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一起“职业打假”案

酒店转寄包裹背后的秘密


  法律不庇护瑕疵,但也绝不纵容勒索。该案中被告通过“购物—投诉举报—谈判索赔”等系列活动,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高频次滋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达到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程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


  2025年夏天,北京A酒店前台又收到一件需要转寄到山东某地的包裹,快递面单上仍写着:日用品。“又是这个人。”在酒店服务员小丽(化名)的印象中,她已经给这个“王先生”转寄过10余次快件了,但他在酒店并没有消费记录。

  有一次,小丽在电话中好奇地问“王先生”,为何总是往A酒店寄快件?“王先生”热情地告诉她,他到北京出差常住A酒店。这让小丽更加疑惑,“王先生”常住A酒店为何没有消费记录?

  小丽的疑惑很快有了答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辖区某线上商超平台客服部门频繁收到“王先生”投诉:平台销售的洗发水宣传有“生发”功效、牙膏宣传有“消炎止血”功效,但都无相应资质,要求对方赔付,均无果。

  “王先生”为何索赔无果?原来,他投诉的内容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经常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每单赔付500元,且同一款商品一次性下单几十笔,甚至上百笔。


  每单索赔500元的真相

  为什么分单购买同款商品?为何投诉时可以清晰说明某产品宣传时有“防脱”“美白”等功效却没有“国妆特字”,却仍在事前分单购买,还一次性下单几十笔?这是不是“职业打假”?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朝阳区检察院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发现,“王先生”(以下简称王某某)投诉频次高、内容格式化、诉求模板化,“职业索赔”嫌疑非常大。“很多时候,他拿到赔偿后还会给商家出具一个和解函。”曾参与办理该案的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黄敏说。

  了解上述情况后,朝阳区检察院迅速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随即启动侦查程序,并于2025年11月17日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对王某某及关联犯罪嫌疑人谢某依法立案侦查。

  警方发现,2024年6月,王某某以某品牌洗发露宣传“生发”功效但无药品资质为由进行投诉索赔。平台客服与其取得联系后,他要求每单赔偿500元。为避免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经协商,平台为41个订单支付共计1.9万元赔偿。

  此次索赔成功后,王某某如法炮制,先后针对上述平台四款商品发起四轮投诉索赔,累计获赔10.8万元。2024年11月,王某某在一次索赔中与平台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不再就同一商品投诉。但他很快发现该平台并未修改宣传内容,遂又用女友谢某的账号下单42笔,并教谢某如何向平台投诉、索赔。谢某照做后,平台针对她在北京辖区下单的18笔订单赔付8500元。其中,5000元转给了王某某,剩余3500元留在谢某账户中,供后续继续购买商品使用。

  为何屡屡得手?王某某到案后供述,2022年,他开始接触“打假”课程,跟着“师傅”(已被另案处理)学习,逐渐摸清了如何寻找商家商品宣传中的“漏洞”:哪些功效宣传要有特殊资质、哪些广告用语涉嫌违规、哪些商品容易“下手”等。

  经尝试,王某某发现,北京某线上商超销售的商品中多宣传“美白”“防脱”“生发”“消炎止血”等功效,包装上没有对应资质。但他的居住地山东某地没有这家商超,遂下单时将收货地址设为北京A酒店前台。包裹到酒店后,再请人转寄到山东的住处。“货到了,不拆封,不试用,直接投诉,再转卖给第三方。”参与办理该案的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高溢介绍。

  为何分单购买,每单索赔500元?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应赔付500元。“他到案后说,分单就是为了让每一单都‘够上’500元的赔偿门槛。”黄敏说。


  是维权,还是“职业打假”?

  “我的要求很简单——赔钱。每单500元。你们不赔钱,我的投诉就不会撤。”一次又一次得手,王某某决定把“生意”做大。2024年12月,他和女友谢某共同支付5万余元下单764笔,向平台提出“一口价35万元,否则就向法院起诉”。

  这次商家没有妥协,而是选择投诉。朝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平台部分商品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问题,遂依法对其处罚4万元;同时,明确告知王某某“非因生活需要购买上述商品,其行为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但王某某并没有就此收手。2025年3月,他再次下单40笔,又一次提出索赔,商家依法没有理睬。见此,他多次拨打12345热线,在12315线上平台投诉。几天后,他等来了警察。

  北京警方经调查发现,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底,王某某和谢某共在上述平台下单1118笔,恶意成功索赔11万余元。2026年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谢某批准逮捕。2026年4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系主犯,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某的行为是维权,还是“职业打假”?该案在公诉过程中引发广泛讨论。黄敏认为,认定王某某、谢某涉嫌“职业打假”,有“五大”在案证据:一是二人购物行为不正常,如每一单只买一支牙膏,且多次下单;二是收货地址不正常,涉案1100多单,收货地址多为北上广等大城市的酒店,再寄回老家转卖;三是采购商品类型不正常,多为洗面奶、面膜、洗发水等日化商品,远超普通人消费所需量;四是投诉对象、内容不正常,大数据比对发现,主要投诉涉案平台,且反复投诉、内容格式化;五是拜“师傅”、招“徒弟”,传授“职业打假”索赔技巧。据警方调查发现,王某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他已经从“学员”变成了“老师”——以1888元、3888元的价格招收“徒弟”,传授“职业打假”索赔技巧。

  谢某到案后供述,她和王某某系初中同学。2022年,王某某辞掉工作开始“职业打假”。因反复投诉,王某某的手机号被平台拉黑,遂用她的手机号下单,且他们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以此谋生。案发后,警方查获王某某涉案关联11个手机号。

  “二人非基于生活所需购买商品,不具有真实消费者身份,不具备正当索赔依据。”黄敏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索赔人具有消费者身份,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王某某向他人传授“可打假”商品信息及索赔经验并收费,伙同谢某为索赔目的故意挑选存在夸大宣传的涉案商品,且反复、多次分单购买;购买商品后短期内未拆封使用即提出索赔,且索赔收入系其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二人不属于为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参与办理该案的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陈莹璐介绍,王、谢二人通过“购物—投诉举报—谈判索赔”等系列活动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高频次滋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达到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程度。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王、谢二人知假买假,系有意而为,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且涉案商品并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问题,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赔偿于法无据。二人前期累计下单300余单,成功索赔11.65万元,后又累计下单700余单,意图索取35万元,足以证明二人具备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2026年6月24日,该案公开审理。朝阳区检察院以王、谢行为的“五重异常”为突破口,分组举证,揭示其行为本质,二人当庭认罪认罚。7月2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6000元。一审判决后,二人未上诉。

  “法律不庇护瑕疵,但也绝不纵容勒索。任何试图以‘碰瓷’获利的行径,终将被法律所否定。”黄敏说,案发后,商家的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检察机关亦向涉案平台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优化平台设计、加强商品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