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协同之力护航耕地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新增“耕地生态保护”专章,确立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该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专门法与基础法法治协同,推动耕地保护转向生态化系统性治理,以法治之力护航耕地生态保护,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助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农业生产,更在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耕地保护放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来考量,落实好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这一重要论述为耕地保护赋予了生态优先、系统治理的新要求。为实现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等目标,作为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具体转化为专章的耕地生态保护的法律表达,并与生态环境法典这一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协同形成耕地生态保护合力,必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稳定的制度动能。

  长期以来,我国耕地保护的政策重心往往聚焦于耕地的农业生产要素属性,严守18亿亩的耕地数量红线。然而,耕地过度开发利用、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导致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耕地生态功能的发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此,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正式将“耕地生态保护”作为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提升并列的专章,在立法理念上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等基本原则与精神一脉相承,强调恢复和提升耕地的生态功能,并将其置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整体框架中,突破耕地作为单一农业生产要素的传统视域,从耕地保护专门性法律的层面确立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新格局。具体而言,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强调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系统治理,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选用、推广有利于保护环境、稳定生态的农作物,维护耕地生态功能;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采取措施防治耕地污染,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等。这一理念的转变,为耕地保护的法治逻辑由传统的单一资源利用管理导向转型为生态化的系统性治理导向提供了明确的价值指引。

  耕地生态保护具有极强的交叉性与复杂性,既涉及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又关乎宏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与整体生态系统的功能发挥。面对这一复合型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在耕地生态保护领域呈现为基础性法律与专门性法律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价值同向、功能互补的法治协同新格局。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耕地明确为生态环境要素乃至特定的生态系统,耕地生态保护工作得以纳入生态环境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的领域范围,生态环境法典中一系列基础性的理念原则与制度规则为耕地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与一般性的规范依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作为耕地资源保护与质量提升的专门性法律,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上,立足于耕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系统的多重属性,聚焦于农业生产与生态保护交织的特殊领域,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进一步细化耕地生态保护的制度安排,使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要求在耕地保护领域以及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得以具体落实。二者形成相互呼应、协调适用的制度合力,在强化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与耕地生态保护之间的系统性关联的同时,也有效避免因价值冲突或规范缺位导致的耕地生态保护要求落空,共同织密了耕地保护治理网络。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的颁布施行及其对耕地生态保护的专章规定,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法治体系步入系统集成、绿色发展的新阶段,将与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规范协同形成合力,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粮食安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绿色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展望未来,应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快配套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的建设,健全耕地生态状况动态监测、生态破坏风险预警与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机制,强化各部门在耕地污染溯源、耕地生态治理与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联动,切实将法治协同的制度优势转化为耕地生态保护常态化、系统化的治理效能,真正以法治协同之力护航耕地生态保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