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环保法待解之题
“新环保法明年起才正式实施,它对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是授权性质,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乎规定,还要看法院如何审查。”
如何审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在新环保法中,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朱海称,衡量一部法律是否有进步意义,关键看公众的权利是否会因此而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环保法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扩大了公众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环保法有不小的进步意义。但是,它限定了发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全国只有约300家环保组织符合这个要求,普通个人还是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个遗憾。
但也有人担心,公益诉讼如放宽到个人,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利的问题。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总干事卢思骋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新环保法中,公益诉讼主体被定义为市级以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环保NGO是很大的进步,也是在环境治理框架下对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作用的肯定。中国面临很多环境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协同发挥更大的力量,希望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成为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5月8日,“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部负责人葛枫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明年新环保法实施后,他们将继续向法院提起相关公益诉讼,现在面临的关键是法院如何审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在实践层面,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都一直面临立案难等现实问题。舆论期待,修改的环保法能为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基层环保组织呼吁诉讼权利
在新环保法修订案通过之后,针对兰州水污染事故的公益诉讼出现更多新的声音。
经历水污染事件后,最初5名兰州市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被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驳回。4月21日,兰州19名市民请甘肃省消协介入,依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供水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至今未有消息。
在此之前,公益诉讼的尝试,也让公益组织体会了艰难。2011年,“自然之友”将导致铬渣污染的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告上法庭,以公益诉讼之名索赔千万元环境赔偿费。因此时尚未有法律限定起诉资格,起诉被受理,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2013年年底,即将实现的调解突然破裂,原被告重新走上法庭,“自然之友”面对的是数百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费用。
“新环保法明年起才正式实施,它对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是授权性质,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乎规定,还要看法院如何审查。”葛枫说,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事先对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那么效率会快得多。
“自然之友”是中国最早成立的环保组织之一,至今已20年,也是目前少数正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草根环保组织之一。
葛枫表示,目前新环保法的规定还不是非常明晰。“自然之友”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那么在直辖市的市区登记的环保组织与法律规定的行政级别是否等同,有没有诉讼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
在她看来,新环保法虽较去年的二审稿和三审稿都有明显进步,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放宽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定仍然过于严格。
她认为,新环保法将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缺乏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环境问题的地域性。环境问题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首先影响的也是地方公众的环境利益,因此,应该充分赋予基层环保组织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其次,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状况。鉴于注册登记的困难,目前国内的很多环保组织还都是以环保志愿者的身份在从事环境保护的推动工作,已经注册的相当一部分环保组织也都在区级的民政部门登记,甚至有些环保组织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
此外,“设区的市级以上”也没有考虑到直辖市的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上也会引起争议和操作的困难。
她呼吁,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就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充分鼓励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有序地“向污染宣战”。
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则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生态环境类组织共有7881个,其中社会团体有6816个,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065个。
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环保NGO蓝皮书》显示,截止到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其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组织1309家,占37%;学校社团组织1382家,占39%;草根环保组织有508家,占14%;国际环保组织驻中国的机构有90家,占2.5%,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东部沿海地区。
葛枫认为,这条规定无疑扩大了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数量,但是具体有多少家符合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目前没有人能说清。
污染信息公开有待加强
其中,新环保法还明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对此,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总干事卢思骋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信息公开仍有待加强。各地项目立项时要更早、更主动地充分披露相关环境风险,让公众在该项目立项前或初期就能够参与进来,了解有关信息,表达自己的声音,从而帮助决策者科学决策。在环境评估过程中,希望引入更多社会组织参与,以加强环评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和严谨。
此外,关于污染信息披露,目前《环保法》强调了政府治理和监督污染的责任,还应该建立相应机制要求企业主动披露污染排放信息以及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的风险信息,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对于重点污染单位要全面地披露所有污染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