅违背伦理,而且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设置弃婴岛就是鼓励遗弃行为吗?

“把孩子放弃婴岛
并不都构成遗弃罪”
  设立婴儿安全岛,尽管改变不了弃婴这一行为,却能在事实上改变遗弃的结果,让更多小生命拥有生存的希望,这也是与会专家们赞同保留弃婴岛的原因。有部分专家表示,把孩子放在弃婴岛并不都构成遗弃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喻文光曾经留学德国,她表示,德国1709年在汉堡首建弃婴岛,但建立5年后也由于不堪重负而关闭,后经过几次反复,但一直饱受争议。现代德国的弃婴岛建立于2000年,仍设在汉堡,目前接受了38名弃婴。在德国,甚至规定将婴儿放置于保护舱的家长可以在8周内反悔,并前来取回自己的孩子而不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给予弃婴者反悔权,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婴儿的权利。
  在德国,弃婴岛并没有规定在法律中,可以说法律持容忍态度。喻文光表示,因为德国刑法上的遗弃罪有一个前提,只有使婴儿处于孤立无援的无助状态才构成遗弃罪,但把婴儿放在弃婴岛说明这有一个接受机构,并没有将其置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所以把孩子放在弃婴岛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立众认为,“弃婴岛”的去留是一个利弊权衡问题。弃婴的人是否构成遗弃罪与设置弃婴岛的人是否构成教唆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读刑法第260条,他认为遗弃罪的真正名称应当为拒绝抚养罪,如果一对父母极度贫困,而婴儿身患重病,此时把孩子留在身边,可能就是死路一条,让父母承担这个抚养义务就有失正当性,这就违反了当初设定的最有利于婴儿的生命、身体与身心健康的初衷。如果孩子换一个环境可以治疗他的疾病,并且以后有机会获得一个更好的家庭成长环境的话,就可以豁免父母的救助义务,国家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如果父母因贫困遗弃婴儿,把他放到弃婴岛,只是外观上符合刑法条文,但从构成要件上来讲,遗弃罪的犯罪客体是危害到了婴儿的生命健康,但将婴儿放在弃婴岛,并没有损害婴儿生命健康。从主观上说,父母把孩子放在弃婴岛,只是希望孩子能够活下去,父母已经失去了对孩子救治的可能性,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于这样的父母,是不能认定其遗弃罪的。但是如果是具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生活上好逸恶劳,年纪轻轻不想负责任,则是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的,国家还是默认孩子应该在亲生父母身边健康成长这样一种利益的,这样的父母是要构成遗弃罪。
  虽然,设置弃婴岛可能会让不负责任的父母滥用权利,但保障了被遗弃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益。李立众表示,根据法益衡量理念,这个行为最终保护了更为优越的利益,就能够在法律上正当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也提出了疑问,当家庭的能力不足以抚养残疾重病婴儿时,尤其是现在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我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父母是不是存在向国家寻求救助的权利?如果有,什么情况的父母具有这样的权利,可以进入国家救济的范围,并可免除父母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遗弃罪,最大的考量是保障被遗弃者的生存权利,这与设置弃婴岛的初衷吻合。

“弃婴岛”需与民间组织合作
  弃婴问题,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研讨会上,绝大部分法学教授表示,解决弃婴问题,当以法律为边界开展,让更多的群众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成为多元解决的主体,从而使各方政策资源协同配套,保障弃婴权益的最大化。
  据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执行主任张雯介绍,全国现有82万孤儿,只有8万左右生活在官办的福利院。而绝大多数福利院的孩子都是重残孩子,没有人愿意收养。实际上,收养法对于国内领养家庭一点都不苛刻,只是渠道不畅通。在她看来,“弃婴岛”应该保留,但从上游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措施在医疗、经济等方面帮助贫困家庭使他们把孩子留下来;下游应该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全方位保护儿童。不管是国外,还是中国,弃婴问题从来就不是单靠国家就能解决的。
  中国有500多家福利院,养育8万孤儿。民间还有上千家养育机构,养育了1.9万个孩子,没有花国家一分钱。张雯表示,因为他们没有资质,不能申请相关的费用,但这说明民间有大量的爱心人士和资源能够帮助国家来解决孤儿问题,国家要做的是下一个决心。
  朱岩认为,某种意义上,安全岛只是一种弃婴分流的平台,弃婴岛接收弃婴后还要有很多分流的渠道,比如国家福利院、慈善组织、医院怎样进行接收,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
  德国针对婴儿安全岛提出了一些改革方案,例如对孕妇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社会救助服务,对孩子的收养提供咨询,把弃婴现象变成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结合中国弃婴岛现状,喻文光提出:第一,配套设施的问题。“弃婴岛”要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协调,包括孕妇产检服务、产后服务。由于目前中国弃婴行为的产生主要与婴儿重病残疾有关,因此对于预防残疾儿童的产生应当采取一定措施,比如恢复强制婚前体检制度等。另外就是从社会救助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避免父母逃避抚养义务的现象。第二,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要加强社会组织在保护儿童方面的参与,我国主要是妇女儿童的保护组织担纲主力,民政部门主要起到引导和监督作用,这样是科学的,否则民政部门不堪重负,因此民间公益组织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形成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应尽快建立重残儿童津贴制度
  婴儿安全岛在全国推广始于2013年7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提出推广石家庄市婴儿安全岛经验,在全国各地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正是由此时起,婴儿安全岛引发了更广泛的热议甚至质疑。
  在去年12月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对婴儿安全岛问题作出正式回应。他表示,设立婴儿安全岛,正是基于生命至上、儿童权益优先的原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与刑法打击弃婴犯罪也是并行不悖的。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也表示,总体来看,安全岛的设立利大于弊,安全岛设立以后,弃婴的存活率提高了70%至80%。
  来自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地目前设立的婴儿安全岛接收的弃婴,约99%都是病残儿童。而婴儿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是家庭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等。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婴儿安全岛是一个最人道的设施,但也确实暴露出我国在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对于重残、重病儿童,现在没有一套系列的保障制度,完全是由自家来负担,要报销也非常困难,政府应尽快建立重残儿童津贴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向记者表示,社会法的思想就是孩子不仅仅是家庭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即使是未遭遗弃的残疾儿童家庭,国家也要提供补贴,这样就不会产生弃婴。此外,非婚生子女连上户口都是难题,如果国家提供补贴,可能未婚妈妈就不会考虑遗弃婴儿。另外,在计划生育方面,女性遭受歧视。例如,农村要儿子能申请宅基地,女儿就不行,因此女婴被遗弃的风险较大。弃婴岛的合法化,也是在我国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种抚养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