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景区强制消费应根治
摆渡车变“创收工具”
近年来,旅游市场持续火热,随之而来的是依托公共资源运营的景区隐性强制消费乱象频发。不少景区以安全管理、生态保护、景区规范运营为名,私自拦截管控国道、省道、乡道,禁止私家车通行,倒逼游客高价换乘摆渡车。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破坏游客出游体验,更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了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景区拦路设卡,摆渡车成“创收工具”
在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大小井风景名胜区,通往景区的Y012乡道上横着一道闸机,外来车辆被拦截引导至村外的停车场,游客想要进入景区,要么徒步数公里,要么付费乘坐景区的观光摆渡车。“几公里的路程,价格高得离谱,明显就是薅羊毛、割韭菜。”不少游客对此诟病不已。
进入暑期以来,不少游客反映部分景区的大门修建在离核心景区很远的地方,摆渡车费用成为游客的“刚性支出”。坐车觉得性价比低,感到吃亏,徒步几公里路程又耗费体力,看似自愿消费,实则别无选择。与此同时,一些景区摆渡车运营秩序混乱,排队耗时过长,游客普遍需要排队半小时以上,进一步拉低了出游体验。
事实上,景区摆渡车收费高、秩序乱等问题早已存在。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点名整治一批景区摆渡车问题,江西龙虎山、吉林长白山、安徽天柱山、四川稻城亚丁、山东崂山等知名景区被曝光存在摆渡车线路不科学、价格不合理、排队时间长、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表示,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擅自截断公路、强制收取摆渡车费用,其实质是资本运作与债务压力双重驱动下的结果。不少景区为谋求发展,将摆渡车服务费与门票费用、索道费用、景区内的餐饮及纪念品摊位等费用作为底层资产进行抵押,依托地方政府所属城投公司背书增信发行债券。为按时偿还债券本息,景区强制收取交通服务费用,其背后的逻辑就是为了获取经济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便针对景区配套收费、强制收费等问题作出细化、专门的规定。王天星表示,由于缺乏配套细化规定,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实际上难以做到长期严格执法,形成有效威慑。在此背景下,追逐经济利益的景区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交通费用的现象屡禁不止。
摆渡车不合理收费触碰法律红线
通过梳理游客投诉不难发现,游客并非抵触景区摆渡车这类配套服务,真正质疑的是服务定价虚高、性价比失衡。以此前被曝光的稻城亚丁景区为例,其摆渡车往返收费高达120元,收费标准远超常规公共交通,单价高于城际巴士。
王天星介绍,景区摆渡车属于景区在游览、休闲主要功能之外提供的配套服务。经营者耗费资源购置车辆、配备司机、养护车辆等存在一定的成本,为游客提供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合理、合法。但与餐饮、零售等充分竞争的市场化服务不同,景区摆渡车服务收费依附于具有垄断性的地理、地质、文物、自然等资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多数旅游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身体不便者,对景区的摆渡车服务几乎没有替代选择权。
针对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景区内摆渡车等交通服务的定价性质、定价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王天星解读称,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旅游法明确,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交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如何,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后确定,并向消费者公开。未履行法定流程,不向消费者公开交通服务价格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王天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景区,依法应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就其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还多付价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天星说。
应多方施策让摆渡车回归服务本质
针对景区摆渡车乱象,文旅部门已将其列为重点整治领域。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摆渡车的设立初衷应是组织游览线路、提供便利服务、丰富旅游体验、加强生态保护。这一表态明确了政策导向,景区管理必须回归服务本质,不能将摆渡车简单地视为创收工具。
实际上,有关部门此前对此已作出相关规定。202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景区内交通工具(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等)、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同时还规定,对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服务价格,有效遏制景区不合理外移游客接待中心、配套停车场,增加游客配套交通费用负担等行为。
各地纷纷落地细化举措,压实监管责任、规范景区经营行为。例如,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偏离成本、价格过高、群众反映较大的景区交通工具票价要予以重新核定,降低价格,不得通过景区交通工具谋取过高利润。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出新规,要求景区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景区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从严核定。
针对景区摆渡车长效治理机制建设,王天星建议,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法、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基于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交通服务收费,按照法定流程确定其定价并严格落地执行,从源头防范价格违法行为。接到旅游者投诉并查实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旅游者损失。同时,地方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依托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管职责,规范景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手记
景区设置摆渡车,本意是为了便利游客出行。然而现实中,不少景区摆渡车却饱受诟病,成为游客投诉集中、负面舆情多发的领域。部分景区打着生态保护、安全管控的旗号,通过拦截公共通行道路、外移游客中心等手段,让游客不得不选择摆渡车消费,破坏了游客出行的美好体验。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为全民共有,依托这些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应实现游客体验、生态保护、长效运营的有机平衡。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加快构建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景区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才能切实优化旅游环境,充分释放旅游消费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文旅生活的需求。
