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法典》“首案”观察
从“法”到“典”的历史跨越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及此后一段时间,全国各地涌现多起适用《生态环境法典》裁判、执法的“首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首案”见证着从立法成果到司法、执法治理效能的关键转化,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
达标不再是免责金牌
不论是穿透力强、隐蔽性高的低频噪声,还是环评达标、排放合格的细微粉尘,常常已经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生产生活造成实质损害,却难以被监测完全捕捉,还时常被“达标即免责”的说辞搪塞推诿。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从制度层面破解了这一现实困局。其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有效提升裁判一致性。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福建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正是法律责任制度落地实践的生动样本。
噪声扰民不唯分贝论
2025年12月,章女士搬进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小区的新居,盼望安享晚年。然而,她的生活却被“像开水烧开一样的‘咕咕’声”填满。
经调查,这一声音来源于1楼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店铺,与墙体紧密相连的多台抽水泵和增氧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这些设备产生的低频振动噪声顺着楼板、墙体持续向上传导,夜间侵扰尤为明显。
章女士多次拨打12345热线并与商家协商,商家也曾调整供氧功率及位置,但问题始终未能根治。2026年3月,章女士因严重睡眠障碍就医,被迫搬至女儿家生活,并诉至衢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审理面临多重难题:低频振动噪声隐蔽性强、穿透力大,普通检测设备难以完整捕捉其侵害事实;噪声监测数值未超标,商铺经营者据此抗辩“不构成污染”;该类纠纷究竟适用相邻关系规则,还是生态环境侵权规则?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吴正与合议庭成员先后四次赴现场勘验。第一次,商铺噪声明显,章女士屋内能够清晰感知低频振动;第二次,被告加装隔音棉、更换静音设备后空气噪声明显下降,但章女士南侧卧室、客厅依旧能感受到持续轻微的振动噪声,一旦设备关停,振动声响随即消失;第三次、第四次,继续对比不同时间段和情况下的噪声损害……法官用脚步丈量出了案件真相。
庭审中,合议庭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作出认定,认为该法条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列作为噪声污染构成要件——即便监测数值未超标,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经营者仍需担责。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区分“日常生活”与“经营活动”,认定本案水产商铺为经营所需布设鱼池、设备等,应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规则,而非相邻关系纠纷。
最终,法院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低频噪声污染认定不再唯监测数据论,达标不等于免责。”吴正表示,本案判决为商住混合区的噪声治理提供了规范思路,实现了安宁权益与经营权益的双向平衡保护。噪声污染纠纷的处理,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利益对立,而是寻找兼顾彼此权益的平衡点,既要还群众一个清静安宁的生活环境,也要为市场主体留出正常经营的合理空间,以最小经营影响实现最大环境效益。
粉尘致损不因排污达标而免责
2011年,老邱(化名)在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稔田镇楼岗村租下30亩地种植红心柚,后又引进泰国青柚。2023年,甲、乙两家混凝土公司在距果园仅50米处建起生产线。投产以来,水泥粉尘持续侵入,同年11月柚子树便开始成片出现异常。经镇调委会调解,乙公司一次性向老邱赔付此前造成的果园损失3.8万元并加装治污设备,但果树仍衰败不止。企业认为果树衰败是疏于管理,且环评验收达标、排放检测合格,拒绝再赔。老邱以家庭农场的名义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粉尘致害、农作物减产、土壤污染……为破解专业认定难题,上杭县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农林专家刘德春前往果园、厂区多次勘验研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污染因果与财产损失。农林专家在叶片上检测出水泥粉尘结块,且无遮挡处果树烂枯、有竹林遮挡处长势较为正常,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且与鉴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相互印证。
庭审中,两家企业以“环评验收通过、排放检测达标”为由抗辩。上杭县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温东英表示,合议庭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达标排污不等于免责,企业须举证损害与排污无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两家企业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法院最终判令两家企业连带赔偿28.5万元。
“法典实施后最大的变化,是实现了环境侵权规则体系化、系统化整合,责任构成、举证规则、责任承担方式统一归集。今后审理同类案件,依据更集中,尺度更统一,说理更严谨规范。”温东英表示,该案倒逼企业树立“达标不免责”意识,厘清行政合规与民事责任边界,不仅要排污达标免责,更要求企业在选址、生产全流程充分评估周边累积污染风险,从被动应付监管转向主动开展源头防控,兼顾生产经营与周边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损害担责,修复为主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无法恢复原状时的替代性修复等作出明确规定,让责任追究不止于“罚”,更着眼于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得到切实修复。陕西省、山东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相关案件让“损害担责、修复为主”的规定从纸面走向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不再“一罚了之”
某矿山企业超越审批要求违规露天开采,乱堆矿渣,造成林地耕地损毁、水土污染,虽经多次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损害仍未得到彻底修复。
陕西省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期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违反《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规定。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474万余元。
“行政罚款是对违法行为本身的惩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则是对已经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弥补和修复,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朱爱琳表示,与以往分散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更加突出“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法治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
替代性修复让生态损害责任落到实处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当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棕头鸦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踏笼等禁用工具捕猎、出售棕头鸦雀,涉案数量达508只。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显示,此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大规模捕猎致使当地棕头鸦雀种群数量大幅下降,对区域鸟类繁育栖息环境形成了难以逆转的负面影响。
沾化区法院没有让张某“一赔了之”,而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替代性治理、修复的规定,判令张某除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通过植树造林、林区巡护、候鸟值守等劳务代偿方式实施替代性修复,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害,如果只要求责任人承担金钱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并未得到及时修复。”案件承办法官、沾化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洪海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更加强调整体生态系统的修复效果,让已经发生的生态损害和现实可行的修复方式实现有效衔接,也能让责任人在参与修复的过程中认识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实现从承担责任到接受教育的转变。
容错有据,执法有温
《生态环境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是法典落地见效的重要一环,既要严格执法、守住底线,也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当日,《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同步实施。当日,四川省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向一家民营企业开出全市首份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月26日,雅安辖区内某民营企业污水处理站浮球阀感应器突发机械故障,导致少量污水短时溢流至外环境。事发后,该企业第一时间采取应急补救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故障情况,连夜开展整改,最大限度削减了对环境的影响。
如何把握“罚”与“不罚”的尺度?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系设备突发故障所致,环境影响显著轻微且及时纠正,不具有主观恶意,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不予处罚,不等于不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四川省“执法e线通”平台及时响应企业帮扶申请,多次到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和普法宣传,将整改、帮扶与释法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一份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体现的不是对违法行为“放一马”,而是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做到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记者手记
“首案”关注的不仅是“首”的标签,更在于它真正改变了什么。
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过去多散落在法律、部门规章之上,《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实施,实现了系统整合、编纂修订、集成升华,裁判依据集中,裁判尺度趋于统一,法官不再左右援引,公众也能按典索骥。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首案”通过裁判、执法进入公众视野,开始被看见、被讨论,也被记住,同时反哺着公众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